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責任的政治論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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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責任的政治論文3000字篇一
企業社會責任初探
【摘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企業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然而,一系列類似毒奶粉事件的曝光揭露出企業逃避社會責任的問題日益凸顯。與歐美各個國家不斷開展的社會責任運動以及相對完善的立法、司法體例相比,我國規制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存在一定缺陷。比較不同國家的職工參與制度,從職工參與企業治理角度分析企業社會責任,并就學界易忽略的法律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邊界進行初步探討,對我國的法制建設大有裨益。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職工參與制度 共同決定制度 職工持股模式
近年來,企業的道德問題無疑已經成為街談巷議的焦點。從耐克的血汗工廠到富士康跳樓事件,從雙匯火腿摻雜瘦肉精到康菲石油渤海溢油,無不折射出企業特別是大型公司在現代社會的道德缺失。在經濟高速增長和競爭日趨白熱化的市場中,企業依舊以利益為標桿,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而忽視其他利益相關者是否仍然行得通?傳統的企業主流觀點即利潤最大化是否應受到企業道德觀和企業社會責任觀的適當修正?若需修正,則如何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這些都是值得令人深思的問題。美國倫理學家J.P.蒂羅認為“企業道德是雇主、雇員、企業和消費者之間重大關系的確立和維持”。進而言之,企業作為市場中的經濟主體須要遵守一定的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其中既包括注重消費者和社會大眾的權益,也包括對企業職工利益的保護。本文試就企業職工的權益保護探討企業的社會責任和道德問題。
一、企業社會責任界定
學界并未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統一的定義,盡管如此,從本質上講其大致要旨已經相當明確。通常而言,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營利作為自己的唯一目標,而應該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社會主體的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以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當然,對社會責任負責并不等同于企業必須放棄其傳統的經濟使命,也不意味著有高度企業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比責任感相對較差的企業的營利能力差。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在可獲得的利益與取得的利益的成本之間進行權衡。其主旨在于用企業的二元目標取代傳統的一元化目標。[1]至于企業的利潤目標和社會責任目標的沖突以及衡平問題正是該理論提出和構建的出發點以及歸宿。
二、公司本質及職工保護的合理性分析
制度經濟學者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連結,包括法律擬制物(企業)與原材料或服務的賣方簽訂的供應合同,同向企業提供勞動力的個人簽訂的雇傭合同,同債券持有人、銀行及其他資本供應方簽訂的借貸合同等。根據公司合同理論,股權只是公司合同諸多要素之一,其他還包括資本、經理才能、勞動力和原材料等。[2]就此看來將企業的最終目標確立為追求利潤最大化、股東的剩余所得最大化未免過于偏激。公司利益是股東利益與企業職工利益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有機結合體。職工作為公司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受到公司制度的合理保護。
從風險收益分配的角度考慮,職工亦不能被公司利益格局排除在外。從某種意義上說,職工也屬于公司的投資者范疇,他們的部分人力資本被公司專有化——就是說,這種人力資本已經適應了這家公司的特定事物,若在換別的工作則會貶值,從這種意義上說,擁有被公司專用化的人力資本,就是對企業的一種投資。但是股東可以憑借分散投資以降低風險,相較之下,同樣作為投資者之一的職工寄希望于供職于不同企業以降低風險的可能性十分渺茫。職工得到的通常是固定數額的回報,在絕大多數雇員將其人力資本投入公司的情況下,此種報酬無疑是最主要的風險分擔方式。[3]制度下的深層利益分配不公是勞資矛盾的本質原因,加之不完善的法律法規、社會保障制度和苛刻的企業內部治理模式造成一系列類似富士康跳樓的極端事件。
筆者認為盡管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某種程度上可以帶動就業、提高職工福利,但職工和其他公司參與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股東和債權人依賴職工勤勉、熟練、誠實的工作。但是由于經濟學中經濟人的存在導致的企業契約的不完備性以及信息的不對稱性問題的普遍存在,很容易誘發職工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行為。企業契約不能明確規定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以及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公司管理層不能完全預測公司職工的工作方式和努力程度,理性的職工就有動機利用契約的漏洞和信息的不對稱為自己謀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背離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目標。筆者對公司利潤最大化目標與利益相關者保護之間的沖突仍然不趨向樂觀,強勢資本和弱勢勞工之間的矛盾并未根本改變。下文將選取職工利益保護的一方面——職工參與制度進行比較,同時探討我國現行職工參與制度的特點以及完善建議。
三、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制度的比較分析
職工參與制度突破了公司和職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是傳統上的公司治理的機制的轉型。該制度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公司股權結構的調整中推動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保護非股東利益相關方特別是職工的利益。
職工參與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是通過持有公司股票以股東的身份對公司進行管理,第二是職工以普通雇員的角色參與公司的治理,第三是通過參與到公司的各個職能機關,例如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擁有不同職能的機構進行公司的管理。
(一)德國共同決定制度
德國企業社會責任落實最成功的努力是職工參與制度的構建。德國是市場經濟國家唯一規定勞資雙方等額或者接近等額參與企業機關的立法案例,并以職工參與企業機關的全面性著稱。其職工參與制度立法模式大致如下。
1.職工參與企業職工委員會模式。1952年聯邦德國議會通過的《企業組織法》對于企業職工委員會的組建和職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1972年德國重新頒布的《企業組織法》號召除最小的企業以外的所有企業的管理層和工人代表之間互信、合作并為此建立工廠理事會。管理層必須與工廠理事會就諸如工時、加班、健康和安全等事項進行協商并尋求最終協議。職工可以通過企業職工委員會行使其對于經濟性事務的參與決定權,且職工對公司經濟性事務享有知情權與建議權。但職工通過企業職工委員會所享有的發言權層次較低,參與程度也不夠深入。因為職工對公司經濟性事務只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并無表決權和決策權。 2.職工參與公司監事會模式。依據德國股份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負責,監事會則對董事會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監事會享有對董事會成員的任免權,其地位高于董事會。德國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采取的是二元制,所以職工可以通過選舉代表參加監事會的方式參與公司決策。德國法中有關職工監事的內容主要規定在1951年的《冶礦業參決法》、1976年的《參與決定法》、1952年的《企業組織法》。
3.職工參與公司董事會模式。與職工監事相比,職工董事的適用范圍較小,且代表人數也有限。1951年《冶礦業參決法》規定冶礦企業必須任命一名職工代表,作為享有同等權利的董事會成員,且對于這名董事會成員的任命不得違背監事會中多數職工監事的表決意見。1976年《參與決定法》也規定應選舉一名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其也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權利,但是對于這名董事會成員的任命不再取決于監事會中的職工監事同意與否。
德國職工參與模式的特點在于該制度是在原有公司機關體系內設立的,職工享有極為廣泛的參與權,而且職工參加制度和其他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密切配合。這種以勞資平等的思想構造企業機關的做法體現了對人力資本和作為企業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勞動者的尊重,與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相符。但任何制度都是一把雙刃劍,德國的共同決定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公司或者股東的利益與職工的利益必然存在著一定的沖突,雇主和工會可能要求采取排除矛盾雙方中的一方的政策,這樣的政策決策過程由于職工的介入提高了政策的決策成本。同時,一方的權利的加強必然是以對方權利受制約為前提的,因此,職工的參與必然干預企業的所有權的實現,也導致決策與風險承擔的分離。
(二)美國集體談判、職工持股模式
集體談判模式又稱為股東單一決定模式,是在股東主權下進行的,以股東主權為企業運作的核心,勞動者通過集體談判的方式來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事務的決策。所謂的集體談判也就是代表雇主和職工利益的各方為了就工資和工作條件等達成協議而進行的各種磋商。十九世紀中期,美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主要是勞資委員會和勞資談判制兩種形式。勞資委員會實際上是一種咨詢機構主要解決一些集體合同涉及不到同時又是勞資雙方共同關心的問題。勞資談判制比勞資委員會范圍更廣,但集體談判二至三年才舉行一次,時間間隔過長不利于勞資雙方矛盾的及時解決。此時的職工參與形式比較低層次,內容也多局限在工資、工作時間、勞動條件等范圍內,往往不涉及企業的經營管理、企業的財務和人事等問題。
由于集體談判模式的種種缺陷以及經理層的權力不斷擴張,職工持股制度(ESOP)開始建立并發展起來。1974年《職工退休收入保障法》規定了職工持股計劃(ESOP),以后美國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出臺都對其進行了有利的支持,法律常用的武器便是“稅收優惠”。給予參加ESOP的企業各方面的稅收傾斜支持。通常情況下,職工通過支付現金(非杠桿型持股)或者貸款(杠桿型持股)的方式獲得本公司的股票,然后委托給法人機構進行托管運作,該機構代表職工進入公司的董事會,并按所持股份分享公司的利潤,參與公司治理。“公司按照職工持股計劃中全體職工薪水的一定比例,使用稅后利潤為職工購買本企業股票。國家則對該制度予以稅法附加投資減免。”[4]
ESOP是可選擇性而非強制性的制度,政府通過各種各樣的優惠政策引導職工和企業主加入ESOP而使得經濟獲得良性發展。它將勞動和資本有機結合起來,使職工分享公司的經營成果和資本增值,可以增強職工的團隊合作精神,參與意識和認同感,從而形成良好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使職工和公司間關系更加融洽,為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其自身也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一定的風險。微觀層面,公司的經營狀況、工作效率、生產效率等都直接影響著計劃的實施;宏觀層面,行業間的競爭、宏觀經濟環境、市場變化等都會影響公司的表現。因此很多公司并不愿承擔這樣的風險以推行職工持股計劃。同時,為推行該項制度,美國政府會在稅收給予實施此類計劃的企業以優惠政策,美國聯邦和州政府每年都要承擔巨大的財政壓力。
四、法律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邊界及對職工參與模式的借鑒
盡管當代社會充斥著多種價值觀念,但是效率和正義無疑是這個時代的基本價值體系。對本文而言,表現為企業追求利潤、高效率和社會責任、道德意識之間的權衡。筆者認為兩者如同雙生花,任何一方都不可棄。在新古典經濟學中,利潤最大化與效用最大化一起,成為一切理論分析及其結論的基本前提和論證基礎。在凱恩斯主義經濟學中,沒有投資者的最大化行為,便不能說明投資波動、需求決定和經濟循環等任何關鍵性的問題。[5]但利潤最大化并不單指絕對值,正視約束條件是正確追求利潤的應有之義。經濟學上將每一方都同時達到效用最大化目標而趨于持續存在的相互作用的狀態稱之為均衡。這表明上述看似相互矛盾的價值之間是可以存在于同一體制之內的。
然而與其說是用此種觀念改造企業,不如稱之為尋找可以平衡兩者的法律機制。法律既要創設利潤最大化的條件,保障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又不能過度干預企業的自主性,窒息企業的活力。因此法律對企業的干預應當遵循適度原則。對于最低限度的道德責任,可以逐步將其納入法律調整的框架內,同時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法律上的支持,避免企業因社會責任過重而影響其經濟利益的實現。英美法律實踐中,法律并不強制進行慈善捐贈,一旦企業進行捐贈并受到股東的質疑,法院可以在權衡利弊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股東利益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決。至于最低限度的道德責任的外延則有待進一步明確。在立法體例上,將已經納入法律調整的法律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采取強制性規范的形式進行規定,道德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采取授權性規范的形式進行規定。
就本文著重論述的職工參與問題,則主要涉及以企業社會責任為導向的企業治理結構的適當調整。盡管世界各國存在著普遍的文化、歷史以及法律傳統的差異,不同國家的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模式也不盡相同,近年來各國在該制度上出現融合的趨勢。但無論德國模式還是美國模式,都需要借助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發揮作用。該制度的關鍵在與如何在堅持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上,讓職工參與公司的管理,而非由職工或者職工組成的機構代替公司的內部治理機構。當然保證職工參與管理的同時,也要避免職工的過度參與導致對經營權的妨礙,影響公司的運營效率。因此完善和發展職工參與制度必須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 五、我國職工參與治理模式及完善建議
早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已經對職工參與進行了相關規定,2005年《公司法》修訂進一步強化和完善了我國職工參與公司治理的制度。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公司性質的不同,公司法安排了不同的職工參與模式。對于國有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有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對于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由公司職工代表。”對于監事會的參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應當包括固定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有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71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6]
《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表明我國職工法定的參與公司管理的主要途徑包括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職工監事、職工董事制度。但是傳統模式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公司法》的頒布實施后的權力已經十分弱化。強化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能,賦予職工代表大會直接選舉董事的權力,使職工代表大會在理論上與股東大會并列成為最高權力機構之一。
對于參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工的任職資格,現行《公司法》并沒有作出規定。“職工”一詞外延十分廣闊。若不加以區分,只籠統地將職工的范圍擴大至公司內部所有成員,那么職工這一概念的外延中就同時囊括了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和生產一線的基層職工。公司的高級管理人更趨向于公司或者股東的代理人,盡管其有雙重性質,但是作為管理者的一面更加凸顯。這樣無疑與職工參與制度的立法本旨相沖突。更方便了有些公司在成立董事會、監事會的時候利用這一法律漏洞,排斥基層的職工參與公司治理,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因此筆者認為《公司法》應該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職資格做出明確的規定。一方面,可以規定公司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由公司的一線職工、基層管理人員擔任。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具備競選職工董事的資格;另一方面,職工代表的任職資格還應當從多方面,如被選舉職工文化程度、業務素質、工作年限及是否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等加以評定。
再者,《公司法》盡管規定了職工參與董事會、監事會,但是這種模式使得職工參與因單位經濟性質的不同而出現差異,把職工參與的范圍限制在國有企業,不擴大到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與之形成對比,歐美國家的職工參與制度,如前述德國的制度,并不與公司的所有制模式掛鉤,職工是否參與公司的治理一般以公司的規模作為參考。筆者認為應該改變以公司的所有制形式分為劃分職工參與程度的傳統模式,轉而以公司的規模作為參考。至于如何劃分,以多少人數為界,此實屬立法技術的問題,可以以大樣本為基礎,多進行調查再做決定。
關于職工董事、監事的選任問題以及兩者的權利和義務方面,《公司法》只是做了簡單而籠統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在廢除以所有制形式決定職工參與程度的同時,進一步細化職工董事、監事的選舉和罷免程序。具體而言既然已經按照公司規模將職工參與公司治理加以強制化,可以在《公司法》中專門設職工參與制度一章,以細化職工董、監事的選任程序,所享有的權利和遵循的義務。同時,為避免公司中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監事等高管人員對職工董監事行使管理、監對公司經營權利造成妨礙,降低決策成本,有必要就此對股東及代表其利益的高管規定一定的義務,并明確違反該類義務的責任,只有明確責任才能真正保證法律的落實。
六、結語
當前,職工參與制度因為其積極意義已經引起各國法學界的廣泛關注。而這一制度對于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踐行、企業制度的完善無疑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面對歐美國家在這方面的高瞻遠矚,我們國家的立法、司法建設還存在一定差距。雖然就我國法律在此方面的完善提出了稍許拙見,但筆者深知修訂法律程序之繁雜、耗時之持久、過程之艱辛,一項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必須層層遞進,切不可揠苗助長。一個社會倡導公司對社會負責,推動體現公司社會責任的監管體制,并不意味著《公司法》一定要就此作出強制性規定,更不是單此一部法律即可實現這一目標,這需要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貫穿這一公共政策。因此,公司社會責任的加強,并非單指職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等職工參與制度這么簡單,而是需要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營造一種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氛圍,從而提高公司的運營效率和社會全面、和諧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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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李霄琳(1989-),女,山東淄博人,華東政法大學 2011級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有關責任的政治論文3000字篇二
國有企業社會責任
摘要: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是現下社會熱議的話題,在學術界也頗受爭議,如若簡單直接照搬外國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則對解決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沒有一點幫助。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必須以中國國情作為依托,從企業的歷史背景、企業性質等方面進行研究,從而理解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本文將從企業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出發,就我國的國有企業提出相應的看法。
關鍵詞: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探討社會責任是指一個組織對社會應付的額責任。一個組織應為一種有利于社會的方式進行經營和管理。社會責任通常是指組織承擔的高于組織自己目標的社會義務。社會責任包括企業環境保護、社會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由經濟責任、持續發展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等構成。
近年來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社會大眾要求國有企業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那么,正確認識國有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和正確處理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成了人們的當務之急。
1.國有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我國國有企業最早可追溯到封建社會晚期。在晚清時期,清朝統治者受到來自西方先進思想制度的影響,興起了洋務運動的高潮,先后創辦了一些公司制企業,例如輪船招商局、漢陽鐵廠、上海織布局等。這一時期的清朝,統治者賦予了企業相當多的權力和責任:①保利權,通過建立國有企業,與洋人競爭,保護國家權利,為國家的工農業的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②管理責任,不管企業每年是否獲得收益,都必須按時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收,方便國家對于企業的管理。③報效責任,政府允許成立企業之后,除了企業每年向政府上交稅收之外,還需要提交“報效錢”,這也是國家經濟的重要來源之一。
在革命戰爭發生之后,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也建立了一些國有企業。例如在1993年,毛澤東曾提出“必須注意經濟工作”,讓人們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興辦工商業,發展經濟,以解決戰爭時期國家和人民的生活問題。
新中國成立之后,國有企業就成為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支柱,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力量,為改變我國政治面貌,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做出重大貢獻。現階段,國有企業在社會市場中主要的社會責任有以下幾點:
1.1是經濟制度的載體。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二國有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主體,控制著國民經濟的命脈。對國家的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1.2是政府宏觀調控的工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兩個重要的手段就是市場經濟和政府干預。企業在發展的同時紀要發揮對資源配置的高效利用率,又要處理政府為了彌補市場“混雜”進行的宏觀調控,這是對政府的考驗,也是對企業能力的考驗。
1.3是國民經濟的建設者。國有企業一方面要承擔起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的責任,服務社會大眾,關心國家經濟發展,構建國民經濟發展戰略框架;另一方面還要積極參與市場競爭,生產流通貨物,從而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玩樂需要。
1.4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倡導企業文化的帶頭人。國有企業應當帶頭遵紀守法、主動承擔職責義務、依法辦事、維護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為營造祥和穩定的社會環境做貢獻。此外,國有企業還應該傳播優秀的民族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在時代發展的洪流中時刻保持樂善好施、扶貧濟困的優良傳統走在時代的前列。
2.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
我國的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按照歷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以“企業辦社會”為中心的超載階段;以“粗放市場經濟”為中心的空載階段以及以“科學發展”為中心的適載階段。下面就具體的談一談。
2.1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超載階段。這一階段是從建國初期一直到改革開放前,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包括企業盈利、遵紀守法、慈善公益以及職工子女的上學問題和職工的醫療養老保險等等。國有企業在這一時期不僅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手段,還是政府配置資源的手段,是社會的重要組織,這一時期的國有企業有著很濃厚的政治色彩。
2.2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空載階段。這一階段是從1979年的改革開放一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國有企業脫下了社會責任,開始真正的朝著企業盈利的目標邁進。當然,這一時期由于我國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所以當下的國有企業也存在著許多的漏洞和問題,例如貪污、腐敗現象頻繁等。
2.3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適載階段。這一階段就是從20世界90年代后期一直到如今,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正在趨向合理有效,許多的國有企業都主動承擔著自己的社會責任,所謂的“適載”就是在企業脫下“社會責任和義務”之后,有主動承擔起自己的職責,幫助社會有序的發展。當然,雖然現在我國企業進入適載階段,但對社會對人民的責任承擔還不甚滿意,所以我國企業有關社會責任方面,還有很長一段的路要走。
3.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根據資料顯示,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有些中小企業甚至無視社會責任。第一,企業缺乏主動承擔意識,沒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觀念和意識。第二,有些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但是,在承擔的方面避重就輕,只突出對企業有利的,而忽略最基本的員工的利益。第三,企業雖然是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但是有些企業過度追求利潤,強調保值增值,做不到社會責任和資產利益的兼顧。最后一點,很多企業在發布社會責任報告時出現缺乏真實性,報告內容空洞,數字不科學等現象。
4.強化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對策
4.1推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問責立法。建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問責機制,可以激發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和義務,明確指出如若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所應承擔的后果,使得社會責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讓人們的生活得以保障,讓社會的發展更加有效。
4.2規范國有企業的信息網。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是外界對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參考,是社會對該企業因不履行社會責任而進行懲罰的重要依據,所以社會責任報告要真實有效。另外,為了確保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有效性,還可以配備專業的人員,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工作進行部署和執行,然后從中歸納總結,貫徹落實企業的每一個經營管理細節,做到公平公正的填寫責任報告,并與外界做好溝通,接受來自社會和政府的監督。
4.3提高國有企業管理者和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意識。企業的社會責任不是靠一個人就能實現的,他需要多方合作。首先就是要讓管理者和經營者了解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激發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動力,增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自主性。可以定期組織企業管理者與經營者就社會責任意識進行研究探討,說明當前所需解決的社會責任,思考接下來會產生的社會責任,了解不履行社會責任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減少企業忽視社會責任的現象。也可以組織員工和管理者溝通,讓企業知道當下的員工所真正在意的問題,及時有效的進行解決,增強員工對企業歸屬感和內部凝聚力,進一步加快了企業的發展。
總結:對于國有企業來說,社會責任是它的核心和內涵。如果一個企業忽視了社會責任,那么這個企業也不會發展長久。本文從國有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我國國有企業現狀,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中的問題以及強化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對策四點出發,闡明了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企業只有了解了社會責任的重要性,才能發展的更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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