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長春市住房補貼和交繳公積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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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號
《長春市發入住房補貼和交繳公積金計算基數的暫行規定》,業經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米鳳君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長春市發放住房補貼和交繳公積金計算基數韻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長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確保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交繳依法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城區住房補貼計算基數和住房公積金計算基數,均按照本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系指公有住房提租后給職工適當的住房補助。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性的為職工個人建立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住房補貼和公積金計算基數(以下簡稱計算基數)按照一九九二年年末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標準確定。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基礎工資。
(二)職務工資,職務津貼。
(三)工齡津貼(包括教齡津貼、護齡津貼)。
(四)副食價格補貼18元。
(五)糧油價格補貼12元。
(六)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
第五條 國有、集體企業在職職工的計算基數為下列各項之和:
(一)企業標準工資(崗位技能工資,下同)。
(二)副食價格補貼23元。
(三)糧油價格補貼6元。
(四)燃照價格補貼1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