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論文投稿
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為,而所謂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行為互動或交互行為,沒有人們之間的交互行為,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是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而實現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法律類論文投稿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類論文投稿篇1
論我國實施食品召回難的博弈原因及對策
論文摘要 食品召回是目前國際通行的一種食品安全事后監管有效措施,本文基于當前食品安全形勢的嚴峻,對我國食品召回制度中的企業、政府和消費者進行博弈分析,并對該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希望能切實解決目前我國實施食品召回難的問題,能更好地確保我國的食品安全。
論文關鍵詞 食品召回 實施 博弈
一、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實施困境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程序,將已經離開生產線,進入流通市場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者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食品安全關乎民生大計,食品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在過去發生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問題食品召回滯后、企業不主動召回問題食品等情況時有出現。問題食品召回在中國執行難,這一現象其實早已存在。2013年上半年發生的新西蘭奶粉含雙氰胺、美素奶粉摻過期奶粉、廣藥維C銀翹片含劇毒砷汞殘留等事件,都是被媒體曝光后等到事件影響擴大的時候,涉事企業才啟動召回流程,迫不得已發出了召回令。這讓公眾對食品召回產生了擔憂,更對食品安全失去了信心。為什么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遭遇重重阻力呢?
二、食品召回制度中企業、政府和消費者之間的博弈
制度是人們長期重復博弈后作出的最佳理性選擇。從與食品鏈緊密相關的利益主體來看,企業負有遵守相關法規、為消費者生產安全食品、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責任,消費者負有保證遵循食品存放和儲備原則、正確消費食品的責任,政府負有制定合理的食品安全法規和標準、為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和建議的責任。在國外,只要消費者舉報、政府部門監督抽查發現、流通領域市場主體發現或者企業自行發現產品不合格,這任何一種情況企業都將進行召回,但我國目前還停留在政府部門發現后責令企業召回這個階段。
(一)企業和政府的博弈1.企業強烈追求利潤近年來,國家質監部門在執法檢查食品生產企業中發現,不少企業的臺賬信息十分缺乏,沒有建立食品追溯制度,部分食品企業產品的原料采購、生產、流通等重要信息不全,這也導致了他們在實際情況中很難有效實施食品召回。像2012年廣東多家企業使用工業鹽醬油事件中,不少中小調味品企業就無法知曉問題產品的流向,最終無法實施召回。
在市場競爭中,企業具有強烈的尋求利潤的理性意識。在食品領域,由于安全食品的生產成本一般高于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的成本也很高,在優質不一定優價的情況下,企業將沒有生產安全食品和食品召回的意愿,尤其對那些規模較小、資金投入能力有限的食品企業來說,受到利益動機的驅使,他們很可能使用便宜的劣質原料來制作不安全食品,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產成本和提高產量,以增加經濟收益。
實施食品召回,企業需要支付一大筆合理且必要的費用,例如:檢測費、告知費、委托費、運輸費、倉儲費、銷毀費、勞工費、更換配送費用、專家顧問費等等一系列相關費用。據美國一份研究表明,召回不安全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經濟損失,平均占公司財產的1.5-3.0%.顯然這筆巨額費用造成的利潤損失,會讓企業難以承受,甚至可能讓企業陷入嚴重的財務危機。我國三鹿集團就是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最后以破產告終。
企業進行食品召回,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股票價格,就如伊利股份2012年曾因奶粉汞超標召回事件受到很大影響,跌幅約30%.因此,企業會在召回食品而損失的經濟成本與提高食品質量而增加的生產成本之間進行博弈。如果召回成本大大超出企業的承受范圍,企業還可能會選擇隱瞞真相,不愿啟動召回。因此,增加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成本會導致一部分人減少或者放棄生產經營問題食品,而繼續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人則是那些收益仍超出現有較高成本的人。
2.政府運行法律成本所有的法律規則在運行中都會產生收益和成本。法律實施成本越少,越能給人們帶來實際效益,人們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律改革需要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要尋求成本最低的法制改革方案。又由于成本與利益息息相關,努力尋求最佳的改革方案也就轉化為使改革方案盡可能少地損害部分人的利益的思考。政府的正常運行和對經濟運行的調控同樣需要耗費一定的資源。
一般來說,政府并不會對所有食品進行規律性抽查,并且銷毀所有抽查不合格的食品,這種嚴格監管的成本太高。由于大量生產經營者的存在,尤其是大量違法者,如果政府對每個消費者的投訴作出反應,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這些都是政府難以承受的。因此,政府通常只會出面監管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而忽視單個人或者不嚴重的問題。
3.企業和政府的利益權衡食品召回會使企業損失利潤,即使大型食品企業也會缺乏主動召回食品的動力。更何況,我國食品生產企業多數規模較小,有相當一部分食品來自小作坊生產。從1995-2009年國家監督抽查大、中、小型企業產品質量情況來看,小型企業的平均抽樣合格率是最低的。這些都增加了政府監督整個生產過程的難度和成本。
但是,發展小企業能提供更多的就業和創收機會,降低社會失業率,政府又會不斷向這些小企業提供幫助,這一矛盾與沖突也決定了我國實行食品召回制度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二)消費者和企業的博弈食品出現問題,消費者是直接的受害者;食品實施召回,消費者又是直接的受益者。但如果真的購買了有問題的食品,卻很少有消費者會因此去打官司。上海市曾以隨機抽查的方式抽取了1000戶家庭。抽查數據顯示:當遭遇不潔食品侵害時,48.6%的人表示“以后不再購買該食品”,20.7%的人“無可奈何,自認倒霉”,只有27.5%的人提出“向有關方面反映、投訴”。可見,由于追討食品企業不僅耗時費力,而且賠付金額低,舉證難,打官司的成本還高于可能得到的賠償,多數被調查者都采取消極應付的態度。
調查顯示,如果購買了要求召回的食品,53.0%的市民會把食品送回食品的購買地點,響應召回,36.5%的市民要根據食品的價格確定是否退換食品,20.9%的市民根據退換的便利確定是否退換,也有20%的市民選擇直接將食品扔掉了事。看來,出于對收益與成本的博弈,考慮退換手續和商品價值這兩個因素,市民對食品召回的操作難度存在顧慮。
<<<下頁帶來更多的法律類論文投稿
法律類論文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