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學系本科畢業論文
淺談法學系本科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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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學系本科畢業論文篇一
《 簡論刑事申訴之現狀 》
論文摘要 刑事申訴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它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的最后救濟手段。我國的刑事申訴制度在糾正冤、假、錯案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走刑事申訴途徑,但隨著法治建設的進步和現代司法理念的確立,現行刑事申訴制度的不足也逐漸突顯。本文以筆者所在檢察院為例談談刑事申訴的現狀,針對案件申訴率高等問題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降低申訴率的應對措施。
論文關鍵詞 刑事 申訴 當事人
從2009年至今,筆者所在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共受理刑事申訴案件9件14人,不立案書面審查的4件6人,立案復查5件8人,其中,2009年4件6人,2010年1件2人,2011年1件1人,2012年至今3件5人,總體呈現上升趨勢,值得關注。
一、刑事申訴案件基本特點
1.從申訴類型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較集中。從2008年至今,該院受理的9件刑事申訴案件中,就有8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占受理案件總數的88.9%。
2.從申訴主體看,以原案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為主。根據最高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代理律師等多種主體。但四年來,該地區受理刑事申訴案件的主體以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為主,其中原案被告人提出申訴的2件,被害人提出申訴的2件,被害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5件,這三類人均是與審判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判決結果影響著其的直接利益。相對來說,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代理人申訴極少,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濫申訴以及申訴難等一系列問題。
3.從案情看,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較為突顯。造成人身損害的申訴案件占全部申訴案件的88.9%,其中,因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的3件,因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死亡的3件,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的1件,強奸的1件。由此可見,對于居民人身健康和生命權的重視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進步而不斷提高。
4.從申訴結果看,復查存在一定問題的案件比例不高。經過對申訴案件的事實認定、定罪量刑、程序合法性等問題進行復查或初步審查,申訴理由不成立,駁回申訴的6件;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抗訴1件;移交本院公訴科,建議抗訴或補充起訴的2件,占立案數的22.2%。針對復查存在問題比例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司法水平以及司法從業人員的素質在不斷地提高,但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由于申訴主體過于寬泛,申訴主體普遍法律專業基礎知識水平不高等一系列有待解決的問題。
二、刑事申訴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法律意識增強。隨著我國普法宣傳力度的加大,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特別是檢察機關的法律宣傳周的深入開展,以及新聞媒體對“冤假錯案”的頻頻報道,國家賠償法的頒布和實施,使得廣大人民群眾意識到法律不僅是打擊犯罪的工具,也是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武器。
2.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對有關法律規定的理解有失偏頗。例如,被告人石某無證駕駛,忽視路面安全,撞倒張某的父親后逃逸,造成張某父親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院在法定刑內判處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張某受傳統“殺人償命”思想的影響,認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怎能與一條人命對等,法院量刑畸輕,因此提出申訴。由于申訴要求主體寬泛,申訴理由簡單,固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給了更多的人有更多申訴的機會,但是其存在問題確是不容忽視的,不僅造成申訴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導致司法資源大量浪費、司法權威受到損害。
3.刑事申訴無理由、時間和次數的限制,成本低。訴訟要計算訴訟成本,在我國現階段,幾乎絕大部分的案件均集中在基層人民法院,導致基層人民法院案件繁多,基層法官工作量大,在如此高強度的工作狀態下,將不可避免的有所疏漏。此時上訴審法院便成為最佳的糾錯機構,但是由于訴訟經濟原理,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即一件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現實中,我國仍然存在著司法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司法權威性不強等現實因素,因此我國現行法律給予了當事人以及其他認為案件判決存在問題的人員一個可以提出質疑的機會,實行了申訴制度。因此現行法律對申訴理由、申訴時間及申訴次數都未作適當的限制,也不收取任何費用,對于申訴人來說無疑是成本低的救濟途徑,因此大多數申訴人都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寄望通過申訴獲得法律的幫助。
4.監督工作機制繁瑣。啟動再審程序繁瑣,須經過控申部門復查、公訴部門審查、檢察委員會討論等環節,往往會出現部門意見不一致,制約了監督職能的行使。程序的復雜以及過于繁瑣不僅會限制公民實體權力的行使,也會使得行政部門互相推諉,尸位素餐,行政工作效率不高更有甚者,可能會出現錢權交易,污染腐蝕我國公務員隊伍,妨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進步與發展。
5.全社會總體量刑偏輕,必然引發被害人一方不滿。現階段,法院從社會和諧穩定角度出發,在量刑上普遍對被告人從輕量刑,加強教育感化,我國刑法也確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處罰原則,但是,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刑法最初確立的“同態復仇”原則有了很大的改編于提高。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公民普遍法律水平不高,對法律的理解與領悟不強,再加上司法權威性不足,使得被告人與受害人這一利益的矛盾體時有沖突,對被告人量刑偏輕,自然會引起受害人的不滿,從而提出申訴。
三、對策與建議
第一,完善刑事申訴的工作機制。隨著我國民主法制進程的推進,在依法治國的框架下,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和期待。因此,檢察機關要在完善刑事申訴的工作機制,提高法律監督質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檢察機關開展刑事申訴工作時,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對原案認定的事實、采信的證據、適用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等進行全面審查,確保案件的決定權與申訴復查權分離,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加強辦案程序的公開,增強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避免申訴人反復申訴,久訴不息,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息訴機制貫徹辦案始終。新形勢下的刑事申訴案件,往往關系到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的切身利益,對已生效的決定或判決裁定存在質疑和不滿。因此,復查工作不僅要依法處理,還要注意息訴罷訪,防止反復申訴,到省進京,非正常越級上訪等不穩定因素的發生。因此,我們建議把釋法說理貫穿于辦案過程的始終,堅持“兩見面”制度甚至“三見面”制度,與申訴人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思想疏導工作,對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條件的申訴人,給予司法救助,幫助解決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生活困難問題,促使申訴人息訴罷訪,維護社會的穩定。
第三,明確刑事申訴理由、期限和次數。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申訴的理由、時間和次數,申訴人不管申訴理由是否正當,理由是否充分,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無數次申訴,導致泛濫申訴,反復申訴,申訴質量不高,甚至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鉆了空子,不利于維護法律的權威,也給申訴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資的損失。因此,我們建議明確刑事申訴的理由、時間和次數。首先,申訴理由方面,申訴人必須有新的證據證明原案認定的事實錯誤,或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充分存在矛盾,或適應法律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或司法人員有違法行為等情形之一;其次,申訴期限方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可以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為當事人提出申訴,被告人可以在刑罰執行期內至刑滿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訴;最后,申訴次數方面,不得超過兩次。無正當申訴理由、超過期限或次數提出申訴的,不再受理。
第四,加強專業培訓,提高檢察人員素質。檢察人員是檢察機關監督職能的踐行者。檢察機關要提高法律監督水平,樹立法律監督權威,就必須有針對性,講究實效地加強檢察人員的刑事申訴專業培訓,實行經常培訓和定期集中培訓相結合,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不斷提高檢察人員的業務素養和專業水平,切實做到敢于監督、善于監督、依法監督、規范監督。
四、結語
刑事申訴制度從根本上是為了糾正司法錯誤,給申訴主體提供一項最終的解決途徑,但是由于該項制度正處于不成熟、不完善的時期,再加上我國法律對此規范不足,此項制度的作用并未充分發揮。但是,我們相信,隨著我過社會主義法治的不斷進步,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該項制度將會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淺談法學系本科畢業論文篇二
《 試論檢察機關對律師作為辯護人提前介入偵查階段的應對之策 》
論文摘要 律師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展進步直接影響著我國的法治進程。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律師制度的修訂與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更是息息相關,直接影響著反貪工作的開展。本文將重點對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給反貪工作帶來的挑戰和對策展開論述。
論文關鍵詞 新《刑訴法》 辯護制度 提前介入偵查階段 應對之策
律師制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依法推進我國司法建設的步伐都有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公民的法制意識逐步增強,依法保障人權已是刻不容緩的話題。在萬眾期待下,新修訂的《刑訴法》于2012年3月14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一、修訂后的《刑訴法》給反貪工作帶來的挑戰
新修訂的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一規定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但增強了偵查階段的對抗性,給檢察機關的反貪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新《刑訴法》將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時間由審查起訴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這意味著辯護人從案件一開始便能向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掌握整個案件的動態,為日后法院庭審的控辯對抗做好充分準備,大大增強了辯護力量,同時也提升了檢察機關的控訴難度,這就必然要求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在偵查階段真正把案子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偵查部門對律師提前介入偵查階段的應對之策
(一)提高偵查訊問水平
偵查訊問是指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和有關情況,收集案件證據,依照法律程序以言詞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的一種訴訟活動。它在證明犯罪,發現案件事實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1.做好偵查訊問的準備工作
偵查訊問要想順利的完成,前期必須做好準備工作。首先要組織好訊問人員,如組織指揮人員、主審人員、記錄人員、協助訊問人員等。其次要熟悉了解案情,通過聽取有關人員介紹、走訪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或閱讀案卷等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再次選擇與布置好偵查訊問的場所,根據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情況選擇不同的訊問場所。最后要制定好偵查訊問計劃。如訊問的目的與要求;訊問的步驟、重點;訊問的策略方法;訊問時間、地點的選擇;訊問工作與其他偵查措施相配合;訊問突破口的選擇;怎樣問答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怎樣對待犯罪嫌疑人在訊問中提出的條件;怎樣解決訊問中可能出現的僵局;怎樣解決訊問中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等。
2.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
心理現象是心理活動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心理過程、心理狀態、心理個性。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動可以為制定和運用訊問策略和方法提供依據,有利于訊問人員自主地控制自己的心理和言行,始終駕馭訊問的主動權,有利于審查犯罪嫌疑人陳述的真偽。查清影響犯罪嫌疑人作出完整、真實的供述的心理活動,是出于畏罪心理、僥幸心理、戒備心理、抵觸心理、悲觀心理還是優勢心理。針對不同的犯罪心理采取不同的訊問策略,保證及時、準確的獲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3.正確運用訊問策略
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掌握,正確運用訊問策略。如通過對“錯覺法”的運用,使犯罪嫌疑人對審訊目標、對檢察機關已經掌握了的犯罪證據或對利害關系人產生錯覺,從而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從而獲得證據。除此之外還可以采取“導慌法”、“親情法”、“離間法”、“求生法”等訊詢問策略。
(二)轉變偵查模式
新《刑訴法》頒布以后,偵查機關應當實現偵查工作由傳統模式向現代模式的轉變。就貪污賄賂案件而言,由于是涉及國家工作人員且案件線索多來自于舉報,情報形式單一,這就使得偵查機關在受理案件前初查工作不易展開,信息基礎薄弱。這一情況必然迫使偵查機關遵循“由人到案”的偵查模式,一開始就注重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收集,隨后再“由供到證”獲取其他書證物證、贓款贓物。新《刑訴法》頒布以后,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證其罪,這就使得偵查機關不得不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減少對口供的依賴。因此,偵查機關必須加強貫徹取證活動中的客觀原則,進一步提高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水平,改變偵查模式,前移偵查重心,強化初查工作,強化證據的完善、固定工作。
(三)運用多種偵查措施,提高偵查機關調查取證能力
1.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
所謂技術偵查措施,指的是偵查機關運用技術裝備調查犯罪和案件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竊聽、秘密錄像、秘密拍照、用機器設備排查、傳遞個人情況數據以及用機器設備對比數據等。技術偵查是自偵部門必不可少的偵查手段之一,隨著科技水平的高速發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職務犯罪日益呈現出技術化、智能化,犯罪手段也更加隱蔽,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不斷增強,沒有必要的技術偵查手段,自偵部門對職務犯罪的查辦效果會大打折扣。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檢察機關要樹立善于運用現代化技術偵查手段破案的思想,將其作為突破疑難職務犯罪案件,提高辦案科技含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徑。
2.加強信息情報工作
要逐步樹立“信息主導偵查”這一觀念,重視發揮信息情報的偵查破案功能,建立與完善信息數據庫。重點有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信息情報專門機構。配置專門人員從事貪污賄賂犯罪信息情報的收集和研究,建立偵查信息情報數據庫。二是加強社會層面信息情報工作,提高信息情報收集及其運用的能力。這些信息包括:重點行業的基本情況,重點人員的家庭、社會關系,收入等。三是加強獄偵情報工作,可仿效刑事偵查中的“線人”制度,通過臨時或長期的一批可靠、隱蔽的特情人員,秘密在獄內采集線索,以達到掌握動態、擴大戰果的目的。
3.綜合運用勘驗、檢查,搜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等偵查措施
因為案件客觀事實的不可再現性,法律上據以裁判的事實是由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鏈條構成的證據事實。這種證據事實具有不穩定性,如果其中某一環節、某一證據出現問題,有可能導致整個證據鏈條的崩潰。所以新刑訴法實施以后,對證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全面做好證據的收集、審查、固定,建立完善的證據鏈條。這就要求我們要綜合運用各種偵查措施,保證收集證據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真實性,使證據盡量在偵查階段就達到公訴階段的標準。
(四)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
自偵案件線索匱乏是各基層院普遍存在的“瓶頸”,新《刑訴法》實施后,這一“瓶頸”會更突出。為此,要加強與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及紀檢監察部門的聯系、溝通,及時掌握群眾強烈反應的信息,經濟發展熱點及反貪查處重點領域的涉案信息,與紀檢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形成打擊合力,獲取更多案件線索。
紀檢監察部門是我國特有的反腐敗部門,在反貪部門查處案件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等職能作用。對于不適合檢察機關直接介入的線索,可由相關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先行接觸。一方面,紀檢監察談話尚未啟動司法程序,被談話人對抗情緒較輕,心理負擔較小,容易突破。另一方面,根據新刑訴法,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可以作為辯護人介入,而組織談話并未進入強制措施程序,律師并不能在該階段介入,被談話人受外界干預較小,如實講述事實的可能性大。檢察機關可以借助這一渠道,收集外圍的間接證據、派生證據等,為案件突破打下堅實的基礎。
從檢察機關內部來說,還要加強檢察機關偵查部門與偵監、公訴、監所部門協作,加強情況溝通,協助補強證據。偵查部門要實施主動邀請偵監、公訴部門提前介入案件、指導調查取證。對于移送審查決定逮捕、起訴的案件,偵查部門要按照偵監、公訴部門的要求,及時補充偵查、完善證據。
(五)加強與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的溝通和聯系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都是我國司法制度建設的中流砥柱,他們的工作直接影響到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這次刑訴法的修訂,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重要舉措,對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新刑訴法進一步完善了律師辯護制度,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切實保障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和維護司法公正。因此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要交強交流和聯系,互通有無,保證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推動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
新刑訴法的實施對檢察機關來說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它暴露了現在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許多問題。但檢察機關敢于面對問題和不足,在發現問題的基礎上,積極的提出應對措施,不斷的完善辦案的過程,使其在遵循法律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追查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相信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界的努力下,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一定能夠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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