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辦法(2)
四、監督管理
(一)評審機構和人員。
1.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機構一般應包括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由一定數量的評審人員參與日常工作。
2.評審組織單位應具有固定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設有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對評審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對評審單位的現場評審工作進行抽查;承擔評審人員培訓、考核與管理等工作。應定期開展對評審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評審能力和水平。
評審組織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應參照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類似業務收費標準規范評審單位評審收費。
3.評審單位是指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確定、具體承擔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配備滿足各評定標準評審工作需要的評審人員,保證評審結果的科學性、先進性和準確性。
4.評審人員包括評審單位的評審員和聘請的評審專家,按評定標準參加相關專業領域的評審工作,對其作出的文件審查和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5.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評審人員要按照“服務企業、公正自律、確保質量、力求實效”的原則開展工作。
6.一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行業分別確定;二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確定;三級企業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確定。
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和評審人員基本條件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定。
(二)監督管理部門。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監督企業將著力點放在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運用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企業安全管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上,注重實效,嚴防走過場、走形式。
2.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的管理,將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要求的企業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4.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規范對評審組織單位、評審單位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相關工作;對于在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評審單位,一律取消評審單位資格;對于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審單位法人和評審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五、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一〔2011〕190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全面開展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51號)和《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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