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女工人多少歲退休
下崗女工人多少歲退休
對于下崗女職工延遲退休,我國有了新的政策方案。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下崗女工人退休年齡,希望對你有用!
下崗女工退休年齡
職工退休年齡按如下規定確定:經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錄用為干部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
《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勞動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女職工,以其長期所在崗位確定退休年齡。長期在管理工作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5周歲;長期在生產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凡在本單位擔任一定行政管理職務或未直接從事本單位生產產品活動或不直接從事本行業一線生產、服務、工勤崗位工作的,都按從事管理崗位確定。職工在管理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大于在生產崗位的累計工作時間即為長期在管理崗位工作,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反之,即為長期在生產崗位工作,退休年齡為50周歲。企業職工退養或待崗、下崗期間,不計算在崗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是用人單位除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外常見的裁減人員的法定情形。
對于連續工作年限,通常雙方并無爭議,但是,對于解除合同時是否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往往存在重大分歧,且此問題直接影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因此,對該問題的厘清,有助于雙方依法處理相關爭議,用人單位也可以避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后,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標準
1995年8月4日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1995]309號)文件中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實行勞動合同制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2001年3月13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國有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1]230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取消企業行政級別。企業不再套用政府機關的行政級別,不再比照國家機關公務員確定管理人員的行政級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管理崗位工作的即為管理人員。崗位發生變動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2004年7月21日國家人事部頒發的《關于印發<關于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第五條規定:
1、受聘人員原則上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
2、對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人員,在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聘用滿10年(本意見下發前已被聘用的,可連續計算)且在所聘崗位退休(退職)的,可按所聘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3、對首次聘用時由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受聘到工勤崗位的人員,任原職務滿5年、符合訂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國家規定工資待遇的,應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國家規定的條件辦理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
代表性地方規定
1、廣東省
1999年4月27日廣東省勞動廳、廣東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發布的《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薪[1999]14號)第二條規定:對女職工現崗位的認定,應按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5條規定執行,即:“用人 單位全部職工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
對女職工現崗位的認定,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為依據,即不論原身份是工人還是干部,其現崗位應以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崗位為準,凡在現崗位工作—年以上,均應以現崗位認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齡,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按50周歲,在管理崗位工作的按55周歲。
根據粵勞薪[1999]14號的規定,廣東省是以工作崗位為認定女職工身份的標準,在工人崗位的50歲退休,管理崗位的55歲退休。
2、上海市
《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審核本市企業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滬社保業—[1996]76號)第一條規定:(一)凡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年滿50周歲(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的年滿55周歲),并已符合退休(職)條件的(下同),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二)女職工原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后因合同期滿或其他工作需要又改為從事生產服務工作崗位的,經單位出具有關證明后,可按其實際從事的崗位核定 退休、退職年齡。
3、江蘇省
2013年6月27日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關于修改〈“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實施意見〉部分條款的通知》(蘇人社發[2013]239號)規定: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的女參保人員,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年滿55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蘇人社發[2013]239號的規定,江蘇省規定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年滿55周歲退休。
4、四川省
2006年8月10日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規定:(三十八)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在上述兩類崗位變動,在新崗位上工作滿2年以上的,按新崗位的退休年齡執行。企業內部退養的原為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仍按年滿55周歲執行。
根據川勞社發[2006]18號中規定,四川省是以工作崗位來確定女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
四、代表性裁判文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4)粵高法審監行再字第2號判決書中認為:本案中,申訴人李某分別在2000年3月與人民街道辦事處、2004年9月與街道辦事處下屬的廣州市越秀區人民街社區服務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居委會專職人員,且在該崗位工作一年以上,故退休時應按照該崗位認定其身份。而根據廣州市越秀區的有關規定居委會專職人員屬于工人崗位,所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某的身份是工人,女職工應五十歲退休。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3)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001號判決書中認為: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在上訴人童毓華自述其未填寫過干部履歷表,但具備經濟師專業技術職稱,在管理崗位工作多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東湖集團公司文件規定均應按干部身份辦理退休手續,即應享受55歲退休待遇。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769號判決書認為: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企業內職工的干部、工人身份界限被打破,職工的退休年齡根據其從事崗位而定。女職工從事技術、管理崗位,根據相關規定其退休年齡可以為55周歲。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1)浙杭行終字第191號判決書中認為:上訴人雖于2001年被授予助理工程師資格,但其只有任職資格而無專業技術職務,不能證明已獲得助理工程師這一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屬被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的情形。上訴人于2007年12月被聘任為技師,但因《浙江省技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技師仍屬工人身份,故上訴人不因其被聘任為技師而成為在退休年齡的認定上可類比于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術人員。
對其退休年齡的認定,應適用國發[1978]104號《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國發[1978]104號《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相關條件的應當退休,故上訴人所在單位金華電業局填寫表格上報省人保廳委托的浙江省電力工業局,由其審批后辦理上訴人的退休手續,并未違反法定程序或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