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監管現狀和信息披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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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證券公司)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二)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三)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四)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專項計劃的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定期披露、臨時披露等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每三個月披露最近三個月的資產管理報告及托管報告,每十二個月披露年度管理報告、托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受益憑證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報告;計劃終止時,披露清算報告等。
計劃存續期間基礎資產發生超過受益憑證未償本金余額5%以上,或者當期分配金額10%以上的重大損失;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或者擔保等重大或有負債,可能影響受益憑證本息按時足額償付;基礎資產現金流預期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時,應當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保證受益憑證持有人能夠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披露的信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