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問答(2)
食品安全法問答
十六、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
答: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十七、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十八、食品安全的含義是什么?
答: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十九、什么是食品添加劑?
答: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包括營養強化劑。
二十、什么是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
答:用于食品的洗滌劑、消毒劑,指直接用于洗滌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飲具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設備或者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物質。
二十一、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二十二、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有哪些?
答:(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5)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8)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2)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十三、國家對食品召回制度有哪些規定?
答:(1)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2)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3)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4)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5)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二十四、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哪些事項?
答:(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號;
(6)貯存條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8)生產許可證編號;
(9)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
答:(1)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2)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屬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進行發布,并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
二十六、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答:(1)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2)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3)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4)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二十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哪些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答:(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3)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4)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5)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二十八、食品生產者采購相關產品時的注意事項?
答:(1)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2)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十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受到哪些處罰?
答:(1)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3)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十、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主辦者會受到哪些處罰?
答:(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2)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十一、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會受到哪些處罰?
答:(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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