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本科論文(2)
法律系本科論文
法律系本科論文篇2
論我國勞動法理念的創新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勞動法面臨的歷史性難題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資本與勞動的利益沖突無法避免,并將永遠存在,這是一個可根據經濟人假設理論得出的經驗性結論,也是被西方市場經濟的歷史所證明的客觀事實。勞動法肩負著消除或減輕由于勞資矛盾而阻撓經濟發展的重大使命。對于“資本”與“勞動”這一對似乎明顯對立的概念,在立法時應該如何拿捏,從而形成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良性運行機制,是我國社會轉型期所面臨的一道歷史性難題。
從勞動角度看,我國勞動立法面臨著勞動力作為經濟要素與勞動者本身之間的兩難選擇。市場經濟的勞動關系是一種以勞動力的使用和再生產為核心的經濟關系。但是,與貨幣、土地等經濟要素不同,勞動力經濟要素“天然地以勞動者人身為載體,無論以何種形態存在,也無論存在于何種時空,都與勞動者人身不可分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領域的立法之所以復雜,原因就在于:作為經濟要素,勞動力資源應當服從市場配置資源的經濟規律,勞動市場的規則應當以效率為目標、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發展;作為人,勞動力的載體——勞動者應當享有人所應享有的各項基本人權,法律應當保證這些基本人權的實現以實現社會公正。勞動力生產要素與勞動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使得保障勞動者權益和促進經濟發展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那樣不可分離。面對“經濟效率”和“保障人權”這一對似乎對立的概念,立法者面臨著“效率”與“公正”的價值選擇。
從資本角度看,勞動立法面臨著對企業營利性和企業社會責任的權衡。一般認為,保障雇員(職工)利益是公司應承擔的一項社會責任。但是,承擔保障勞權的社會責任必然會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市場經濟條下,勞動立法的關鍵問題是:法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如何不影響企業的營利本質。
從政府角度看,市場經濟勞動法面臨著放權與限權、干預與放任的兩難選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遵循的是一條政企分開、向企業放權——落實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路徑;而勞動法又旨在“限權”——限制企業濫用經營自主權,收、放之間應當如何把握,是一項微妙的系統工程。如果把握不當,限制企業濫用經營自主權的法律將成為限制企業正當行使經營自主權以及合理經濟利益、破壞經濟發展動力的法律。
著名經濟學家阿瑟·奧肯曾經談到,對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產生出各種不平等,因此,在平等與效率之間,社會面臨著一種選擇。美國經濟學家凱斯·孫斯坦指出:“人們通常把自由市場作為經濟生產力的發動機加以捍衛,這樣做是妥當的。但是人們還認為自由市場應當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這就使事情復雜化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勞動法就面臨著這樣的考驗:我們能否既倚重資本發展經濟,同時又實現和保障勞動者權益?我們能否設計一種勞動法律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而不損害資本的合理和應然權利,從而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雙贏?按照我國傳統勞動法理念,這幾乎是一個魚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問題——“從法的中立性和公共性的觀點來看,法律應在勞資關系中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場。但就勞動法的性質來說則是不可能的。”
二、勞動法產生的本原意義與我國勞動法的傳統理念
現實中勞動合同雙方地位不均衡之間的沖撞是現代勞動法形成和發展的基本出發點和本原意義。勞動法以保障勞動、限制資本為目的,公權干預為手段,“刻意維護勞動者利益”是勞動法的價值取向,“現代勞動法是勞動者保護法”是我國對勞動法性質的傳統定位。根據這種定位,我國勞動法理念具有重意識形態、輕經濟;重勞動,輕資本;重政府、輕市場;重干預、輕自治;重“公平”、輕效率的傳統。在勞動力作為經濟要素與勞動者作為人之間,我國勞動法選擇后者;在資本的營利性和社會責任之間,我國勞動法選擇的也是后者;在自由放任與國家干預之間,我國勞動法選擇的還是后者;在效率與“公平”之間,我國勞動法的價值選擇仍是后者。顯然,根據中國傳統勞動法理念,資本和勞動不可兼得,只有壓制資本才能保障勞動者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的勞動法是純粹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法,基本上是與自治、效率無關的孤立關涉公正的社會法。具體而言,我國勞動法傳統理念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將勞動問題意識形態化,以對立觀處理勞資沖突。馬克思主義認為,勞資關系是一種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具有階級斗爭性質的關系,勞資矛盾是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作為無產階級的勞動者只有通過革命,實現無產階級專政,才能消滅一些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解放全人類。在進行勞動立法時,勞動力的經濟要素性和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基本上被勞動者具有的濃厚意識形態色彩覆蓋了;資本和資本利益在意識形態領域屬于被專政的對象。
第二,將資本和勞動發生矛盾時的價值選擇簡單化。我國學者認為,資本和勞動的矛盾是企業經營利益和勞動者生存利益的矛盾,勞動者的生存利益應該予以優先考慮。生存利益優先性決定勞動立法的保護重心應該向勞動者傾斜。限制企業的經營權利和經濟利益是向勞動者傾斜的慣常做法。
第三,調節勞動關系的手段單一行政化。計劃經濟行政干預勞動關系理念仍影響著當代中國的勞動立法,單一的國家干預是我國勞動法的一個基本理念,勞資自治意識薄弱。
第四,奉行平均主義的公平或平等觀,將保障勞動者權益目標孤立化。在勞資矛盾問題上,我國學者認為,資本和勞動的矛盾是法的效益性(效率)和法的公理性(公平)之間的沖突。在勞動法的各價值中,法的公理性高于法的效益性。向勞動傾斜、限制資本是扶助弱者的匡扶正義之舉;“劫富濟貧”被認為是實現勞動正義的必要手段。我國《勞動法》雖然在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促進經濟發展”是勞動法的宗旨之一,但是在該法的具體條文中卻很難找到支撐這一目標的相關規定。可以說,“促進經濟發展”在我國《勞動法》中僅僅是一句宣言性的口號。保障勞動者權益在我國成為一個孤立存在、與經濟無關的社會性目標。
然而,市場經濟是一種以資本為靈魂來運作的經濟體制。我國勞動法研究最薄弱的領域恰恰就在于:我們在理論上解決了勞動法為什么要限制資本的問題,卻沒有在理論上解決限制資本權利的“度”的問題。我國勞動法沒有實現合目的性和合規律性的統一。所謂目的,系指我“保護勞212”或者“保護勞權”的立法目標;所謂規律,系指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和勞權保障的經濟規律。這是我國保障勞權目標為什么常常落空的癥結所在。準確把握市場經濟勞動關系的實質和勞動市場的運行規律,進行勞動法的理念創新,是構建與市場經濟體制相對應的勞動法理論、進行勞動法的體系重構和內容更新的前提。
三、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與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瓶頸的突破
亞里士多德指出:“我們如果對任何事物,對政治或其他各問題,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發生的端緒,我們就可獲得最明朗的認識。”在勞動法學研究中,“追溯其原始”不僅意味著要追溯現代勞動法產生的本原意義,還要追溯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缺失了其中任何一面,都將導致勞動法理念的失衡。遺憾的是,我國法學界一直將現代勞動法產生的本原意義視為研究的重點并以此為中心構建我國的勞動法體系,具有豐富內涵和重要價值的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卻常常被學者們一筆帶過。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勞動法理念失衡的根本原因。全面、準確地把握兩個“本原意義”,即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和勞動法產生的本原意義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制度創新的起點和基礎。
(一)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與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瓶頸
依通說,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是一種建立在合同基礎上的私法關系。在經濟學的視野中,勞動關系是勞資雙方交換勞動力資源和貨幣資源、將勞動力經濟要素與生產資料經濟要素相結合的經濟過程。勞動過程發生的前提在于勞資雙方分別擁有不同的經濟資源——勞動力資源和貨幣資源,并且他們都具有與對方交換各自所有經濟資源的需求。勞動力這個特殊商品具有的特殊使用價值是價值增值的源泉,是資方看重勞動力的根本原因;在勞動者一方,他們出賣勞動力“是為了得到工資,以維持個人和家庭的生活。”這就是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是勞動法不能忽視、不能忽略的現實基礎。
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揭示,勞動關系是一種互相依賴、共存共榮的經濟利益關系。“如果沒有勞動者,勞動力使用者就失去了利潤的源泉;如果沒有勞動使用者,勞動者也就是失去了工作的機會。”勞資雙方利益具有一致性,勞資合作的價值就在于雙方獲得共同發展,共同分享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的利益。無論是以資本打壓勞動,還是以勞動者權益限制資本,都將影響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建設,還會激化勞資矛盾,引發社會不安和社會動亂。勞資階級對立的意識形態理念是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瓶頸。
(二)實現從“以意識形態對經濟”到“以經濟對經濟”的理念轉變是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方向
我國有學者將資本和勞動利益能否兼容的問題,概括為社會主義的原則與市場經濟規則相兼容的歷史性挑戰。這種認識將勞動置于意識形態的社會主義范疇,將資本置于(市場)經濟的范疇。這是一個典型的試圖以意識形態規則設計經濟法律制度才會出現的難題。對此,有學者指出,市場經濟的經濟和社會立法應當跨越意識形態的障礙,“在涉及經濟制度問題上,需立足于將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分別看作兩種不同的經濟組織形式”勞動問題在本質上就是經濟問題,市場經濟中的勞資利益沖突,是一種極其平常的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的理性選擇。如果從意識形態理念出發設計勞動法律制度,不僅找不到勞資合作的基礎,還極可能破壞社會發展的基本動力,甚至連市場經濟都無法進行下去。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勞動法理念的創新首先要突破“以意識形態對經濟,”即“以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理念設計市場經濟法治規則”的瓶頸,“以經濟對經濟”即“以市場經濟的理念設計市場經濟法治規則”的理念認識勞動問題。而正視資本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認可資本的合理利益就是對市場經濟規律的尊重。
在連帶勞動關系這個利益的對立統一體中,勞資雙方的生存與發展均取決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和企業市場競爭力的增強。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經營利益和生存利益與勞動者的生存利益息息相關。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資利益沖突并不是企業經濟利益和勞動者生存利益的沖突,而是企業生存利益與勞動者生存利益的沖突。我們可以說,勞動利益處于弱勢更需要特別保護,但不能簡單地說勞動利益就優于資本利益,尊重勞動法的客觀歷史規律不能與尊重客觀經濟規律脫節。為此,勞動立法必須尊重資本的合理利益。
四、兩個“本原意義”的沖撞與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障礙
(一)兩個“本原意義”的沖撞及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障礙
如上所述,勞動力的經濟性特征及勞資雙方的相互需求,是勞動關系產生和存在的本原意義;勞動力具有的人身性特征以及由此形成的勞動關系中勞動對資本的依附,則是現代勞動法產生的本原意義。勞動力與勞動者的不可分性決定,市場經濟勞動法必須兼容現代勞動法產生的本原意義和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才能完整反映客觀事實和客觀規律。
現代勞動法的產生旨在解決經濟發展過程中伴生的人權保障問題,它產生的本原意義揭示了勞動法與公法的關系——現代勞動法是公法對私法的修正,“具有限制資本的商品支配,修正市民法契約自由的機能”。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則表明,勞動法與私法具有天然聯系。就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而言,法律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應該是—個確保產權和維護契約自由的過程。這是勞動法的私法基礎。沒有這個基礎,勞動關系的運行無從保障。因此,當代勞動法的理念創新旨在解決人權保障如何不損害經濟效率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勞動法的理念創新則需要以私法理念修補勞動法的傳統公法理念,強化勞資自治、實行有限公法干預進而達到一種資本與勞動、經濟與人權、效率與公正的平衡。
(二)以私法理念修補傳統的公法意識是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路徑選擇
“勞權關系是一種公法關系限制下的私法關系,”任何時候勞動法都不能架空勞動法的私法基礎、拋棄勞動法應有的私法理念。由于中國社會從來就沒有經過一個私法、私權發展充分或者發展較為充分的階段,私權理念和私法理念薄弱是中國社會的一個普遍性問題,勞動法也不例外。
首先,我國維護勞動契約自由和勞資意思自治的意識不足。在我國,勞動者的集體勞權缺位,沒有形成集體勞動的勞資自治機制。其次,我國公正保護財產權特別是資本的合理財產利益的意識薄弱。由于奉行平均主義的公正觀,限制優勢者權利、劫富濟貧是我國的基本理念之—。在有關論著中,我國學者們通常只是十分籠統地說,否定或忽視資本的利益,勞動者的利益將成為無源之水。但是,究竟應當如何重視
對資本利益的保障,究竟應將企業財產權限制在怎樣的范圍內才不至于影響資本的基本動力,是我國勞動法的一個盲區。不在理論上解決上述問題,極可能出現濫用公權或不當干預私權的后果。第三,我國在學習西方社會法理論的過程中,也存在私法意識薄弱的問題。我國汲取了社會法的精髓——社會本位和國家干預原則,但是,卻忽略了社會法的私法基礎,以及西方社會法的動態演進過程與中國勞動法演進過程的區別。社會法(勞動法)的獨立性和獨特性是我國學者研究的焦點,關于社會法(勞動法)和私法(民法)的關系我國學者通常僅在勞動法的歷史研究中略作闡釋。西方勞動法是私法公法化的產物,它雖然超越了私法,仍然根植于私法。中國市場經濟的勞動法建設是一個公法私法化的過程,忽視勞動法的私法基礎必然導致漠視資本的合理利益和應然財產權、忽視勞權保障和經濟發展關系的局面,將勞動法孤立地視為社會法、人權法的研究對象就不足為怪了。因此,夯實私法基礎、強化私法意識是中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必然選擇。
五、我國市場經濟勞動法的基本理念
(一)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理論基礎
1.社會連帶關系理論是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社會學基礎。社會連帶關系(social solidarity)理論提出,社會連帶關系或者社會相互依賴是一個重大事實,人類在社會生活中始終是聯合的,這種聯合的基礎在于人類共同的需要,人類只有共同生活才能滿足共同的需要。社會連帶關系理論是對勞資合作基礎和價值的最好解讀。我國學者通常將社會連帶關系理論作為勞動法三方性原則(the prindple of tripartism)的理論基礎。但是,筆者主張更應當首先將社會連帶關系理論作為支撐市場經濟勞動法立法理念的一個基礎。以社會連帶理論為基礎,勞動法必須全面考量資本和勞動兩方面的需求。換言之,要保障一方必須充分考量對方的需求和利益,對一方合理利益的損害都將使對方的保障落空。
2.經濟人理論是我國勞動法理念創新的經濟學基礎。國家對勞動法理論和制度的選擇是市場自由與政府干預對立統一矛盾的反映,如何確定國家干預的“度”是勞動立法的關鍵。經濟學關于經濟人假設的理論可以為確定國家干預度提供基本思路。經濟人理論認為,對個人利益的理性追求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動力,勞動立法不僅不能遏制經濟人合理的利己本能、強行改變或者不當調適勞資雙方利益目標上的差別,反而應當對經濟人的特性加以誘導、利用,使他們在追求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增進整個社會的福利。在勞動關系中,法律所要限制的是企業經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即企業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將勞動力視為純經濟要素對待,進而侵犯勞動力的載體——勞動者的人權和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主體所享有的債權。這是勞動立法兼顧資本和勞動利益的最好選擇。
(二)我國市場經濟勞動法的基本理念
1.以科學的公正觀修正傳統的平等主義公正觀。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的公正觀由兩部分組成。一是科學的效率與公正關系觀,一是科學的公正觀。效率是一種經濟關系,屬于社會生產力范疇;公平是一種權利,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從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出發,一切社會進步最深刻的根源就在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而可以說取決于效率的提高。效率決定公平,效率是公平得以提升的物質基礎。沒有效率,公平只是坐而論道的空談;對公平的追求如果超越了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僅是一種空想,還會從根本上損害效率、瓦解效率,并且構成對公平進展的根本性破壞。因此,效率的提升是實現勞權保障目標的物質前提;法的公理性也應以法的效益性為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立法不能超出從市場角度來領會的經濟過程。“以人為本”不能隨心所欲,不能脫離經濟發展水平和各種現實因素的制約以及制度的制約。其次,公正是尊重差異下的平等。
按照約翰·羅爾斯(johnrawls)在《正義論》中的觀點,公正原則包含兩項內容即平等原則和差異原則。平等原則是指每個人都有同樣不可侵犯的權利,可以要求擁有所有人平等享有的適當基本自由。“社會共同生活使制度性差異和其他角度差異——也就是不平等——不可避免。強行拉平某些不平等,本身就體現了不公。”差異原則承認,一個社會沒有某些角度劃分是不夠的。因此,如果均等分配這些物品將會使得益最少者的處境更糟,那就應該允許在收入、財產、權限和責任上存在不平等。以維護公正為主旨的勞動法應平等確認并保護資方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勞動者對勞動力的所有權以及雙方合同權利的立法,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任何一方的財產權。
根據差異原則,公正的勞動立法還應當尊重資本合法權利,對資本權利的限制應當嚴格限定在法定范圍內。勞動立法不能不加分析地限制企業的權益、以犧牲企業的合理經濟利益來“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做法,如果取之無道,“劫富濟貧”和“劫貧濟富”一樣不公正。
2.促進經濟與保障人權并重理念。
勞動力具有的經濟性特征和人身性特征決定,市場經濟勞動法既是經濟發展促進法又是勞動者權利保護法,勞動法應當肩負促進經濟和保障勞權的雙重使命。鑒于勞動力的經濟要素,我國勞動法應當以促進經濟理念補充傳統的單純保障勞動權理念。在西方發達國家,勞動法不僅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法律,還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例如,20世紀90年代,德國通過實施(就業促進法)對(解雇保護法)和《報酬照付法》進行了修訂,從而大大降低了德國的失業率。該法案體現了德國社會市場經濟兼顧平等與效率的特色。此外,今年因學生示威而流產的法國《首次雇傭合同》法案,也是法國政府試圖通過勞動法調節經濟的一種嘗試。
3.以合作理念取代傳統的對抗理念。
不容置疑,馬克思主義勞資關系理論,在他所處的時代,深刻反映了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之間的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是對西方勞工關系沖突、痛苦、流血歷史的一種解讀。在歷史上,西方國家的法律都曾對勞工運動進行過不同程度的壓制。但是,經過長期的流血和斗爭,西方國家承認,營造健康、理性的勞工關系,會給公司、勞動者以及整個社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收益。在勞資沖突中看到“合作”的價值,將“合作”理念作為勞動立法的一條主線是當代勞動法的一個潮流。當前,市場經濟國家有一個基本的共識:勞動法應當在維護經濟的正常流通,消除或減輕由于勞資雙方矛盾而產生的對經濟自由流通的重大阻撓方發揮作用;其中,建立和諧的勞資協商機制是勞動立法的中心。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現實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規則的、理性的勞資談判帶來的雙贏局面。有效的勞資協調法對此功不可沒。以合作理念取代傳統的對抗理念,突出勞動關系協調法在市場經濟勞動法體系中的重要性是完善我國勞動法的制度選擇。
4.以勞動自由與勞資自治理念修正傳統的行政干預理念。
勞動自由、勞資自治理念與勞動關系產生的本原意義相一致,體現的是勞動法的私法理念。以勞動自由、勞資自治理念修正行政干預理念有兩層含義。第一,勞動自治理念是對我國單一行政干預勞動關系理念的補充,而不是將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理念全盤拋棄。當前,中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轉軌的階段,更多地提倡勞動自由、勞資自治,逐步減少政府對勞動關系的干預,是建立市場經濟的勞動運行規則的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勞動關系的調整,應該采取勞資自治和行政干預雙管齊下的方式,單純依靠任何一種方式,都不是實現對勞動關系的調整。第二,我們還必須通過完善現有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理念對傳統的行政干預理念進行修正。如何把握國家干預的“度”是市場經濟勞動法的一個理論難題。勞動法既要防止因干預過度遏制了資本于不利經濟發展;又要避免因干預缺位使勞權落空、對勞動者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