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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法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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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論文寫作的目的就是要表述科學研究成果,進行學術交流,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法學論文發表及相關問題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發表法學論文篇1

      網絡輿情的法治價值及其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前言

      現如今,無論大街小巷發生了什么事情,網絡的流傳總是最迅速的,網民們可以在第一時間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會進行“人肉搜索”,尋找某一事件的元兇。而這也許是益事,也許會成為令司法機關比較頭疼的問題。因為,網絡輿情代表著相當比例的民聲、民意,披露社會視角下諸多方面的問題,從某種角度對這些社會熱點問題進行肯定或批駁。

      盡管我們認為這是網絡在起著監督的作用,實際上這種監督往往會對司法審判在程序上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這也是俗稱的“輿論壓力”。這樣,反而不利于司法機關展開相關工作。

      網絡輿情雖然來勢兇猛,但是不可能取代司法審判。因為網絡輿情帶有濃重的個人道德觀念色彩,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多地體現了人的主觀性和隨意性,不符合法治社會的司法審判要求。所以,網絡輿情應充當的是司法公正的民意監督代表這一角色,它不可以左右司法審判的價值取向性,不偏向社會個案,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

      一、網絡輿情概述

      (一)網絡輿情的概念

      網絡輿情是民眾對于公共事務通過信息網絡公開表達的具有影響力的意見,網絡輿情就是民眾通過互聯網對政府管理以及現實社會各種現象、問題所表達的政治信念、態度、意見和情緒的總和。網民根據自己對突發事件的理解,通過網絡論壇等渠道發表自己的看法,多個網民對某個事件的言論和互動達到一定的規模,網絡輿情便產生了。[1]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崛起,網絡成為了人們獲悉日常熱點事件的重要途徑,國內外的重大事件,幾乎都會在網絡上被眾人進行激烈的談論,并引起較大的社會反響。這種“自由平臺”的言論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將演變為一股輿論監督的有效力量,防止司法機關的審判不公;另一方面,這種輿情監督往往會影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背負較重的輿論壓力,最終影響司法應有的獨立性。

      (二)網絡輿情的特點

      1.網絡輿論傳播的快速性

      21世紀以來,網絡發展迅速,網絡新聞一旦發布,就會在整個互聯網世界彌散,尤其是一些社會熱點事件,例如,此前的“許霆案”“鄧玉嬌案”等,都在網絡上掀起一陣“法網和情網”的風波。

      2.傳播媒介的多樣性

      科技不斷地創新,網絡通過各種形式潛伏在我們身邊。現如今,已不單單只有計算機這種最原始的上網工具可以帶給人們最前沿的資訊,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等網絡媒介的紅人,隨時隨地恭候著網絡新情況的曝光。

      3.網民參與的廣泛性

      開放的互聯網為廣大民眾提供了自由言論的空間,給了所有人發表意見的機會。目前我國有將近6億多的網民,其可以不受身份、學歷等條件的限制,在網上選擇自己需要的信息,發布想要表達的觀點和態度,這樣一來便使得網民參與的熱情直線上升。

      (三)網絡輿情的具體方式

      科技時代的到來,不僅信息的流傳速度愈發驚人,而且傳媒類的工具也變得日益強大,網絡輿情也依靠著各式各樣的“掌中寶”發酵蔓延。值得一提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以下三種輿情途徑:

      第一,全球最大的中文社區———百度貼吧,是由百度推出的互聯網產品之一,用戶可以在此自由地發布圖片、文字、視頻等信息,互相交流。其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利用它在搜索引擎領域的知名度,為各種興趣愛好者的聚集提供一個最便捷的方式。

      第二,全球最具有影響力的中文論壇———天涯社區,它是全球華人的網上家園,以網民為中心,盡量去滿足其個人創造、溝通和展現等多重需求。天涯社區除了提供論壇、相冊、影音、站內消息等多種服務外,還發布了與之相關的ID管理制度和《社區基本法》,這是國內首發的虛擬社區管理制度,它們不僅對于虛擬社區的管理和發展相當有利,而且還可以阻擋對現實社會秩序發展中產生的一些麻煩。天涯社區所包含的法治論壇和百姓聲音是網絡輿情的重要發揮之地。

      第三,新生代輿情力量———微博,這是一個靈活機動的信息交流平臺。用戶可以通過電腦、手機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隨時隨地分享身邊的新鮮事。它與傳統的博客相比,有著“短、靈、快”的特點,所以至今備受青睞。

      二、網絡輿情的法治價值

      (一)網絡輿情的現實價值

      在現代法治國家對司法監督的體系里,輿論監督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由于我國現在尚處于法治建設的探索階段,國家的監督制約機制尚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因此需要輿論監督給予力量,其以自身廣泛性、時效性、交互性等特點,逐漸演變為一股有力的監督力量。受到網絡輿論廣泛關注的案件大多屬于司法審判的幾個重要領域,如李莊案、佘祥林案等,民眾主要關注此間是否存在暴力取證、刑訊逼供等不法情節;藥家鑫案、李昌奎案中,大家更多地是出于法律和道德之間的徘徊抉擇;而許霆案和吳英案則是法理和情理的拔河。此時的司法機關如果一意孤行,未聆聽民聲民意,那么稍有不慎就會成為社會輿論攻擊的“靶心”。

      網絡輿情的監督屬于社會監督的一種,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及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社會公眾開始越來越關注在司法領域內公平正義能否實現的問題。基于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言論的自由性,普通民眾可以在網絡平臺上任意表述自己的真實想法,直接參與案件的討論,并且還可以互相交流意見。而那些在網絡輿論的壓力下最終得到公平審判的案例———許霆案、鄧玉嬌案等,既實現了民眾追求公平正義的愿望,也對司法審判的公正起到了積極推進的作用。

      (二)網絡輿情的有效監督

      輿論監督是一支維護司法獨立的力量,現代民主國家都承認輿論監督是民眾的基本權利。網絡輿情可以及時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行為,促進司法程序的公正進行,尤其是當前中國的腐敗現象到處蔓延,波及到司法領域內不可忽視,因此司法活動理應接受輿論的監督。

      網絡的虛擬性使輿論監督表達民意時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非理性感情因素,但不可否認,網絡輿情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了多數人的意見,是司法審判公平公正的重要監督源。如果一些事件沒有通過網絡輿情的推動,很可能會被馬上平息甚至是湮沒,而當輿情推波助瀾時,其在互聯網頻道上迅速變為一個有著巨大影響的群體性公共事件,轉載量和評論度均一躍而升,這會讓司法機關重新審視案件背后的事實和緣由,保證案件的公平公正。

      此外,網絡輿情的壓力使得司法機關重新審視“司法透明”的問題。司法審判過程逐步公開化,一方面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掀開以往不為人知的神秘面紗,最大限度地公開審判的細節,用事實據理力爭,遏制不實謠言的萌生。這樣可以防止司法腐敗和暗箱操作,達到網絡輿情和司法審判追求的一致目標———公平正義,有利于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

      三、網絡輿情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網絡輿情在當今社會扮演著重要的監督者角色,我們依據其是否影響正常的司法審判活動而將其作用分為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兩個方面。

      (一)網絡輿情對司法審判的積極影響第一,網絡輿情為司法審判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借鑒。對于一個具體的案件而言,網絡輿論是社會各階層、各性別、各年齡段、各文化水平的具備不同經歷的人發起的不同的知覺體會,這對于那些閱歷上有限的法官們是豐富的資源共享過程,其在吸收了這些經驗之后所做出的司法審判更“接地氣”,更容易為大眾所接受,使得法律對于社會生活的調整更加和諧互動。

      第二,網絡輿情是內在的道德監督力量,它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網絡為公眾提供了一個自由交流的平臺,具體案件的事實真相、庭審過程以及判決結果,都可以被投放到這一平臺上供眾人傳播和討論。“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當所有的東西都攤開在陽光之下,隨著透明度的提升,輿論監督的有效力量得以揮發出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也會得到進一步的保障。

      第三,網絡輿情促進了公共領域的構建,使協商型司法得以實現。網絡空間的一大特點就是其自由化和多元化,它向每一位參與者都平等開放的對話平臺,能夠讓民眾參與政治生活,并形成輿論輿情,最終影響公共決策。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協商型司法就是由網民中的公共知識分子和權力部門之間的對話和協商,使得一些個案中的個體權利受到應有的保護,進而讓權利意識深入人心。

      (二)網絡輿情對司法審判的消極影響

      我國現行《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的這一規定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要秉承法律至上的原則,獨立于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個人和傳媒輿論,追求正義的價值,公正合理地行使審判權。但是網絡輿論引發的預測性媒體報道,可能形成比較大的傾向性言論,很可能會使法官違背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給犯罪嫌疑人定罪,給法院的審判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從而影響司法的獨立性。

      此外,網絡輿情對于司法權威也會構成一定的威脅。公眾對司法活動隨意地進行揣測和評判,甚至是過度貶低和攻擊司法工作人員,這些不負責任的言論導向和過激行為都使得司法公信力銳減,嚴重影響和損害了司法權威,并且讓法官無法完全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情況下正確行使審判權。法官是人而不是神,一旦其做出的判決是因為輿論的壓力,便會動搖司法的權威性,大大降低法律的公信力。

      四、司法審判的公信力構建

      (一)對于司法民主進行理念重構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發達,信息傳播迅速,微博、微信、貼吧等媒介層出不窮,其為人們共享咨詢的同時,也導致了輿論倒向的壓力,甚至會影響整個社會秩序。2013年發生了許多受人關注的熱點案件,而這些案件也因人氣的積聚,由普通的個案上升為公共事件。法理與情理的雙管齊下,使這些案件在輿論流轉中開始變形、走樣,那些被裹挾在其中的當事人也變成了硬幣的兩面,不斷遭到眾人的揣測和質疑。這讓我們不得不思考,公平的天秤是更應該傾向司法還是民意呢?

      我們應當形成一種認識:網絡世界并非是一個法外之地,在倡導自由言論的同時應當注意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對于部分信息的過度炒作應當保持一種理性的態度,切勿盲目跟風。因為如果事情處理不當,很可能會構成一定的侵權行為。有關部門理應加強維護虛擬社會的秩序,建立相關的行為規則,如若違規,必擔其責,確保當事人雙方合理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使得虛擬社會更加有序健康地發展。

      (二)提高網民的法律意識

      公民的法律意識對于國家的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義,那么如何才能快速有效地提高網民的法律意識呢?首先,也是最基本的一點———普法教育,通過傳統媒體和網絡媒體的結合,將法治理念和法制意識傳播,使得民眾開始接觸法律這門專業性極強的學科。但并非讓他們精通,只是讓其在大腦的潛意識中形成“知法守法”的觀念,剔除掉以前在網絡上針對案件的“道德評判標準”。這一革命性的思維轉換正是民眾與法官對于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結論的直接原因所在,也將很大程度地避免網絡輿論的審判。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徑

      1.網絡輿情管理機制的制度創新和完善

      由于惡意的網絡輿情事件不斷發生,虛擬世界的秩序影響著現實的法治建設,因此,在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同時,立法機關也應當制定法律來規范具體的網絡輿論行為。我國到目前為止,已經制定了規范網絡信息服務方面的法規,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但這些規定都沒有對如何規范網絡輿情進行詳細的規定。[3]立法機關應當從網絡輿情本身具有的特點,明確規定網絡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從而保證虛擬世界的正常運行。

      (1)有效運用網絡輿情信息的監測系統。管理網絡輿情須要“知己知彼”,第一時間了解和掌握對手的情報是首要條件。有效地監測反饋輿情信息,是做好輿情危機管理的前提和基礎。為此,法院需要組建一個小規模團隊,實時監測動態輿情,完成對網絡輿情信息的收集、調查和分析,主動發現輿情的導向,做到心中有數,掌握應對的主動權。

      (2)形成應對型的輿論引導機制。如若呈現出由監測系統發現的輿情趨勢,司法機關應提前做好網絡輿情危機處理的預案。其可與網絡媒體達成一致協議,在新聞輿論信息暴漲的第一時間,通過網絡發布權威的準確信息,及時消除誤解、化解矛盾,將網民引入正確的輿論方向。

      (3)建立正式的民意溝通交流機制。網絡輿情是網民對于具體案件的心聲表達,但是,由于現實中網民太多,意見是紛繁復雜的,司法機關人員難以準確地捕捉民眾的真實意思表示,這就需要借助民意溝通的交流機制,將難以琢磨的網絡民意程序化,通過意見交流會等模式來吸取具體的民意,進而有效地實現司法審判的公開公正,也可以使民眾有序地參與案件。

      2.促進網絡輿情和司法審判的和諧發展

      第一,規范司法機關的權力行使,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養。司法工作者應當切實從各方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在一定程度上包容和接納富有民意的網絡輿情,而不能一味地排斥。在接受民眾監督的同時,發現和改正本職工作中的不足之處,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審判信息的公開化和透明化,促進司法審判的公正。

      第二,司法部門做好輿情的引導工作,合理疏導民意。面對網絡輿情帶來的影響,司法機關除了要加緊研究其產生的新問題外,還要爭取在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澄清相關事實,積極行使司法話語權,引導網民們進行理性思考并使他們重新審視之前的過激言論,進而培養公眾的法律意識。

      第三,司法審判應當做到理性、公開、公正。

      在司法工作者面對“抱團形式”的網絡輿情時,最重要的就是保持清醒的頭腦,做到理性地看待問題,在遵循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快速地形成解決這些問題的思維模式。

      五、結語

      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使得網絡輿情成為了社會公眾監督公權力實施的有效途徑。司法因網民的關注和監督而褪去了其神秘的面紗,拉近了與百姓之間的距離,獲得外在的監督力量以限制權力的濫用。與此同時,司法機關也要善于借助輿論的力量,獲得話語權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彰顯司法的權威形象,而司法案例的可述性,對于網絡輿情具有獨特的吸引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公眾的司法知情權。

      法律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唯一依據和標準。在越來越熾熱的網絡語言環境下,民眾和媒體不能左右司法,法律才是司法審判的唯一先決因素。同時,司法機關應當在保持中立的前提下主動接受輿論監督,推動司法審判程序的公開、公正,最終在現行法治環境的推動下,實現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司法與輿情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旨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法治社會和諧發展,它們之間是協調平衡、合作共贏、互利共享的關系。

      參考文獻

      [1]張帥.論網絡輿情與司法公正[J].法制在線,2009(3):21-22.

      [2]陳軍.當代中國輿論監督和審判獨立的關系研究[D].開封:河南大學,2010.

      [3]孫莉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課題———網絡輿情與司法權運行良性互動機制研究[J].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3):5-8.

      [4]朱昆.網絡視野下法官敏感案件輿論應對辦法[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4):76-80.

      [5]楊梅花.網絡輿論監督下的公開審判研究[D].蘇州:蘇州大學,2010.

      發表法學論文篇2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及其保護制度構建

      一、問題緣起

      國際流域是指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河流的集水區域。截至2006年,全世界共有263條國際河流,流經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水量約占全球河流徑流總量的60%,流域周圍生活著全球約40%的人口。國際流域中蘊藏著豐富的淡水、生物、能源等資源,對流域各國的生產、生活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本國利益,各流域國都力圖在本國領土內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國際流域資源。但是,某些流域國在爭奪開發利用權的同時,卻怠于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甚至為了本國的短期經濟利益,向國際流域大量排放污染物質或超量攫取水資源,導致某些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嚴重損害。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損害反過來又加劇全球性水資源危機。曾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水資源正縮小為一塊“資源餡餅”[1]。

      為滿足本國的需求,各流域國對國際流域水資源這塊“餡餅”的爭奪日趨激烈,甚至發生對抗。例如,瀾滄江—湄公河流域的中國、緬甸、老撾、泰國、柬埔寨和越南之間,尼羅河流域的埃及與埃塞俄比亞之間,約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間,恒河流域的印度和孟加拉國之間,底格里斯—幼發拉底河流域的土耳其和伊拉克之間,多瑙河流域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間的水資源爭奪戰經久不息,已經成為局勢緊張的根源。

      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使其資源得以可持續利用,平息各流域國在國際流域開發利用中國家與國家間利益的沖突、短期經濟利益與長遠生態利益的沖突,必須設置有效的制度。在設置具體制度之前,一個先決問題必須厘清,即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問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是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建構的基礎,決定著各流域國在國際流域的開發、利用及保護中享有何種權利,負有何種義務。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法律性質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認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種免費資源,可供各流域國無償使用;二是認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在享用其帶來的利益的同時負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一)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否為一種財富

      1935年,英國生態學家坦斯利提出了“生態系統”一詞。自此以后,理論界及實務界紛紛對生態系統的概念、類型及功能等基本問題展開研究。時至今日,社會各界對何為“生態系統”已基本達成共識。一般認為,生態系統是在一定的時空范圍內,各種生物相互之間,以及生物與外在環境之間通過物質交換、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而形成的一個系統的整體[2]。按分布區域和物種特征,生態系統可以劃分為淡水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草原生態系統、荒漠生態系統等類型。其中,淡水生態系統根據水體是否流動又可分為湖泊、水庫等靜態淡水生態系統和流域、水渠等動態淡水生態系統。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動態的淡水生態系統,是跨國界流域中的各種生物之間,以及生物與大氣、河水及底質等共存環境之間進行持續的物質交換、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而形成的有機整體。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不似它的組分如水、水生動植物、土地等有具體的形態,因此,長期以來,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價值一直處于被忽略的境地,流域國也未能因其實施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恢復或重建等生態增益行為而獲得相關的補償。但事實上,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然看不見、摸不著,卻具有重大的價值。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價值包括直接價值和間接價值兩方面。直接價值表現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生產的“產品”所具有的價值。例如,流域水資源是人們飲用水、灌溉用水及發電用水等的重要來源;魚類等各種生物資源為人類提供食物、藥物等各種必需品。

      間接價值主要體現在流域生態系統能夠提供生態服務。對于生態系統的生態服務功能,早在1997年,美國生態經濟學家Costanza就于《Nature》雜志上發表《世界生態系統服務和自然資本的價值》一文,進行了系統的論證。Costanza認為,“全球生態系統在提供物質資料的同時,還具有氣體調節、氣候調節、水土保持、食物、基因、美學價值等多項服務功能,這些生態服務的價值是當年全球國民生產總值的1.8倍。”[3]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一種動態的淡水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主要表現在調節氣候、固碳釋氧、凈化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補給地下水、提供美學享受和娛樂等各方面。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不僅能夠為人類提供生產生活所必需的物質產品,還維持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支持系統,是當之無愧的人類寶貴財富。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何種形式的財富

      財富是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對于什么是財富,傳統觀念認為財富是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古希臘著名思想家、史學家色諾芬在《經濟論》中闡釋了自己的財富論:“財富是那些諸如馬、羊、土地等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而且,財富的核心在于利用。同一樣東西是否為財富,需看人們會不會使用它。例如,“同一支笛子,對于會使用它的人是財富,對于不會使用它的人則無異于一塊石頭,而只有將它賣掉時才能轉變為財富。”[4]

      古典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認為,財富的源泉為勞動而不是金銀,“世間一切財富,原來都是用勞動而不是金銀購買的”[5]。

      馬克思則對前人研究的成果進行了批判的繼承,他將財富理解為社會財富,并將社會財富歸結為勞動產品。

      以上觀點對于如何理解財富具有重要的價值,但由于歷史的局限性,他們都只認為財富為具有使用價值的物質產品,卻并沒有關注到財富背后的東西———自然因素,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質財富的一個源泉。馬克思在其著作中雖有大量論述表明其已注意到社會財富發展的生態需求,包含了生態財富的思想,卻也從未用過“生態”和“生態財富”的表述。

      隨著生態危機的出現,人類社會日益意識到,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財富,都需要依托于自然生態系統的支撐。譬如,地球如果由于大氣嚴重污染、水資源過度短缺等已不適于人類居住,那么這個地球上的所有物質產品的價值都將歸于零。因此,在人類面臨著嚴重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失衡的形勢下,人們在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必須考慮第二種形式的財富———生態財富。生態系統就是一種生態財富,是一切物質財富的基礎。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亦是如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然并不直接體現為各種物質財富,但卻成為這些財富的依托,只有在一個健康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支撐下,流域國才能獲得源源不斷的水、魚類等各種資源及各種生態服務。因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不同于普通意義上的物質財富,但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財富,即生態財富。

      (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誰的財富

      在地理上,國際流域跨越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界,但在生態系統上,國際流域卻無國界,是一個無法分割的天然整體。從縱向看,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個線性的連續體,即從上游國源頭,至各級河流流域,最后至下游國源尾的一個連續的、流動的、獨特的、完整的系統。從橫向看,國際流域中的河流與周圍的溪流、河灘、濕地、死水區、河汊等形成了復雜的橫向系統。河流與橫向區域之間存在著能量流、物質流等多種聯系,共同構成了生態系統。從縱向看,河流與下層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縱向系統,河川徑流量、水文要素等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河底土壤及地下水狀況的影響。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無法似一般財富可以分割,而只能由流域各國共有,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按照傳統民法上的共有理論,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雖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但是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有潛在份額的,共有物在最終也是可以分割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不同于傳統民法上的共有。

      首先,國際流域各流域國對國際河流生態系統的份額是難以確定的;其次,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無法分割。因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是基于生態系統的自然屬性形成的特別“共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的法律內涵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護”。一方面,流域國可以共享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各種生態利益;另一方面,流域國也有共同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義務[6]。

      除了流域國外,由于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具有調節全球氣候變化等重要作用,它不僅是流域國的財富,也是非流域國乃至全人類共同的財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畢竟依附于流域國的領土,與流域國的國家主權緊密相連,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主要應為流域國。首先,在權利的享有上,非流域國可以享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某些生態系統服務,但是對于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產品”,如水資源、魚類資源等,由于國家主權限制,只能是屬于國際河流流域共同體的權利。其次,在義務的承擔上,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義務主要應由流域國來承擔,但非流域國為改善全球環境,也可以通過援助項目、補償基金等方式來資助流域國從事生態保護行為[7]。

      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制度構建

      “在缺乏有效治理或者社會制約的情況下,理性和自利國家很難實現集體行動”[8]。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有共同保護的義務,制度的缺乏導致某些流域國更愿意選擇“搭便車”而不是主動實施保護行動。推動流域國擔負起責任,切實承擔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義務,合理有效的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必不可少。

      (一)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構建應遵循的原則

      法律原則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及確定的法律后果,無法直接實施,但卻是法的“靈魂”,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中起著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過程中,必須以一定的原則為導向,以保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內部的協調統一。

      1.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國際法中的衡平原則衍生而來,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全球環境問題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即“共同的責任”和“有區別的責任”[9]。“共同的責任”是指各國不論大小、貧富、強弱,對保護全球環境的責任與義務是共同的。“有區別的責任”是指雖然各國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共同的責任,但由于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對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產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中所負的責任也是有區別的。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也應遵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首先,各流域國承擔的保護責任是共同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各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可以共享由生態系統產生的各種利益,同時,也負有共同的保護責任。其次,各流域國承擔的保護責任是有區別的責任。由于對流域生態環境的惡化,一些國家負有主要責任,是他們的排污行為或發生的意外事故對流域生態環境產生了很強的負面影響,他們需要對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與恢復承擔主要義務。此外,上游國由于所處的地理位置,其所實施的生態保護行為能惠及整個流域,對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經上下游國協商,在下游國給予相應補償的前提下,上游國可以承擔更多的責任。

      2.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利益,義務是社會主體對他人和社會承擔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0],當某主體主張或者行使某一權利時,就意味著其負有一定的義務。任何主體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主要表現在:第一,流域國保護責任的大小與其從國際流域中獲得利益的多少成正比。獲得利益越多,應承擔的保護義務愈重。反之,如果流域國通過放棄大壩建設、放棄新建或擴建工礦企業、減少林木采伐量等自我限制行為或在本國境內采取植樹造林、建立自然保護區、進行生態移民等積極措施以保護國際河流資源、保育生態環境,也應視其付出的大小給予其相應的權益。第二,貢獻國的權利、義務與受益國的義務、權利是一致的。當流域國因他國的生態改善行為獲有利益時,其作為受益國基于獲得的生態利益對貢獻國負有給予補償的義務,生態利益獲得國基于自身提供的補償有獲得生態服務的權利。

      3.國際合作原則

      環境保護領域內的國際合作原則是指所有國家,無論大小、貧富、強弱,本著全球伙伴精神,在平等的基礎上,為保護、保存和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進行合作。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由于國際河流具有跨國界流動性、生態系統整體性,這使得國際流域的水量維護、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不是單一國家的資金、技術、人力所能獨立解決的,而必須由各流域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同心協力、共同應對,才能實現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改善。因此,各流域國應在締結相關的生態系統保護協議方面、組建管理機構方面、數據、信息的收集與交換方面、流域生態保護及改善方式的采用方面、爭端的解決方面等進行充分合作,最終達到流域環境改善,流域國利益最大化、持續化的目的。

      4.協商原則

      在國際河流生態系統的保護上,宜采用協商原則,這是由國際流域的特殊性決定的。在國際流域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流域國,每個流域國都是享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因而其生態系統保護不同于一般國內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無法通過法律或政策強制規定流域國承擔保護義務,或通過何種方式履行保護義務,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經過充分協商確定保護責任分攤,既能為各國所接受,又符合各流域實際情況。例如,當流域國協商確定由上游國采取具體行動下游國提供補償的方式來改善流域生態環境時,對于相關的流域補償標準,除了要考慮到貢獻國的成本和受益國的收益,還需考慮貢獻國的受償意愿、受益國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生態補償標準如嚴重偏離貢獻國的受償意愿、受益國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也難以獲得貢獻國及受益國的認可。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制度構建主要應側重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對“負”的行為即生態損益行為進行約束、懲戒,一個是對“正”的行為即生態增益進行鼓勵、引導。

      1.對生態損益行為的約束制度

      目前,在國際水法中,對流域國嚴重損害流域資源與環境這種“負”的行為已有制度約束。《國際河流利用規則》第10條、第11條及《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第7條都明確規定,各流域國在本國領土范圍內開發利用國際流域資源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對國際流域造成污染或加重現有的污染程度。如果確已對其他流域國造成重大損害,負有責任的國家應該立刻采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響,并對流域國所受損失進行適當補償。這一規定對促使各流域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流域生態系統遭受嚴重損害,并在確有損害時維護受損國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國際水法中確立的這一損害補償制度還停留在初級層次,存在較多不足。首先,受損國只有在受到重大損害時才有權要求補償或賠償,而在致害國實施未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但卻對流域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時未有相應的懲戒措施。其次,對致害后果進行補償雖有必要,但這種事后的補償,不僅花費高昂,也難以使得生態系統恢復到原初的狀態。此外,國與國間還常因是否補償、補償多少等問題發生紛爭,影響到國際關系。

      因此,在國際水法中,應完善對生態損益行為的約束制度。一方面,擴大應予以補償的損失范圍,規定不僅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要進行賠償或補償,同時規定流域國實施未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但卻對流域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時也要承擔一定的負面后果。另一方面,不僅要注重對重大損害行為的懲治,更要注意防止損害行為的發生。據此,應建立、完善基礎調查制度、國際流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損害預警制度等預防生態系統損害發生的相關制度。

      2.對生態增益行為的激勵制度

      如前所述,損害補償制度存在局限性,未對流域國的一般性污染破壞行為進行懲戒,更不能對流域國進行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這種“正”的行為進行激勵,這使得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處于不平等狀態,不符合公平正義,也勢必會影響各流域國保護流域資源與環境的積極性。在國際水法中,必須積極構建國際流域生態增益行為的激勵制度,肯定及褒揚流域國的國際河流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改善行為。

      生態增益行為激勵制度主要為生態補償制度。

      首先,需完善國際公約等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為具體條約的制定、履行起著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國際河流利用規則》《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等有影響力的國際法律文件已明確規定對水污染負有責任的國家應對同流域國所受損失提供賠償或補償,但卻未體現生態補償,這不利于激勵各流域國對國際河流資源和流域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和改善。因此,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中應規定生態補償制度,明確貢獻國可從受益國獲得相應補償。其次,要締結國際河流生態補償協議。國際水法作為國際法,法律約束力較弱,主要靠各流域國自覺行動,而不能像國內法一樣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在國際公約等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國際河流生態補償制度,還需要在流域國間簽訂相應的生態補償條約,以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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