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畢業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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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畢業論文范文篇1
淺談法與正義的關系
[摘要]: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法律也隨之不斷完善,人們對法律價值的認識更為深入。正義作為法律價值子系統中的一部分,越來越受到法理學界的關注,對正義與法有了廣泛的研究。本文主要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探討法的本質、價值和法與正義的相互作用:正義促進了法律的進化,法律實現了正義的追求。
[關鍵詞]:正義 法的本質 法的價值 法律的進化 正義的實現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所期望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社會發展目標為目的的行為關系體系。正義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義,通常又可稱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僅從字面上看,正義一詞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觀點、行為以至事業、關系、制度等。從實質上看,正義是一種觀念形態,是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
一.從法的詞源看法與正義的聯系
據我國歷史上東漢時期許慎著《說文解字》記載,“法”的古體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們行為是否符合“公平”這個準繩。法字中的“廌”,傳說是一種頭長獨角,秉性公正的奇獸,故而“古者決訟,令觸不直”,這反應了上古時代相信法是正直、正義的準則。因此,“法”就詞義而言,是“公平”地判斷行為的是非、制裁違法行為的依據。“律”據《說文解字》解釋:“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們普遍遵守的行為規范,以使行為協調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義、統一的行為準則這個含義,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義的意思。
二.法的本質與正義
在探討法的本質中,西方一些學者持正義論的觀點,對法的本質的解釋往往與抽象的正義一詞相聯系,特別在自然法學說中,更強調法代表道德、正義。羅馬法學家凱爾蘇斯對法的定義是:“善和公正的藝術”。自18世紀末、19世紀初開始,這些思想家在講法的正義性時,往往僅強調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對法所下的定義:“根據自由的一般法則,一個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條件的總合”其大意為:法是為個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條件。在進入20世紀后,西方法學中的正義觀又有所改變,正義內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會福利,正義要求個人自由、權利應服從社會利益。 我們認為單純將法的本質歸結于抽象的正義觀念是一種唯心史觀,正義總是在一定社會中各階級、階層或集團關于社會制度及由此確立的各方面關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觀念和行為要求,正義是具體的、歷史的,其主要內容最終決定于物質生活條件。 我國法學理論界通常從以下三個層次來分析階級對立社會的法的本質。
1. 階級對立社會的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
這里所講的統治階級意志是指代表統治階級作為一個整體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統治者個別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個人意志的機械的總和。
2. 統治階級意志的最終決定因素——物質生活條件
法所代表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的內容是由這一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指生產方式,尤其指同社會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即社會的經濟基礎。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之上的一個上層建筑。
3.經濟以外的因素對法的影響
經濟以外的各種因素,其范圍是很廣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歷史傳統、民族、宗教、習慣等。
三.法的價值與正義
單從字面上講,法的價值一詞可以有不同含義:第一,它指的是法促進哪些價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價值;第三,在不同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發生矛盾時,法根據什么標準來對它們進行評價。從這一意義上講,法的價值即法的評價準則。美國法學家龐德在其法理學作品中所講的價值問題就是評價準則,他認為,在法律調整或安排背后,“總有對各種互相沖突和互相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某種準則。” “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中,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 這三種含義是不同的,不應加以混淆,但他們又是密切聯系的。法促進哪些價值,實際上就是法的本質與目的問題,不同階級,不同學派的思想家,法學家有不同的理解。法本身有哪些價值,實際上是指法不僅是實現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時他本身也有特定的價值。
例如,一般的法總意味著某種理性、效率和秩序,而與非理性主義、不顧效益和無政府主義是相對的;現代社會的法,一般的說,意味著某種民主、自由與平等,而與專制、獨裁是對立的。我們在研究法促進哪些價值時,必然會涉及到法本身具有哪些價值。法所促進的各類價值之間或同類價值之間必然是會有矛盾的,銀而就有對它們進行評價、協調、選擇的問題。在研究法的價值時,不應僅講法促進哪些價值而忽視它們之間的矛盾以及用以解決這些矛盾的評價準則問題。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學家提出過各種各樣的法所促進的價值,但歸納起來,主要是正義和利益兩大類價值。 由于社會合作,存在著一種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過一種比他們依靠自己的努力獨自生存所過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這些人對他們協力產生的較大利益怎樣分配并不是無動于衷的,這樣就產生了一種利益的沖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則來指導在各種不同的決定分配的社會安排之間進行選擇,達到一種有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契約。這些所需要的原則就是社會正義的原則,它們提供了一種在社會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權利和義務的辦法,確定了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的適當分配。
四.正義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在法律生活中正義發揮著各種積極作用。概括起來大致有如下兩方面作用。
(一) 正義對法律有積極的評價和推動作用
正義作為社會的道德價值,對法律具有評價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環境里,這種評價的力度是不同的。在專制國家里,統治者不但是政治權威的擁有者,也是道德權威和真理權威的擁有者,所以在法與正義之間的張力不足,在權力從面上幾乎難以評價。在社會從面上,這種評價是始終存在的,但是軟弱無力。在民主法制國家,無論是在權力從面還是在社會從面,正義都發揮著強有力的評價作用,不正義的法律被拒絕認可為法就是典型表現。正義被吸收為法源的一部分,正義可以填補法律空白,正義可以作為法律失誤的力量,正義可以作為法律解釋的標準。
(二)正義對法律的進化用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法律進化是在一定的社會中實現的,是社會進化的表現和動力。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實質方面的進步都離不開正義的推動,主要表現在:
1.正義推動了法律精神的進化。法律的根本進步在于法律總體精神的進化,同樣 的法律話語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會產生完全不同的含義和社會效果。法律精神的進化的主要動力在正義。例如,早在古昔臘奴隸社會全盛時期,人們就正義反對奴隸制,啟蒙思想家用正義譴責封建特權引發法國大革命和19世紀的世界性立憲運動;美國人用平等反對男女不平等、反對種族隔離、種族歧視,促使美國法律不斷進化。自由、平等、權利的精神家園正是正義。
2.義促進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會控制系統中的地位大致有兩種形態: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會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他從屬于統治者的權力意志;在法治社會中,統治者的權力意志服從法律,正是正義觀念推進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轉換。在一個正義聲音北扼殺或聲音微弱的地方是難以建成法治社會的。
3.正義推動了法律內部結構的完善。這里最突出的表現是控權立法的產生與完備。正是在正義的推動下,法律內部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使法律更適合于保障人權和防治社會弊害。主要表現為(1)正義觀推動了憲法的產生。(2)正義推動了控權行政法的產生與完善。(3)正義推動了程序法質與量的提高。(4)正義催生了專門針對國家機關的訴訟形式: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如國家賠償。
4.正義提高了法律的實效。正義的重要內容之一使對社會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對法律來說,就是法律應當良好的實施,官方行為應與法律保持一致。通常的法律適用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觀念對提高法律的實效起到重要作用。在一個缺乏正義追求的社會,首先受到打擊的就是法律的實效。
五. 法對正義的實現作用
“正義只有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法是善良和正義的藝術”。這些古老的法學格言和法的定義表明法與正義是不可分的:法是實現正義的手段,法的價值之一在于實現正義。法律對正義的實現作用,總體上體現為:
第一.分配權利以確立正義。
這是法在實現分配正義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導分配的正義的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且具體化為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這種權利義務的分配中,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是帶有根本性的、決定性的。在一個民主政體的國家中,關于基本權利的分配即分配正義原則的執行通常是由人民選舉的立法機關進行的,因為基本權利和義務涉及到人民的財產、人身自由和人格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所以,國家權力在何種情況下才能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課以何種義務和責任的問題,成為分配正義的核心問題。當分配正義原則被一個社會成員違反的時候,校正的或訴訟的正義就開始起作用。這就會引起懲罰與補償的問題。
第二.懲罰罪惡以伸張正義。
這是法律實現正義的一個方面。以刑罰為代表的法律上的懲罰之基本目的不外乎報應與預防兩方面。報應,也就是通過懲罰罪惡表達正義觀念、恢復社會心理秩序。犯罪,一般來說不僅是違反法律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正義觀念的邪惡行為。因此,出于正義的要求,對邪惡行為要作出否定評價,對于善意行為應該給予褒揚。這是基于道義要求所產生的正義觀念的應有內涵。在關于懲罰的理論中,包含三個基本問題,即懲罰的理由、懲罰的對象以及什么是適當的懲罰。這些問題都表明懲罰具有伸張正義的作用。
第三.補償損失以恢復正義。
如果說懲罰罪惡是基于道義的正義要求,那么補償損失則是功利的正義要求。法律在平均正義方面除了對罪惡予以懲罰外,還在合同、侵權方面表現為試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這種補償通常只以損失大小為標準,而不考慮或過多考慮侵害者有無過錯、其錯誤程度與賠償額有無必然聯系、賠償費是否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賠償由國家支付)。以賠償為主的補償性責任主要是恢復分配正義。
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著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決定著統治階級的正義觀,法是體現和實現統治階級正義觀的重要手段。統治階級的正義觀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種道德上的權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實際生活中貫徹執行。統治階級的正義觀是一定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是法的內容中的重要組成因素。法是上層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疇,它不僅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正義觀,而且與統治階級的正義觀相輔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補充。 具體來說,這種關系表現在兩個方面:(1)正義是實在法的基本原則和依據,它表現為以正義的要求作為其追求目標,并將其確定為一套可操作的行為準則,給人們提供行為模式和標準;(2)法律通過和平和公正解決沖突的規定和程序來保障正義原則的實現。 正義對法律進化起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正義作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為區別良法惡法的標準,始終是法律進化的精神驅動力。任何實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統治者在口頭上承認正義為其目標。不管統治者愿意不愿意,正義作為社會價值,始終是衡量法律良惡的標準。另一方面,法律是實現正義的重要手段。正義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實現離不開規范,尤其離不開具有強制力的規范——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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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律畢業論文范文篇2
試談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現狀與完善
前言
近段時間,一則新聞報道引起我的關注:“史上最牛零食”辣條,不僅成功走出國門,而且在國外售價是國內售價的10倍。
然而,辣條受歡迎的同時,我們卻不得不為這種商品的質量堪憂。加之之前,三聚氰胺奶、地溝油、皮鞋酸奶等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再出現,關乎國人的生命健康與安全,食品安全問題已經成為大眾關注的首要問題。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它關系到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關系到企業的信譽形象,更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和社會穩定。由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召回制度在各類產品召回制度中顯得尤為突出。我國《食品安全法》中已初步建立了我國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尚存在諸多問題,在法律保障、監管和信息對稱等方面還有很多不足。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1.食品召回制度的定義。食品召回制度是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及時回收市場上仍處于流通狀態的問題食品,維護公眾安全利益。簡單來講,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當得知自己生產或銷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系統性缺陷時,主動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或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責令下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食品,并對消費者予以賠償,從而防止或減少危害性損失發生的制度。
2.食品召回制度的特點。食品召回制度有三大特點:預防性、無償性和大眾性。
2.1預防性。預防性是指食品召回制度旨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或者擴大,從而維護更多人生命健康。也就是說該制度根本目的就是要防患于未然,避免大規模損害的發生。
2.2無償性。無償性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無償召回安全隱患食品。我們認為,因為安全隱患食品的產生責任方是生產者,對于受到損害的消費者而言,理應由食品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法的實質正義的要求。
2.3大眾性。大眾性是食品是指相比汽車、玩具等產品而言,食品召回更具有廣泛性,涉及人群更大。因為其他產品的召回,如汽車等,涉及的只是一小部分消費者,而食品則幾乎涉及所有人,因此,食品召回制度最典型的特點就是大眾性,這一特點也是食品召回制度與其他產品召回制度的最大區別。
二、國外食品召回制度的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
1.美國。美國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門的主導下進行的。負責監管食品召回的是農業部食品安全檢疫局(FSIS)、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負責監督肉、禽和蛋類產品質量和缺陷產品的召回,FDA主要負責FSIS管轄以外的產品,即肉、禽和蛋類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美國食品召回在兩種情況下發生:一種是企業得知產品存在缺陷,主動從市場上撤下食品;另一種是FSIS或FDA要求企業召回食品。無論哪種情況,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監督下進行的。美國的食品召回遵循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驟包括企業報告、FSIS或FDA評估報告、制定召回計劃、實施召回計劃。企業制定的缺陷食品召回計劃經FSIS或FDA認可后即可實施。
2.德國。在德國,食品安全局和聯邦消費者協會等部門聯合成立了“食品召回委員會”,專門負責問題食品召回事宜。德國的食品召回制度分為三個等級,其中“重級”主要針對可能導致難以治療甚至致死的健康損傷的產品,“中級”主要針對可能對健康產生暫時影響的產品,“輕級”則主要針對不會產生健康威脅、但內容與說明書不符的產品。德國食品安全局和聯邦消費者協會等部門聯合成立的“食品召回委員會”負責召回的監督實施。通常先由食品出了問題的企業在24小時內向委員會提交報告,委員會對其給出評估報告,并正式開始實施召回計劃。
3.英國。英國是較早重視食品安全并制定相關法律的國家之一,其體系完善,法律責任嚴格,監管職責明確,措施具體,形成了立法與監管齊下的管理體系。食品追溯制度是為了實現對食品從農田到餐桌整個過程的有效控制、保證食品質量安全而實施的對食品質量的全程監控制度。監管機關如發現食品存在問題,可以通過電腦記錄很快查到食品的來源。
一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門可立即調查并確定可能受事故影響的范圍、對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眾并緊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時將有關資料送交國家衛生部,以便在全國范圍內統籌安排工作,控制事態,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三、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發展
2002年1月,北京開始實行違規食品限期召回,這成為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起源。2007年,國家質檢總局頒布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標志著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確立。隨后的2009年,在全國人大會表決通過的《食品安全法》中,也對食品召回制度進行了完善。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召回制度,表明了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決心,也是我國食品召回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2.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問題
2.1我國食品召回制度體系尚不健全。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領域頻繁出現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促使我國效仿歐美國家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就我國現有的食品召回制度法律來看,仍存在很多問題。(1)現有的食品召回制度由于法律確立時間較晚,與食品企業的融合度不高。(2)我國食品召回制度雖然已經在《食品安全法》與《侵權責任法》得到確立,但可操作性不強,召回往往成為一紙空文。(3)詳細規定食品召回制度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因該規定僅是由質檢總局頒布,因此法律效力低,導致該規章的適用性不強。(4)召回制度中,是否召回的爭議決定權由政府來決定,但我國現實社會可能出現的行政權力尋租等情況,導致召回最后往往不了了之。因此,賦予行政部門各種決定權有欠理性。(5)對于食品召回召回的決定召回部門,各法規規定不一。《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門是衛生部門,而在《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中的主管部門卻是質檢部門,法規界定上的不一性,也是造成食品召回難以適用的原因。
2.2我國食品召回監管部門職能分工不明。《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食品安全實施分段監管:由衛生行政部門、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部門共同進行監管。多部門共同監管在實際操作中,必然會導致部門間職責劃分不清,如“三鹿奶粉事件”,一旦出現問題,各部門必然會考慮本部門的利益互相推諉。因此,必須從立法上杜絕職責不清、職能重疊的情況。
2.3我國食品召回溯源制度欠缺。食品溯源制度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溯源是指通過登記的識別碼,對商品的使用或位置進行跟蹤。食品的可追溯性就是對一種食品的生產、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均可查詢追蹤。但我國食品生產企業有其特殊性:規模小、數量多,而且分布廣。這種特點的食品生產廠多是一些非正規食品加工廠。這些非正規的食品加工企業在食品外包裝上缺乏最基本的標識,難以溯源,食品召回也無從談起,因此,食品溯源對企業的約束力相當有限。
2.4我國食品召回配套制度缺失。(1)食品安全標準不統一。我國食品標準不一,不同部門對同一種食品可能有不同的標準,這讓執法部門和企業在執行中無所適從。(2)缺乏食品安全網絡系統及預警機制。(3)缺乏食品行業安全賠償制度。食品安全事件往往造成損失巨大,然而消費者的損失卻往往無法得到賠償。如何賠償消費者損失,亦是一大問題。
四、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1.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法律體系
1.1出臺配套的食品召回制度實施細則。我國多部門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實現各部門監管職責分工明確。要想做到各監管部門協調配合,應盡快出臺配套實施細則,具體落實監管職責。
1.2統一食品安全衛生標準。食品安全標準是食品召回的基礎。應當盡快出臺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以利于執法。
1.3制定分類別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食品召回的適用范圍、分類、程序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律責任等問題。
1.4制定食品召回企業指南。此類指南應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旨在指導企業如何做好食品召回的相關工作。
2.食品召回主體制度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將召回主體局限于生產者,主體范圍應當既包括生產者,也包括政府監管者和銷售者。
2.1要明確食品銷售者的召回責任。筆者認為,為防止生產者與銷售者互相推諉,應當確立經銷商負有召回的責任。當銷售者發現食品存在會引發安全事件的隱患時,有代位生產者進行召回的責任。
2.2政府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負有強制召回的職責。在某種食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而生產者并未對此食品進行召回,未避免發生重大安全事件,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主動強制召回問題食品。
2.3將境外食品生產者亦納入召回主體范圍。境外生產者也應當成為召回主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加深,只有將境外生產者同境內生產者一樣納入食品召回制度中,才能更加有效地保證消費者權益。
3.建立食品召回責任險制度。由于召回需要強大的資金支持,這就導致許多生產者,尤其是我國數量眾多的小食品生產者,并不愿意實施召回。就此,建立食品召回保險制度是分攤生產者召回成本的重要措施。而且,筆者認為食品召回責任保險應當由《食品安全法》明文規定,并確認其強制性。
4.設立食品行業安全賠償金。設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行賠付制度,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尚未查明問題源頭和責任人時,先行使用食品行業賠償基金對消費者進行救助和賠償,待事故查清時再向責任人追償。先行賠償的目的在于防止事故擴大,維護消費者權益。“三鹿奶粉事件”中我國政府為受害的消費者先行墊付醫療費用的嘗試,奠定了我國食品行業安全賠償制度的實踐基礎。
5.建立食品溯源管理制度。食品溯源管理是食品召回的基礎。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鼓勵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產品溯源體系。”本文人文,在食品召回問題上,應當強制生產者建立食品溯源管理,而不能定義為鼓勵性措施。
五、結語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意義重大,有利于保護公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生產者信譽度,維護社會穩定。面對我國日益頻繁的食品安全問題,我國應盡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雖然我國已在立法上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在監管體系、監管主體以及相關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我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必須將上述各項制度相互聯系,緊密配合,才能促使食品召回制度體系化,從而切實起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國家食品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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