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的特點
中國歷史悠久,不同時代擁有不同的政治制度,最早的是禪讓制度,再到世襲制度,那么下面給大家帶來一些關于古代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的特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王”的出現和“帝”的傳說(早期國家的出現)
(1)時間;大約五千年前
(2)地區: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
(3)突出標志:金屬器具的使用、貧富分化、 文字的成熟、城的出現、禮制的初步形成
(4)政治權力的更替方式:“禪讓”(或曰“傳賢”)
(二)夏商政治文化
(1)夏朝(BC2070——BC1600)禹開,桀(履癸)亡
1.夏朝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奴隸制)王朝,文化類型上屬于新石器晚期,青銅文明早期。
2.夏朝已出現干支紀年日法,出現最早的歷法——夏歷。
3.政治特點:世襲制取代禪讓制→“家天下”取代了“公天下”→國家變成了家族的私產→宗族關系從此成為基本的政治關系。(根本原因是生產力的發展)
4.【補充】甸服制度。夏后氏構建與其他部落的隸屬關系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據說,在夏初,夏禹規定天子國都以外以500里為界,分為甸服、侯服、綏服、要服、荒服,繳納貢賦,建立對周邊地區的統治。
特點:①夏后氏與其他部落存在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②夏與其他部落關系較為松散。
(2)商朝(BC1600——BC1046)湯開,紂(辛)亡
1.商朝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二個朝代,是第一個有直接的同時期的文字記載的王朝。
2.商朝處于奴隸制的鼎盛時期,形成了龐大的官僚統治機構和軍隊。甲骨文和金文是目前已經發現的中國最早的成系統的文字。
3.商代的政治特點有:
①商代貴族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實行宗法制,各個宗族都是政治實體。
②神權與王權相結合,商王通過占卜手段主宰國政,一切政治事務都通過占卜進行決策。
4.【內外服制度】夏商兩朝一種維系中央集權和部落聯盟的政治體制,是西周分封制度的雛形。內服是商人本族的活動區域,外服是商族以外的方國,商王通過兩種不同的管理制度來處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務。
(3)西周(BC1046——BC771)武王開,幽王亡
1.其疆域東自大海,西抵羌戎,北達鬼方,南至荊楚。
2.政治制度:
Ⅰ.分封制:
①含義:周武王將子弟功臣分封于各地,使他們成為各領一方的諸侯。
②對象:周王子弟(姬姓貴族,主體)、功臣、前代貴族。
③目的:鞏固周王室的統治,為了加強對全國廣大地區的統治。
④權利和義務:
諸侯的義務: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諸侯有為周天子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和朝覲述職的義務,治理諸侯國,保衛國家。
諸侯的權利:諸侯在自己的封疆內,享有世襲統治權,可以制定自己的政策和賦稅制度。又對卿大夫實行再分封。卿大夫再將土地和人民分賜給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級承擔作戰等義務。
⑤特點:
⑥影響:
積極: a.政治:有利于穩定統治秩序,擴大西周疆域;
b.文化:擴大了周文化的影響。
消極:后來隨著諸侯國實力增強,出現了強國兼并弱國的形式,使周天子的權威逐漸削弱。
Ⅱ.宗法制:
①含義:按照血緣關系分配政治權利,維護整治聯系的一種制度。
②特點(核心):嫡長子繼承制。
③實質:按照(父系)血緣宗族關系來分配政治權力,維護政治聯系。
④大宗和小宗:
⑤宗法制的影響:
a.對西周,形成了“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秩序,有利于統治階層內部的穩定。
b.對后世,對中國社會結構產生了重大影響,其內涵深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和觀念中。
⑥宗法制與分封制的關系:
宗法制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相互依存。宗法制是分封制的血緣紐帶,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表現。
(4)古代中國早期政治制度的特點:
1.王權和神權密切集合;
2.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國家政治結構;
3.最高執政集團尚未實現權利的高度集中。
1、中國早期政治制度
了解宗法制的基本內容:
性質:宗法制是與分封制互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質的制度。
內容:是由原始社會的父系家長制直接演變而來,是用規定宗族內部嫡庶系統的辦法,來確立和鞏固父系家長在宗族中的地位,較終以助力王權的穩定。
特點:嫡長子繼承制。“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理解分封制基本內容:
內容: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
義務:被封的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諸侯有為周天子鎮守疆土、隨從作戰、交納貢賦和朝覲述職等義務。
權利: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他們的領地,有設置官員、建立武裝、征派賦役的獨立性。
2、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制度的形成
了解秦朝的建立與疆域
建立: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統一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先進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秦朝,定都咸陽。
疆域:東至海暨朝鮮,西至臨洮、羌中,南至北向戶,北據河為塞,并陰山至遼東。
了解皇帝制度的創立
秦始皇首創皇帝制度。一方面以皇位世襲顯示了權力的不可轉移,另一方面以皇權至上顯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這是中國封建專制制度的重要特征。
了解秦朝的丞相、御史大夫與太尉
秦朝建立了一套以皇權為中心比較完備的中央政權組織。在中央設立三公。丞相幫助皇帝處理全國的政事;御史大夫負責執掌群臣奏章,下達皇帝詔令,兼理國家監察事務;太尉負責全國軍務。
了解郡縣制的建立
郡縣制的建立始于春秋時期,秦始皇統一六國后,把郡縣制推廣到全國。縣是郡的下級行政機構。郡守、縣令或縣長由朝廷(皇帝)任命。郡縣制的建立,實現了中央對地方政府直接有效的控制,標志著中央集權制度的確立。
認識中國古代中央集權制的影響
對秦朝影響:有利于國家統一,有利于封建經濟發展,對祖國疆域的初步奠定和中華民族的形成都起來重要作用。
對后世的影響: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權專制統治具有開創性,奠定了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為歷代封建王朝所沿用,且不斷得到加強和完善。
3、從漢至元政治制度的演變
了解漢朝郡國并行制和元朝的行省制度
郡國并行制:漢初劉邦實行的是郡國并行制(即郡縣制和分封制同時實行)。漢武帝時,逐步削弱王國勢力。
行省制度:元朝為改變宋朝地方無權、人浮于事的局面,在地方實行行省制度。除河北、山西、山東由中書省直接管理外,地方設行中書省,簡稱行省。行省之下,分別為路、府、州、縣,邊遠民族地區設置宣慰司進行管理。行省制度,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它的創立,是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變革,是中國省制的開端。
理解唐朝三省六部制
魏晉南北朝時期,逐步形成三省體制。唐朝三省分工明確:中書省掌決策,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詔令;門下省掌審議,負責審核政令;尚書省負責執行政令。三省相互牽制和監督,助力了君權的獨尊,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創造。隋唐時,尚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確立并完善了三省六部的管理體制。
了解我國古代主要的監察機構
漢武帝后期,分全國為13州。州作為監察區,設級別不高的刺史,代表中央監察諸侯和地方高官。唐太宗,依山河形勢,分全國為10道,作為監察區。
4、明清君主專制的加強
了解明朝廢除丞相、設內閣
廢丞相:1380年,明太祖以“謀危社稷”的罪名,誅殺胡惟庸,同時廢除中書省和丞相,以六部分理全國政務,直接對皇帝負責。他規定,以后不許再立丞相。中國的宰相制度從此被廢除,君主專制達到了新的高度。
設內閣:丞相廢除后,明太祖設殿閣大學士,作為侍從顧問。明成祖時,選擇翰林院官員入值文淵閣,參與機密事務的決策,內閣制度正式確立。
了解清朝設置軍機處
清雍正時,設軍機處,軍機大臣只能跪受筆錄,全國的軍政大權就完全到皇帝手中,君主專制制度發展到了頂峰。
認識明清時期君主專制制度的加強對中國社會發展的影響
a、皇權失去了約束和監督,使皇帝決策具有個人的獨斷性和隨意性的特點,難免出現失誤。b、少有的君主專制又使大小官員只能唯上是從,助長官場的因循守舊之風。c、必然導致官僚機構得膨脹,從而導致官僚主義、貪污腐化之風盛行。所有這一切,都極大地妨礙社會的進步。自此,中國社會的發展開始大大落后于西方國家。
基本制度——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萌芽于戰國
內容:①理論上,戰國時期,韓非子提出建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家。②實踐上,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規定廢分封,行縣制,實行中央集權制度。
建立于秦朝
內容:確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縣制,頒布秦律。統一度量衡、貨幣和文字。焚書坑儒,加強思想控制。以法為教,以吏為師。
特點:把專制主義的決策方式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
鞏固于西漢
內容:實行刺史制度,頒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決王國問題。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特點:重新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統治;將儒家思想改造為適應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需要的指導思想。
完善于隋唐
內容:實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完整嚴密的體系,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創立和完善科舉制,擴大了官吏的來源。調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點:①用分權的辦法來加強君權;②官員選拔規范化、制度化。
加強于北宋
內容:集中軍權——解除朝中大將和地方節度使的兵權,設三衙統領禁軍并與樞密院互相牽制。集中行政權——設參知政事、樞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軍、財權;派文官做知州,與通判互相牽制。集中財權——在各路設轉運使,管理地方財政。集中司法權——中央派文官擔任地方司法人員。通過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軍事、行政、財政和司法等大權,鏟除了封建藩鎮割據的基礎。
特點:強干弱枝;在中央分權的基礎上地方分權。
發展于元朝
內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設中書省、樞密院和御史臺,分管行政、軍事和監察事務;設宣政院,統領宗教事務和管轄西藏地區。在地方,實行行省制度。
特點:地方行政體系有了重大發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直接管理制度。
強化于明清
內容:明初廢丞相,權分六部,地方實行三司分權,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分離統兵權和調兵權,制定《大明律》,設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特點: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發展到頂峰。
結束于1912年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統治,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
中央行政制度
三公九卿制
秦始皇創立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中的中央行政制度,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職組成,其中丞相制度延續了一千多年,御史大夫兼理監察事務,太尉負責管理軍事。
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隋文帝綜合漢魏以來的官制而創立的一種新的中央行政制度。三省為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中書省負責草擬和頒發皇帝詔令;門下省負責審核政令;尚書省負責執行國家重要政令,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六部即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是尚書省的下設機構。三省六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彼此相互監督和牽制,使封建官僚機構形成一個嚴密完整的體系,有力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的統治力量。相權一分為三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宋、元、明、清各朝官制均在此基礎上稍加變化,實質情況變化不大。
宰相(丞相)制度的變革
秦在中央設三公九卿制,丞相為首,協助皇帝處理政事;西漢漢武帝改革官制,實行內外朝制度,削弱相權;東漢光武帝擴大尚書臺權力;隋唐設三省六部制,把相權一分為三,互相牽制,體現了皇權的加強;北宋在宰相下增設參知政事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樞密使分割軍權,設三司使分割財權,把宰相職權一分為三,便于皇帝總攬大權;元朝設中書省,置右、左丞相,行宰相職權,為最高行政機關,另設樞密使、御史臺、宣政院分掌軍事、監察和宗教事務;明朝廢丞相,權分六部;永樂朝設內閣,實行“票擬”;清朝設軍機處,丞相制殘余蕩然無存,反映出皇權已達到頂峰。從變化之中看到,皇帝對相權分割、削弱,一步步把各種大權集中到自己手中,從而有效地實行君主專制。
地方行政制度
分封制
(目的、對象、內容、作用):西周統治者為了鞏固奴隸主政權,政治上實行分封諸侯的制度,使周朝鞏固了統治,擴大了疆域。到春秋戰國時逐步崩潰,被郡縣制取代,在以后的某些朝代仍保留。
郡縣制
春秋戰國時出現,秦朝在全國推行,從而在全國范圍內取代了分封制,大大削弱了地方政權的獨立性,加強了中央集權,這是我國地方行政制度上一個劃時代的改革,郡縣制在我國被長期沿用下來,影響十分深遠。
郡國并行制
西漢初期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同時又有封國制。郡國并行,不利于國家的統一管理,具有分裂的危險。
蕃漢分治制
在遼境內,居住很多民族,漢族與契丹等族在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方式上有很大的差異,為此實行“蕃漢分治”的政治制度,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它的特點是民族分治,實質是階級統治而非民族壓迫,作用是促進了契丹的發展,加速契丹封建化進程,也推動多民族國家的發展。
猛安謀克制
金建立后,為了加強統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謀克制,它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制度,猛安謀克既是軍事組織,又是地方行政組織,推進了女真族的封建化進程。
行省制
元朝是當時地域空前遼闊的封建國家,為了對各地實行有效的管轄和統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它的確立,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體制上得以保障,是繼秦朝郡縣制后,我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項重大變革。元朝的行省制度對后世的政治制度影響深遠,行省從此成為我國的地方行政機構,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僧官制
明朝在西藏實行僧官制度,由于藏區人民信仰藏傳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來統治藏區人民,但規定各級僧官由朝廷任免,從而加強了對西藏的管轄。
八旗制
八旗制度是明朝后期女真首領努爾哈赤創建的一種制度,八旗制度按軍事組織形式把女真人編制起來,由貴族控制,具有軍事征伐、行政管理、組織生產三項職能,是一種兵民合一的社會組織,既是軍事組織又是行政管理制度,促進了女真社會的發展。八旗軍為清朝統一中國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入侵,八旗軍自身的腐敗,其戰斗力逐漸下降,在鎮壓太平天國過程中興起的湘軍、淮軍,對其沖擊很大,特別清朝編練“新軍”的大規模進行,八旗軍壽終正寢。
土司制
明朝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沿襲元朝的統治辦法,在那里實行土司制度,這些由當地少數民族擔任的土司官,對轄區內的行政有自主權,且可以世襲,擁有很大的權力,逐漸演變成一種割據勢力。
“改土歸流”
形成與發展:明朝永樂年間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開始取消土司衙門,改由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統治;清朝平定三藩之亂后,雍正帝大規模實施。改土歸流是我國政治發展上的一項重大改革,它不僅加強了中央政府對西南少數民族的統治,改變了當地落后閉塞和紛爭的狀況,而且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有利于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和發展。
認識
①歷代封建統治者,通過一系列行政區劃分與變革,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將地方權力集中中央,使多民族國家不斷發展。②由分封制到郡縣制,主要反映管理任用原則由宗法血緣關系到行政任命關系的變化,屬于政治制度進步的表現。由郡縣制到行省制的變化,主要反映行政區劃分的變化,一般說來,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區越劃越小,越劃越多。③地方官制的演變:秦商鞅變法設縣,統一后推行郡縣制,郡守為地方最高長官,掌軍政大權;東漢末年,州刺史成為地方最高長官;唐玄宗設節度使,有行政、財政、軍事等大權,演變為藩鎮割據;北宋削減節度使權力,派文臣任知州,設通判,集中地方財權與司法權(設轉運使等);元設行中書省;明實行三司分權,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互相牽制,開始改土歸流;清在各省區設總督、巡撫、將軍、辦事大臣,進行管理,并大規模改土歸流。
選官制度
世官制
西周時期按照宗法血緣關系實行世卿世祿的選官制度。
察舉制
漢朝發展了選舉人才的選官制度,其中察舉制是主要內容,它是一種自下而上推選人才為官的制度。西漢通過這一制度加強了中央集權,主要依據個人才能和品德。東漢時,察舉制注重孝廉一科。察舉主要依據個人在地方上的聲望,稱為鄉舉里選。隨著豪強地主勢力的發展,門第族望成為選舉的主要依據。
九品中正制
魏晉南北朝時實行。起初家世才能并重;西晉后,注重門第和家世,促進了士族制度的發展。
科舉制
隨著士族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興起,原來的選官制度已經無法推行下去,隋朝創立了科舉制,唐朝加以完善。這一制度為歷朝沿用,影響深遠。
選官制度的演變趨勢
①選官標準由世家門第逐漸發展到才學,選拔方式由推選逐漸發展到公開考試;②人才逐漸趨向制度化,形式日益嚴密,體現相對公平、公開、客觀的原則。
古代監察制度
(1)秦朝:中央設御史大夫,地方設監御史。
(2)西漢:漢武帝設13州為監察區,設刺史進行監察,級別不高,可監察諸侯王以及地方高官。
(3)東漢:刺史監察權進一步加強,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權和軍權,東漢末年,刺史演變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
(4)北宋:設通判,負責監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報告,公文須經知州和通判聯合簽署才能生效。
(5)明朝:地方設提刑按察使司,管地方監察、司法;又增設廠衛特務機構,監視百官與平民。
軍事制度(兵制)
府兵制;募兵制;禁軍制;更戍法;保甲法;將兵法;猛安謀克制;八旗制。
少數民族創設的制度
均田制、租調制、府兵制、蕃漢分治制、猛安謀克制、行省制、八旗制度。
古代其他重要政治制度
禪讓制
是原始社會末期,民主推選部落聯盟首領的一種制度,是在顯貴家族圈內進行的。它既是原始公有制在政治上的反映,又是原始社會崩潰的信號。
世襲制
從禪讓到王位世襲,從天下為公到天下為家,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是階級對立的產物,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世襲制以其鮮明的私有化體現社會的重大進步。
宗法制
宗法制是一種西周以來以血緣親疏與嫡庶來確定繼承關系和名分的制度。宗法制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和特權制度,對后世影響巨大。
軍功授爵
戰國時期的商鞅變法,規定按軍功大小為標準,授以爵位和賜給田宅。在政治上廢除了奴隸主貴族享受爵祿的特權,有利于新興地主階級專政的建立。
士族制度
士族是由豪強地主發展而來,屬于地主階級中的特權階層。士族制度形成于魏晉,東晉時充分發展,南朝末年走向衰落,隋唐時消亡。它是以門第的高低為標準選擇官吏的,即“做官看門第,通婚分士庶”,是一種腐朽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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