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廣東高溫補貼需要知道的事項
領取廣東高溫補貼需要知道的事項
高溫補貼是為在高溫條件下從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職工發放的特殊工資性補償。那么領取廣東高溫補貼需要知道的事項是什么呢?下面一起跟小編了解下吧。
廣東高溫補貼的注意事項
一、廣東省高溫津貼津貼政策的適用范圍?
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間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工作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作的高溫津貼發放適用我省高溫津貼政策。
二、什么是高溫作業?
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統稱高溫作業。
三、廣東省高溫補貼標準是多少?
目前,我省高溫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補貼的,每人每天6.9元。
四、高溫作業人員的高溫津貼如何發放?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補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
五、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補貼?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粵人社發〔2012〕117號)規定,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補貼:
(一)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
(二)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三)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
六、用人單位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及實行特殊工時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高溫補貼如何發放?
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應當按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以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人員發放全額高溫補貼。
七、高溫補貼標準如何確定?是否是一成不變的?
高溫補貼的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高溫津補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述因素進行調整。
八、高溫補貼與工資有什么關系?高溫補貼從哪列支?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補貼且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發放高溫補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稅前扣除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九、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補貼方面承擔哪些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并至少保存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補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十、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未按照規定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如何維權?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十一、用人單位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減輕工作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高溫補貼存在意義
高溫天氣不僅可能損害室外作業人員的身體,而且也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有統計數據表明,7、8、9三個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還多,對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構成了嚴重威脅。
當高溫已經超越了簡單的自然現象,越來越成為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時,它“烤”驗的就不僅僅是市民,同時考驗著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門的危機應急能力。由此可見,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補助應該得到法律關懷和制度保障,國家和各級地方立法機構應該盡快一定條件下的高溫天氣確定為自然災害的一種,用法律來保障高溫天氣下公民的健康權,明確高溫勞動保護的主管部門,并針對高溫條件下職工作業如何進行勞動保護給予具體規定,對從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熱等條件下勞動者的保障給予具體規定,對高溫勞動保護補助也予以明確,以確保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高溫補貼最新標準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標準發放。
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1]
全國至少已有27個省份制定了高溫津貼標準,未制定的分別為,河北、黑龍江、西藏、青海等四個省份。
具體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準不一。在這27個省份中,有13個省份發放標準為按月發放,另有14個省份按天發放。
按月發放的地區中,如發放高溫津貼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貼金額最高的為山西和江西,為240元每月,浙江省為225元;最低的為山東省,為120元每人每月。
按天發放的地區中,標準最高的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為貴州,8元每人每天,與天津相差2倍。
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的多數為東部地區。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一些省份發放高溫津貼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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