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綠色消費法律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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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茜 1由 分享
論文摘要:個人消費者市場是指個人或家庭為滿足生活需求而購買或租用商品的市場,個人綠色消費作為一個全新的概念,實質上是可持續發展在個人消費者市場的表現。我國個人綠色消費制度起步較晚,發展緩慢,其缺失主要表現為法制化水平較低、法律缺失、管理體制混亂、消費稅調控能力弱。因此,我們可以制定《綠色消費促進法》、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推動綠色消費;改革消費稅,以消費稅引導綠色消費;構建綠色押金制度。
論文關鍵詞:個人綠色消費;綠色消費促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稅;綠色押金
一、綠色消費概述
(一)綠色消費的概念
綠色消費,也稱可持續消費,是指一種以適度節制消費,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崇尚自然和保護生態等為特征的新型消費行為和過程。綠色消費,不僅包括綠色產品,還包括物資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利用,對生存環境、物種環境的保護等內容。它的實質是可持續發展在消費領域的表現,不僅表現在消費綠色產品,還在保護、培育一個優美的綠色生態環境,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綠色消費是一種滲透著環境意識和健康意識的、高層次的理性消費。
(二)提倡個人綠色消費的重要意義
綠色消費以消費主體不同,可分為個人綠色消費、企業綠色采購、政府綠色采購。個人綠色消費以個人消費者為主導,個人消費者始終是促進政府采取有效的綠色消費監管措施、企業實施綠色生產和營銷的主導力量,他們的要求和呼聲是對綠色消費行為最為根本性的引導和節制力量。發展個人綠色消費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有利于促進企業實行清潔生產,有利于培養綠色消費熱點,促使消費結構、產業結構升級,拉動經濟增長。個人綠色消費的發展程度直接決定著綠色消費的社會化程度。
二、我國個人綠色消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個人綠色消費的法制化水平較低
關于個人綠色消費的理念已經在我國法律中有所體現。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節約能源法》(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等。還有一些配套的法規規章,如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但這些法律法規比較分散,沒有系統推動綠色消費的綠色消費基本法,也缺乏推動綠色消費的實施細則。因此總體而言,我國的個人綠色消費的法制化仍然停留在一個較低的水平。
(二)我國綠色消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缺失
綠色消費權是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綠色消費的權利。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項權利未作規定,同時在約束消費者方面,對個人消費者的綠色消費義務也未作規定。這意味著當部分企業為迎合消費者的綠色消費心理而以非綠色產品冒充綠色產品欺詐消費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由于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具體細化的規定,消費者的綠色消費者權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三)個人綠色消費管理體制混亂
我國至今沒有成立專門的綠色消費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引導、管理、監督綠色消費行為的實施。我國只有綠色產品的認證機構,并且由于認證程序的不規范,認證機構魚龍混雜、認證質量參差不齊,直接導致其權威性的下降。綠色產品一經認證即投入市場,認證標識的不規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所購買的綠色產品的真偽性難以辨認、查詢,而且目前對綠色產品在日常的生產過程中能否保證“綠色”也缺乏相應的監督、管理。
(四)消費稅在調控綠色消費方面的作用欠缺
我國于1994年開始實行的消費稅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有選擇地對特殊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其調控功能主要著重于聚財功能。2006年4月起我國實施了新的消費稅制,但此次修改后的消費稅在對生態消費模式的塑造方面仍顯不足,消費稅的立法原則在具體貫徹執行中存在著調控功能被弱化的傾向,消費稅抑制超前消費、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和調節機制沒有很好地體現。從稅率設計來看,對美國、英國等國家普遍高稅率征收的要求節制消費的商品、對環境有害的物品、奢侈品和高檔消費品,我國目前仍征收較低的稅率。從征稅形式看,我國目前仍然采用價內稅形式,導致許多消費者負擔了稅款卻“渾然不知”。
論文關鍵詞:個人綠色消費;綠色消費促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稅;綠色押金
一、綠色消費概述
(一)綠色消費的概念
綠色消費,也稱可持續消費,是指一種以適度節制消費,避免或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崇尚自然和保護生態等為特征的新型消費行為和過程。綠色消費,不僅包括綠色產品,還包括物資的回收利用,能源的有效利用,對生存環境、物種環境的保護等內容。它的實質是可持續發展在消費領域的表現,不僅表現在消費綠色產品,還在保護、培育一個優美的綠色生態環境,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綠色消費是一種滲透著環境意識和健康意識的、高層次的理性消費。
(二)提倡個人綠色消費的重要意義
綠色消費以消費主體不同,可分為個人綠色消費、企業綠色采購、政府綠色采購。個人綠色消費以個人消費者為主導,個人消費者始終是促進政府采取有效的綠色消費監管措施、企業實施綠色生產和營銷的主導力量,他們的要求和呼聲是對綠色消費行為最為根本性的引導和節制力量。發展個人綠色消費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有利于促進企業實行清潔生產,有利于培養綠色消費熱點,促使消費結構、產業結構升級,拉動經濟增長。個人綠色消費的發展程度直接決定著綠色消費的社會化程度。
二、我國個人綠色消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個人綠色消費的法制化水平較低
關于個人綠色消費的理念已經在我國法律中有所體現。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節約能源法》(2008年)、《循環經濟促進法》(2009年)等。還有一些配套的法規規章,如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但這些法律法規比較分散,沒有系統推動綠色消費的綠色消費基本法,也缺乏推動綠色消費的實施細則。因此總體而言,我國的個人綠色消費的法制化仍然停留在一個較低的水平。
(二)我國綠色消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缺失
綠色消費權是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綠色消費的權利。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項權利未作規定,同時在約束消費者方面,對個人消費者的綠色消費義務也未作規定。這意味著當部分企業為迎合消費者的綠色消費心理而以非綠色產品冒充綠色產品欺詐消費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時,由于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具體細化的規定,消費者的綠色消費者權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三)個人綠色消費管理體制混亂
我國至今沒有成立專門的綠色消費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引導、管理、監督綠色消費行為的實施。我國只有綠色產品的認證機構,并且由于認證程序的不規范,認證機構魚龍混雜、認證質量參差不齊,直接導致其權威性的下降。綠色產品一經認證即投入市場,認證標識的不規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所購買的綠色產品的真偽性難以辨認、查詢,而且目前對綠色產品在日常的生產過程中能否保證“綠色”也缺乏相應的監督、管理。
(四)消費稅在調控綠色消費方面的作用欠缺
我國于1994年開始實行的消費稅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有選擇地對特殊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其調控功能主要著重于聚財功能。2006年4月起我國實施了新的消費稅制,但此次修改后的消費稅在對生態消費模式的塑造方面仍顯不足,消費稅的立法原則在具體貫徹執行中存在著調控功能被弱化的傾向,消費稅抑制超前消費、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和調節機制沒有很好地體現。從稅率設計來看,對美國、英國等國家普遍高稅率征收的要求節制消費的商品、對環境有害的物品、奢侈品和高檔消費品,我國目前仍征收較低的稅率。從征稅形式看,我國目前仍然采用價內稅形式,導致許多消費者負擔了稅款卻“渾然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