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長春市住房補貼和交繳公積金規定(2)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在職職工的計算基數為其實發工資的60%,但計算基數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訓箅。
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雇工和職工遺屬無工作的,以及原無工作單位但享受集體職工待遇的民委員會主任的計算基數按200元計算。
第七條 帶薪服現役的軍人、帶薪上學的學生、公派
出國工作(學習)人員、被聘用的停蔣留職人員、開除公職留用察看人員和未開除公職的勞改勞教人員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原標準工資。
(二)副食價格補貼:原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18元;原為企業職工的,23元。
(三)糧油價格補貼:原為機關、事業單位的,12元;原為企業的,6元。
(四)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八條 實行全額計件工資的企業職工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原標準工資。
(二)副食價格補貼23元。
(三)糧油價格補貼6元。
(四)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九條 計劃內臨時工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勞動人事部門確定的標準工資。
(二)副食價格補貼23元。
(三)糧油價格補貼:機關、事業單位招用的,12元;
企業招用的,6元。
(四)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十條 學徒工視為錄用單位的正式職工,按錄用單位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確定計算基數。
第十一條 離退休職工(含享受退職費的退職職工)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離退休時計算離退休費的工資基數。
(二)按照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費1 2元至1 7元。
(三)按照吉勞人險字(1988)7號文件規定的補貼費5元。
(四)按照吉政發(1990)11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普遍增加的離退休費。
(五)副食價格補貼:原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18元;原為企業職工的,23元。
(六)糧油價格補貼:原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12元;原為企業單位職工的,6元。
(七)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一九九二年年末以前,國家、省、市給部分離退休職工增加的補貼、離退休費,應列入計算基數。
第十二條 各縣(市)、郊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