2017部隊事假相關規定介紹
部隊人員有權利請事假,這是受勞動法保護的,是國家賦予公民的權利。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2017年最新的部隊事假相關規定,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部隊事假規定
發文單位:臺灣當局
發布日期:2001-11-14
執行日期:2001-11-14
生效日期:1900-1-1
民國90年11月14日修正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級主官、干部、人事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主官:在不影響戰訓任務之原則下,核予所屬國軍軍官、士官各請假類別天數。
二、干部:適時向主官提供人員請假相關建議。
三、人事人員:管制及協調請假之實施,搜集有關資料,適時反映意見。
第3條 慰勞假規定如下:
一、志愿役軍官、士官之慰勞假日數及其開始實施時間如下:
(一)服役滿一年,自第二年起,每年七日。
(二)服役滿三年,自第四年起,每年十四日。
(三)股役滿六年,自第七年起,每年二十一日。
(四)服役滿九年,自第十年起,每年二十八日。
(五)服役滿十四年,自第十五年起,每年三十日。
(六)第一目至第五目服役年限于一年內屆滿,而慰勞假日數適用次一年限規定時,或因服役期滿屆退人員,按年內所余月數比例計算核給。
二、義務役士官、士兵服役期間轉服志愿役者,自任官(職)之日起,并計服役年資,按第一款規定實施慰勞假。
三、國軍退伍之軍官、士官、士兵,凡申請獲準入營或義務役士官、士兵服役期滿退伍后,再考入軍事校院畢業者,自任官(職)之日起,其曾服役年資予以并計,按第一款規定實施慰勞假。
四、每年慰勞假日數應扣除同一年內已請畢之事假日數。
五、在不妨礙任務情形下,權責主官應依本規則所定,自行分月分批或利用任務空隙核定實施慰勞假。
六、各受訓軍官、士官不論開缺與否,其個人受訓期間之慰勞假,應依第一款所定個人慰勞假在職全年應休總天數等比例折算扣除之,不另補休。
第4條 國軍志愿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年至少應實施累計請慰勞假七日,每次至少半日,并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年內得請慰勞假日數,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準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請畢慰勞假日數,且不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
第5條 榮譽假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軍官、士官服役于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軍官、士官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后,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周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軍官、士官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跡者,得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軍官、士官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前項榮譽假由權責主官視狀況核給。但團體之榮譽假,須由少將以上主官核定。
第6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在不影響公務之原則下,得由權責主官核給公假:
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二、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
三、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四、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五、基于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第7條 軍官、士官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核給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軍官、士官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限。
軍官、士官經民間醫院門診或住院治療,開具休養證明者,所屬單位于必要時,得將其送至國軍醫院復診,再核予營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
第8條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產前檢查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后。
因配偶分娩,得在不影響公務情形下,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于配偶分娩前后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請娩假及流產假者,須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
第9條 軍官、士官奉準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準延后給假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軍官、士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于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余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于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11條 事假規定如下:
一、志愿役軍官、士官于慰勞假不足或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可請事假。因事請假在一年內超過應給之慰勞假日數者,應在次年慰勞假內扣除之。但最大限合計不得超過兩年應給之慰勞假日數。
二、義務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于其一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第12條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除病假外,扣除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第13條 軍官、士官于上班、上課或操作時間內,按時數請事假者,應依照時數折合日數標準,以累計八小時為一日。
第14條 軍官、士官請假,權責主官得視其往返路程實際交通狀況,核給所需之路程日數。
第15條 軍官、士官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第16條 負有戰備任務部隊之各種請假及實施時間,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17條 各級主官對所屬人員之準假權劃分,如附件一。
前項準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并計算。
陸海空軍各級重要主官請假核準權,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18條 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準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準,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準,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準。
二、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及其一般軍官、士官之準假權責,同配屬單位。
三、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協調作戰管制單位同意后核準為原則,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準。
第19條 戰備各時期之請假,依附件二之請假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規定辦理。
前項各時期暫停實施之請假,國防部得以命令恢復實施。
作戰時期軍官、士官請假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第20條 各軍事學校學員、國軍派赴國外及特殊地區工作人員等之請假,由權責單位依本規則精神另訂規定,呈報國防部或所隸總司令部核準實施。
第21條 本規則所需之書表格式及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
第2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機關事業單位請假規定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10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況,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盡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后,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時間內,請并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時間少于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可以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相關規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據: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一次會2002年9月26日修訂通過)、川人發〔2003〕33號、綿人發〔2003〕12號。
2.高原高寒地區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國辦發〔1982〕32號、勞人險局〔1984〕4號、川人發〔2003〕67號。
3.省部級勞模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一等功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成果獎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川勞人險〔1984〕64號、川人退〔1999〕9號、川府發〔1984〕62號。
4.從事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國發〔1987〕162號、綿人退〔1994〕18號、綿人退〔1999〕14號。
(三)申報材料: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請示;獨生子女證遺失的需獨生子女調查表原件及復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區工作過10年以上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區市(地、州)人事部門或軍隊師以上機關政治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3.符合川勞人險〔1984〕64號和川府發〔1984〕62號文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證書的原件、復印件及享受相關待遇的文件、單位請示。
4.中小學教師教齡滿30年的教師退休提高退休費比例需:教師資格證書、人事檔案、單位請示。
(四)辦理程序:
1.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復審。
4.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5.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后領取批復。
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25日——30日
(二)申報材料:人事檔案、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請示。
(三)辦理程序:
1.個人向單位提出書面請示。
2.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請示。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4.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科務會討論復審。
5.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6.市人事局發文。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撫恤、喪葬、遺屬供養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申報材料:單位請示、死亡證明、工資檔案。
(三)辦理程序:
1.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復審。
3.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4.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后到工資科領取批復。
部隊事假相關資訊
前段時間,西藏軍區某團參謀長粟華南和政治處主任孫雄偉都很頭疼,幾名官兵因特殊事由前來請事假,讓他們左右為難。最終,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他們的解決辦法對其他部隊解決類似問題也是一個啟示。
社會變遷
事假緣由種類繁多
團干部股、軍務股這兩個分管干部、士兵的股室介紹,近幾年來,基層官兵請事假多的現象呈上升趨勢,事假高峰呈周期性變化,事假緣由更是五花八門。
有非直系血親病故的。一連上等兵王云峰以前是個留守兒童,父母在外地打工,奶奶一手將他撫養長大,婆孫倆感情特別深。不久前,家里打來電話告訴他奶奶病故了。小王當即決定請假回家奔喪守靈。
有回家買房的。二連連長何輝今年32歲,準備年底休假結婚,未婚妻看好了幾套房子,想讓何連長請一個星期事假,先回家一起看看房子,順便把購房的相關手續辦了。
有家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四連上士張科的父親,晚上下班騎電動自行車和出租汽車相撞,導致右手臂骨折,全身大面積擦傷。小張聽了十分著急,不回家看看總是放心不下。
有家庭婚姻糾紛的。政治處干事小李和妻子感情出了一些波折,雙方經常吵架。前些日子,妻子哭鬧著打來電話說,讓他請假回去一趟,辦離婚手續。
還有單親父母再婚的。指揮連下士小趙是單親家庭的孩子,媽媽含辛茹苦把他拉扯大,現在母親找到屬于自己的另一半,將于近期舉行婚禮。小趙想當面為媽媽送上祝福。
事務敏感
事假過多管理犯難
“請事假是基層部隊面臨的比較普遍又很棘手的問題之一。”孫雄偉介紹,他作為該團土生土長的干部,對基層部隊十分了解,請事假的官兵過多,給部隊建設和管理帶來諸多難題。
難題之一,干擾正常秩序。符合條件的官兵每年都安排了正常探親休假時間,請事假的官兵不僅影響單位人員在位率,還會影響正常的學習、生活、訓練、戰備秩序。
難題之二,影響內部關系。請事假的緣由大多關系官兵切身利益,如若不能妥善處理,官兵容易出現心理問題,產生負面情緒,影響工作積極性,降低訓練熱情,甚至遷怒于他人。
難題之三,增大管理難度。基層官兵對請事假非常敏感,非常關注。往往是“一人請假,眾人效仿”,有的甚至編造事由請事假,易誘發一些不穩定因素。
標本兼治
情法并濟官兵服氣
官兵請事假問題很快上了團黨委會,本著情法并濟、急事急辦的原則,王云峰和二連連長何輝被準以7天事假,上士張科選擇了正常休假,李干事的妻子被請到部隊協調糾紛,連隊領導和小趙通過電話表達對小趙母親的祝福,幾個事假均得到圓滿解決。一時救急,但不能時時救急,必須建立長效機制,為此該團打出一套組合拳。
加強思想教育。開展專題教育,引導官兵自覺增強獻身國防事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戰士正確對待軍營生活,樂于吃苦,安心本職,同時通過板報、廣播、局域網等,向官兵宣傳相關規章制度,讓官兵認清盡義務和實現個人愿望之間的關系。
完善事假制度。在深入征求官兵意見和建議后,嚴格按照條令條例規定,出臺《事假審批實施細則》,將“特殊事由”逐一進行明細,進一步明確事假范圍和程序,堵住“活口子”,剪斷“長尾巴”。團里還建立事假回執制度,堅決杜絕造假請假、批“人情假”、越權批假等現象,從根本上解決事假“泛濫”的問題。
主動排憂解難。各級組織主動靠上去,及時掌握官兵思想情況,定期組織人員對官兵家庭情況調查摸底,由組織出面積極與地方政府聯系,在法律糾紛、家庭住房、子女入托入學等問題上為官兵考慮在前,同時注重做好官兵親屬思想工作,減少家庭對官兵的影響。
相關鏈接
《內務條令》第一百七十五條明確規定:軍官或士兵按照規定已經探親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準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正營職以下軍官和士兵由旅(團)的首長批準,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準并報上級首長備案,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準,其假期不得超過10日(不含途中往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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