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類高級職稱論文
經濟是物資,物資就是上帝所造的萬物,包括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資源;下面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的經濟類高級職稱論文,謝謝你的閱讀。
經濟類高級職稱論文篇一
論循環經濟法
摘要循環經濟法是一個嶄新的研究課題,它以生態效率為中心,調整以自然形成物質循環規律進行的經濟模式。
關鍵詞循環經濟 生態效率 物質循環
作者簡介:張繼國,海軍潛艇學院政治部,教授,大校軍銜,法學碩士;張屹,青島大學法學專業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1)03-026-02
循環經濟法是以生態效率為中心,按照自然形成物質循環規律進行的經濟模式。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循環往復,以至無窮,直至人類的理想王國。循環經濟法正是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規范,確立直接管制、間接調控、自我整合的平衡系統,將循環經濟納入其中,逐步實現經濟、環保、生態可持續發展。
一、循環經濟法的邏輯起點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物質財富迅猛增加,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然而,在人類取得一個又一個成就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社會代價。人口劇增,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生態失衡,依靠資源消耗線性增長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受到嚴峻挑戰。循環經濟堅持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的原則,控制有害環境的資源投入;防止破壞生態盲目開發;在減少廢物生產的基礎上,加強產品的再利用。
循環經濟法具有外部經濟調控功能,是環保及生態資源有效配置、和諧發展的重中之重。要保障人類開發利用不超過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裁力,不把資源枯竭、環境惡劣的風險轉嫁給子孫后代,就要在環保政策制訂、建設項目論證、有限資源管理上明確立法,用科學的法律規范調整先進的經濟運行方式,以達到人類社會期望和追求的理想目標。
循環經濟法以生態效率為核心,尊重生態學規律,最大限度地保護生態環境,走社會經濟發展綠色空間內在化的路子。循環經濟法倡導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采用無害工藝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實現少投入、低污染、無破壞、可轉化、再循環經濟效益理念。確立法規標準→頒發許可證→監督實施→違法制裁一條龍規范機制。同時,運用各種經濟手段,通過市場規范使破壞環境資源的生產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經濟代價,有效控制決策失誤、市場缺陷、消費落后、無意損害等經濟發展弊端。
隨著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提高,強制措施的可行性及效果會增強,而經濟手段的適用擴張能力則成為補充。所以,加速折舊、補貼、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的實施,可使嚴厲的直接控制法律規范變得柔和順暢。這將有助于實施屬于自愿范圍內的經濟技術強制措施,有力配合直接控制條款的全面推行。一般情況下,經濟措施極有利于預防性政策的實現,有利于提高靈活性和效率,并能為消除污染保護生態產生持續不斷的壓力,從而激發開拓創新能力。循環經濟法正是利用法律法規,使全民認識到整個社會是一個大循環系統,整個世界是一個“地球村”,各種生靈都維系在這一綜合系統的正常運轉中,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物華天寶,人杰地靈,這是造福人類的唯一途徑。
循環經濟法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溶為一體,要求運用生態學鏈接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當產品成為再利用資源時,將加大循環力度和環節,確保無法進行循環性利用的循環資源得到適當處理,以抑制天然資源的消耗,最大限度降低環境負荷,讓藍天更藍、大地更綠、空氣更加清新宜人。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人類對難以為繼的消耗型發展狀態進行冷靜反思后的創新。經濟社會是一個自然生態系統,未來社會應成為循環經濟社會是歷史的必然選擇。因此,人們一定要未雨酬繆,落葉知秋,盡快建立循環經濟法體系,使世界變得更加美好和諧。
二、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內涵
循環經濟法是指關于調整循環經濟活動所形成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法律體系和法律淵源的總稱。凡是調整因循環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都可納入循環經濟法的范疇。
循環經濟法是用法律調整資源配置、資源利用和資源開發的當代環境法律與經濟法律的交叉整合。由于循環經濟是生態經濟、綠色經濟和環保經濟,所以,循環經濟法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法,而是與經濟活動緊密相連的環境資源法。它主要適用于循環經濟活動,強調結合發展過程保護資源、反復利用資源、并解決因資源引發的諸多問題。它不是單純狹窄的防污手段,更不是贏利性廢物產生的“行業陰影”或“行業枷鎖”。循環經濟法的建立是對所有可利用資源的保護,其法律體系必須符合自然規律和科學運行。循環經濟法的實施要遵循自然規律,并符合市場、政治、人文需要,在產品選擇、收入分配、信息傳遞、經濟引導、技術研發等方面尋求總量平衡。
循環經濟法應以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一體化,以優化資源重復利用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公眾參與的有效機制和法律保障體系。該法可把循環經濟活動劃為生產階段、消費階段和處理階段,統籌規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等動態經濟的全過程,增強法律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從而形成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環環相扣的循環鏈條。企業層面上發展循環經濟,應著眼于清潔生產,減少和降低物質能源的消耗量,實現污染物生產量的最小化。在生態園區發展循環經濟,要把上游生產過程的副產品或下角料用作下游生產過程的原材料,形成企業間的代謝――共生――往復。在此基礎上,推進綠色消費,注重一、二、三產業間物質循環和能源的階梯升級,從法律上解決廢物和舊資源在全社會的重復利用問題。
循環經濟法要規范循環經濟活動的主體作用,有效調整這一主體在循環經濟活動中的具體行為。法律要明確政府行政調整的范圍和作用,及其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應以義務性規范為主,而且這種義務主要集中在“利益機制”和公眾信息建立方面,充分發揮“有形之手”的作用,配合利用“無形之手”的功能,全面推進循環經濟深入開展。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內涵重點表現為:提倡環保道德、綠色文化和生態文明;綜合運用財政、稅收、投資、信貸、價格等法律手段,調節和影響市場的主體行為;建立自覺節約資源、開發資源、循環利用資源的激勵機制;積極調整資源性產品與最終產品比價關系,完善自然資源價格標準和生態恢復價值印證,使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相生相長、互為循環,以達到“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
三、循環經濟法的主要責任
循環經濟法律的行政責任,在整個循環經濟法責任中相對較輕,其構成必須是:行為違法;有危害結果發生;危害結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違犯了法律禁止的規定,是構成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如:擅自改變建設循環經濟生態總體規劃;不按標準實施評估是公布評估結果;違反規定不按實施項目進行論證,聽證等。
循環經濟的民事責任,是指從事違反循環經濟法的行為或者其行為造成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同時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為此應承擔法律責任。循環經濟法律責任,應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這樣,適應面更寬,更嚴格,更有效。因為民事責任的受害者多為弱勢群體,要其負舉證責任,特別是致害方有無主觀上的過錯非常困難,也顯失公平。所以,循環經濟法無過錯歸責原則符合實際,有利于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循環經濟的刑事責任,主要指行為人違反循環經濟法規定,實施了嚴重的資源破壞的行為,造成人員傷亡和社會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受刑事制裁。嚴重的污染和資源生態破壞對人類的生存及社會發展有特殊的危害。循環經濟刑事責任,可預防循環經濟建設中的犯罪,警醒和教育社會上的一般行為者并使其受到震撼。在預防的同時,刑事責任也起到對循環經濟相關犯罪的打擊,尤其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循環經濟法規定標準的各種產品,應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循環經濟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主要是法律制裁,依法對責任主體的人身、財產、精神實施懲罰。一般的法律責任主體,是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及企業,往往把行政機關本身和消費者排除在外。然而,循環經濟法必須打破常規,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造成資源浪費、具體項目違法、構成侵權時,不僅要求其個人對此承擔責任,行政管理機關也應作為責任主體來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不僅可以使損失得到最大程度的彌補,也可以從法律上規范和制約行政管理的不良行為。
企業從來就是法律責任的主要承擔者,也是循環經濟法的重點規制對象。因為企業是循環經濟的主要參與人,如果它們不積極貫徹和提升循環經濟理念,不嚴格遵守循環經濟法的具體規定,那么,循環經濟法就不能起到法的作用,而只能說是一紙空文。所以,用嚴格的法律責任來約束、管制企業行為非常必要。
社會再生產的未端是消費者,普遍法律規范中,很少規定消費的義務。但是,循環經濟法則要求消費者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其消費行為直接受到法律約束和控制,以此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及責任感。當然,環保工作和循環經濟都正處于不斷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人們的思想意識很難統一,法律權威尚未有真正樹立起來,還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為此,必須加大循環經濟法律責任制度建設,樹立應有的法律觀念,明確各自的法律責任,讓所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人付出代價。
四、循環經濟法的重大意義
循環經濟法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每一個有責任感的民族,在追求發展的時候,都要認真地思考自身行為是否對后代構成傷害。為了確保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必須把生態環保、社會經濟、清潔空間有機地結合起來,并按各自的生成規律組織和規范人類的一切活動。以減少人類對環境的索取,給自然一個休養生息的空間和機會,最終實現資源利用――再利用――循環利用的代際平衡。
循環經濟法是世界環保與資源競爭的必然要求。循環經濟具有產品聯系、信息傳遞、經濟引導、無害循環等特點,并與國際社會融為一體。提高資源憂患意識和能源節約意識,建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已成為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循環經濟法要求整個社會一盤棋,統籌考慮經濟的不斷發展、資源的可利用問題。在全社會有可能的區域內盡快建立跨企業、跨行業的資源循環機制,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逐步消除人類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引發的生態破壞及環境污染。
循環經濟法可保障社會經濟增長科學體系的形成與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大量現代科技的有力支撐,尤其是清潔生產技術、能源綜合利用技術、資源替代技術、環境保護監測技術更需要法律規范的調整和支持。從而使這些高科技的普遍化、復雜化、超組織化活動,排除更多的偶然性、隨意性和專斷性。循環經濟法可以有效地建立循環經濟管理體制和科技運行體制,確定循環經濟研究計劃、投資方向、基金預算的基本標準,為開拓循環經濟領域服務。
循環經濟法有助于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積極投入國際競爭的大潮之中。對于發展中國家的一些高附加值特色產品和具有價格競爭優勢的普通產品,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國的經濟利益,往往濫用所謂的保障措施和一般例外的規定,在環保、價格、數量、質量等方面設置難以逾越的貿易壁壘。所以,發展中國家要想突破如此強大的經貿壁壘,就必須全面推進循環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其納入法制化軌道,從源頭減緩生態環境破壞,凈化人類美好的綠色空間。
當然,全球貿易競爭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生機和便利,使經濟在短期內快速增長成為可能。但發達國家通過資金和技術優勢,出口高科技產品,廉價進口本國緊缺甚至富余的資源,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密集型產業轉向國外,致使急于發展經濟的國家難以振興。所以,發展中國家在尋求經濟增長點的同時,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大力挖掘民間資本,集中全社會可能集中的財力,科學規劃,依法辦大事,盡快實現循環經濟社會的宏偉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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