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退休工資還漲嗎(2)
公務員工齡與退休工資介紹
(一)公務員工齡的計算:
1、公務員的工齡是從任命為公務員之日所屬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屬月份的年數(不滿1年時,每個月按1/12計算)。
2、退休的公務員、軍人、私立學校教職員(不適用公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為公務員時,按照本人意愿,根據以前的年金法計算的工齡或服役時間可以與第1項的工齡合并計算。
3、任用為公務員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現役軍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時間可以計入第1項的工齡。
4、給予退休津貼時,除了因下列情況以外的離職期間,需從工齡中減去其1/2。
(1)因公負傷、職業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時間;
(3)被國家機構,外國機構臨時雇用;
(4)執行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的工齡。
(二)工齡的合并計算
1、要求合并計算工齡者,需把工齡合并計算申請書通過所屬機關首長遞交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2、被批準進行工齡合并計算的公務員,需把當時領取的退休待遇(根據公務員年金法、私立學校教員年金法、軍人年金法的有關規定受減發或取消待遇等限制,按照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領取的待遇辦理)或保險儲金加上總統令所規定的利率退還給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3、根據第2項規定,需返還的退職待遇,可以分期付款。這時應加算總統令所規定的利率。
4、一次性返還原領取的退休待遇的,返還金需在接到合并計算通知書30日以內付清。分期付款的,需要從接到合并計算通知書的下個月開始,在領取月薪時交付給保險儲金征收機構。
5、分期返還金的,采取按月付款的方式,根據下列規定任選次數:
(1)合并計算的工齡不滿5年者,可分12次付清;
(2)合并計算的工齡過5年,不滿10年者,可分36次付清;
(3)合并計算的工齡為10年以上者,可分48次付清。
6、進行工齡合并計算者在中途退休或死亡時,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可以從其退休(死亡)待遇中扣除尚未付清的返還金。
7、按照第2項規定計算利率時,需從決定支付退休待遇之日所屬月份至申請工齡合并計算之日所屬月份按年為單位計算。若按第3項規定分期付款加算利率時,需從批準工齡合并計算的下個月到分期付款結束的月份計算。每次付款額需按次數平均。
8、被批準進行工齡合并計算者,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計算時,或滯納6個月以上返還金時,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計算的工齡,或取消已交付返還金以外的合并計算的工齡。
9、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計算的工齡的公務員重新要求合并計算的,須把工齡合并計算書通過所屬機關首長遞交公務員年金管理機構。
10、根據第8項規定取消全部或部分工齡合并計算者,根據第9項規定重新進行合并計算時,返還金應加算總統令所規定的延滯利率。
11、上述第7項利率的計算適用當年全國銀行定期存款利率中最高利率。在上述第4項規定的期限內未交付返還金者,在滯納期間以全國銀行當年1月1日的貸款最高利率為準,確定延滯利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 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于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 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 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 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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