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綠色消費法律問題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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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響我國個人綠色消費制度健全發展的原因
(一)消費者的綠色消費制約
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時期,大部分消費者都處于較低或中等收入水平,難以滿足對市場上相對價格較高的綠色產品的消費。其次,我國消費者的環境保護意識比較薄弱,其認識僅僅停留在消費綠色產品上,對在消費過程中不造成環境污染和節約資源及能源這兩層含義上的理解并不深刻。而且消費者對綠色產品的消費也還沒有形成主動的選擇,對綠色產品的判別方式也不夠科學,造成綠色消費行為的不成熟,消費仍然比較盲目。
(二)綠色消費的生產障礙
生產決定消費,要實現綠色消費首先要有綠色產品的生產。綠色消費的生產障礙主要體現在:一是綠色產品承載環境成本,價格偏高,又無法確定預期收益,存在較大的成本壓力和開發風險,而且與非綠色產品生產的企業競爭不公平,必然導致企業生產綠色產品的動力不足,制約綠色消費的發展。二是我國綠色產品研制開發技術落后,專業人才缺乏,綠色產品科研與生產結合不緊密,開發綠色產品的投資缺口大,同時要承擔較大的投資風險。三是我國的綠色產品制造業還未形成規模,產品結構單調,分布結構不均衡,生產管理水平落后,根本無法滿足廣大消費者的需求。
(三)宏觀環境不夠理想
綠色消費發展的規模、質量和速度,主要取決于政府環境管理目標的高低、管理標準的寬嚴、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管理力度的強弱。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僅僅是倡導綠色消費,卻沒有提供靈活的引導綠色消費方式成長的鼓勵政策以及對綠色消費品生產經營的支持政策。而且在倡導綠色消費立法等方面也嚴重滯后,有的甚至是一片空白,這必然導致目前我國綠色消費宏觀環境的不盡如意。除此之外,政府對綠色消費的宣傳不到位,沒有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要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必須為綠色消費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從制度上規范生活。
四、我國建設個人綠色消費制度的措施
(一)制定《綠色消費促進法》來推動綠色消費
綠色消費的開展需要健全有效的綠色消費環境,尤其是綠色消費法制的完善。國外如日本已制定了《綠色消費法》。相比之下,我國的綠色消費法律建設相對滯后,我國的綠色消費基本法應當加快制定,逐步建立健全綠色消費的法律體系。全國人大代表、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包景嶺在200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建議,應當盡快開展《綠色消費促進法》的立法前期準備工作,從法律上保證消費者的綠色消費行為,在立法方面呼應《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法》。
(二)完善消費者法律制度促進綠色消費
完善消費者法律制度,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避免與《綠色消費促進法》中的規定重復,確立“政府采取積極措施倡導、鼓勵綠色消費”的原則。增加以個人消費者為本位,以環境容量為基礎,以低碳經濟、綠色經濟和循環經濟為背景,以綠色產業、綠色能源、綠色供應為支持的,消費者自主選擇綠色消費的權利。適當規定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承擔的回收利用義務,以便在消費環節促進廢物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和無害化。同時對消費者有害環境的消費方式予以嚴格限制或禁止,如2008年6月1日實施的“禁塑令”。
(三)改革消費稅,以消費稅引導綠色消費
在新的歷史時期,消費稅也應該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寓禁于征的調節功能。擴大征稅范圍,將對環境有害和資源再生速度慢的商品等列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對不同產品根據其對環境的友好程度設計差別稅率。在計稅方式上,改用國際通用的透明、公開的價外稅,使消費者在購買消費品時就可以知道自己所承擔的消費稅款。通過消費稅的改革進一步調節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鼓勵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
(四)構建綠色押金制度
押金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立法充分運用市場機制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之一,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運作下的環境保護立法框架的充分體現。綠色押金制度是指按照規定向購買具有潛在污染性產品的人收取一定的附加費用,當他們把潛在污染物送回回收系統時即退還所收附加費的制度。一般作法是:在消費者購買飲料等商品的同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如果消費者將使用過的這些容器或包裝物退回給原銷售者,則銷售者根據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裝物的數量,退還消費者預先為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費者不退回其已經付過押金的容器或包裝物,則其所支付的押金將不能退還。這是一種強制性的市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