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東戶籍制度的戶口遷移政策
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除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外,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有序放開部分地級市落戶限制。
在河源、韶關、梅州、汕尾、陽江、肇慶、清遠、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區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綜合承載壓力較小的城市,可以適當放開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的年限限制。城區人口數量達到大城市以上規模的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茂名、揭陽市,參照執行上述城市落戶政策。
逐步調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戶政策。
在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合法穩定就業滿5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據經濟特區人口發展的特點,適度控制落戶節奏,對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較嚴格的規定。要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暢通入戶渠道、擴大積分入戶規模,保障符合條件人員的正當合法權益。
嚴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規模。
廣州、深圳市要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快調整人口結構,重點吸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型專業人才落戶。要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達到規定標準條件的人員,允許在當地申請常住戶口。
2015年廣東戶籍制度的戶口遷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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