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公共經濟學分析論文
農民工維權是指農民工被用人單位征用,完成應盡的勞動義務,但沒有得到勞動合同規定的應得的勞動報酬而進行的維權。以下是學習啦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公共經濟學分析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公共經濟學分析全文如下:
摘 要:近年來,有關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問題再次引起了學者的激烈爭論,特別是 2008 年金融危機以來,各地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民工荒,農民工再次進入學界視野。大家普遍認為,農民工權益保障缺失嚴重阻礙了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從公共產品的需求與供給的角度探討了我國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制度障礙,分析了政府公共服務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可能帶來的公共產品供給的規模效應,并對保障農民工權益如何促進城市化進程進行了探索。
關鍵詞:農民工; 權益保障; 公共產品; 公共經濟學.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經濟增長是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基礎,也是讓一切人盡可能多地參與生產與創造的前提,農民工為我國的工業化、城市化與現代化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和犧牲,卻被排斥在社會結構之外,合法權益保障嚴重缺失。他們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臟最險的工作,工作時間最長,獲得報酬最低。2008 年金融危機以來,全國各大城市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民工荒,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引起了學術界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熱烈討論。中國農民工該何去何從? 他們能夠融入現代化的城市生活嗎? 他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 這些亟待回答的問題,都將影響中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沿海發達地區民工荒的出現,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農民工不再是一個可以忽視的群體。
農民工有自己的訴求,他們有自己的中國夢,特別是新生代的農民工,他們將城市視為自己的第二故鄉,希望能夠融入城市,和城市市民一樣,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農民工權益不能得到保障,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時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我國的城市化進程。
二、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研究述評.
由于歷史原因,農民工是中國獨有的群體,而且這一群體數量在我國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結果報告,2012 年我國農民工數量達到 2. 6261 億,占全國人口的 20. 2%。關于農民工的定義,目前還沒有公認的定論。楊思遠( 2005) 認為: 農民工是不再完全從事或者完全不從事身份職業的農民,同時又是擁有農民身份的雇傭工人,實際職業與真正職業的不一致是農民工的本質特征。[1].
吳潔( 2005)[2]等認為農民工的政治、經濟、社會權益難以實現,得不到有效保障,加快城市化進程需要輸入地、輸出地政府和農民工的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對農民工群體的有效管理和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沈君彬( 2005)以構建和諧社會為視角對農民工權益保障缺失進行了分析,指出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制度性根源是戶籍制度、就業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公共利益訴求機制,提出從制度和立法層面解決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缺失問題。[3]葉孝生( 2005) 也有相似的觀點,他指出制約農民工權益保障的因素是傳統的城鄉二元制,提出要善待農民工,尊重農民工,促進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發展來維護農民工權益,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政治基礎。[4]蔡小娥與陳垚( 2008) 認為政府應當把農民工納入城市管理體系,讓農民工享受到公共服務。[5].
近年來的研究表明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缺失,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繁榮與增長,制約著我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然而很少有學者站在歷史的角度從農民工產生的背景與經濟發展的邏輯來分析我國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本文從公共產品供給機制的角度探討我國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現狀,用公共經濟學理論分析我國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
三、農民工形成的歷史原因.
我國 1954 年頒布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具有居住自由和遷徙自由。隨著土改完成加上1956 年自然災害的影響,越來越多的農村人涌進城市,試圖尋求生存和發展機會。受此人員流動的影響,1958 年國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將戶口登記制度與限制遷徙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形成了二元戶籍制度體系。戶籍制度即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核心的限制農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規定以及配套的具體措施。[6]在世界范圍,只有中國實行城鄉隔離的二元戶籍制度。[7]二元戶籍制度以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為依據確定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并以戶籍制度固定下來,形成城市與農村居民的身份壁壘。戶籍制度是一種“社會屏蔽”制度,是在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資源之間建立起新的秩序。[8]戶籍制度先天地默許一些人占有和享有一定的社會資源,而排斥他人對此染指。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城鄉二元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體制。政府的政策意圖是通過農業剩余支持工業資本積累和城市經濟建設,使有限的農業資源大量流出農村,農村的公共產品供應受到很大的約束。城市和農村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供給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
城市公共產品或服務一直主要由國家負擔,居民基本上不交稅,或者只需拿出個人收入的很小一部分納稅,就可以免費或者半免費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種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而在農村,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則十分有限。正是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體制的不合理,使廣大農民背上了沉重的負擔。[9]在這種“重工輕農”、城鄉二元分割的非均衡發展戰略下,國家為了工業的資本積累和對城市的補貼,導致大量的農業剩余被強制性的抽取。據 1978 年統計,當年農戶只擁有很少的財產,折合現款戶均不超過 550 元。其中戶均生產資料不足10 元,消費資料只有不超過500 元的住房,32. 09 元的貨幣存款和不超過 60 斤的余糧。農村居民消費的恩格爾系數高達 67. 7%,處于國際公認的絕對貧困線之下。全國農村絕對貧困人口約為 2. 5 億,占農村人口的 1/3。1978 年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一年,這一年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的政策。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我國社會進入了快速發展時期,此時中國社會階層結構也發生了明顯變化。最重要的變化即是農民工階層的出現,他們戶籍在農村,而工作卻是非農行業,以工人身份生活在城市。到目前為止,我國 社 會 已 經 形 成 農 民———工人———農民工這樣的三大勞動階層結構。
四、農民工權益保障現狀.
以戶籍制度為基礎,以城鄉二元結構為藩籬的中國公共產品提供機制是典型的戰爭時代遺留的產物。所謂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的公共產品保障功能主要考慮的是國防建設需要與服務國防的城市居民的公共產品需要,廣大農村居民的發展與生存保障并未考慮在內。傳統的公共產品體制提供的公共產品不是按人供給的公共產品均等化服務,而是遵循了國防軍人優先,城市次之,農村農民最后的公共產品分類提供模式。[10].
農民工背負著雙重身份,雖然他們在城鎮生活,但是身份標簽還是農民,他們是城市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但是卻享受不到城市化發展帶來的很多好處,他們為城市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仍然被排除在城市公共產品與服務之外。
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二元模式形成了最不公平的公共產品分配格局,農民工作為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享受著各種不公平的待遇。
對農民工的歧視從根本上來說是對農民的歧視和蔑視。在我們國家,自從1958 年實行城鄉戶籍分離的制度以來,農民就不再是一個職業的概念,而是一個身份的概念,是一個低城市人一等的群體的概念。當他們來到城市以后,受到的是極不公正和極不平等的待遇。他們不能成為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的正式員工; 他們要忍受制度造成的就業歧視,只能從事又臟又累的城市人不愿意干的事情; 他們勞動強度大、勞動時間長、工資待遇低,且不能按時領到。[11].
教育機會的不平等是人生中的最大不平等。這個最大的不平等在農民工子女身上得到了明顯的體現。在現行二元教育制度下,農民工子女以在家鄉接受義務教育為主。農民工子女隨著父母生活,就成了義務教育的“邊緣人”。我國采取的教育體制給農民工子女受教育帶來了額外的教育成本: 流出地兒童享受不到原地政府提供的教育公共產品補貼,同時又沒有資格享用流入地政府教育公共產品補貼,農民工子女要進入城市公辦學校上學,不僅需要辦理繁瑣的手續,而且需要繳納高額的贊助費,這對于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工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農民工子女的社會弱勢地位,決定了他們在教育體系中也處于弱勢地位,社會階層的分化是客觀存在的,而社會教育的不公平更加劇了社會的兩極分化。[12].
享受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也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由于農民工不是市民,因此他們很少享受到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的公共產品。東亞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以往輕視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危害性,在1997 年亞洲金融危機中得到充分的暴露,東亞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忽視或者有意降低社會保障水平,單純追求經濟增長,歪曲了現代化的可持續發展本質。從東亞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的歷史經驗來看,社會保障制度對于社會安全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作為公共產品的社會保障制度,如果不能惠及我國 3 億農民工,使農民工獲得社會保障這一公共產品與服務,就無法實現人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愿望。
由于我國正處于轉型階段,低端勞動力供大于求,加上城鎮下崗失業工人,使得城市就業壓力驟增。為緩解就業壓力,許多城市執行的是對農民工就業歧視政策,對農民工實行職業和工種限制,實行先城后鄉。再加上農民工自身素質普遍比城市居民要低,因此,農民工只能從事城市居民不愿干的“苦、累、臟、危、毒”的工作,并且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 大量務工者與企業正式職工不能做到同工同酬,不僅待遇低、工資少,而且工作期滿往往不再續簽合同。[13]對農民工的就業限制體現了城市體制對新來者的一種歧視性政策。我國《勞動法》( 1994) 規定: 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然而農民工作為勞動者卻享受不到和城市市民一樣的平等權利。
五、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義.
農民工作為現代城市的建設者,是城市經濟發展的主力軍,是國民財富的創造者和城市化的直接動力。眾所周知,進城務工人員對于提高城市化水平,功不可沒,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缺失嚴重阻礙了我國城市化進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對于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和城鄉一體化市場的形成具有積極意義,更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提高城市化水平的質量。
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是實現社會公平與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當農民工生活出現困境時對其給予必要的救助,降低他們的反社會情緒,減少乃至消除他們的反社會行為,從而達到社會和諧發展與保持社會穩定的目標。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解決“三農”難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最艱巨的任務在農村,“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就業問題。農民僅靠“一畝三分地”是不可能實現小康的,最重要的是把農村剩余勞動力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向非農產業和城市轉移。建立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引導他們放棄亦工亦農的生產模式,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改善農業經營方式,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有利于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綜上所述,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大問題。它不僅關系到“三農”問題的解決,而且關系到整個社會穩定、城市化推進速度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因此非常具有必要性和現實緊迫性。
六、告別農民工,中國的城市化之路.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的主要障礙。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轉為城鎮居民。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
宋丙濤的研究成果( 2013) 表明,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限制性城市化模式與我國工業化發展嚴重不協調,伴隨著現代工業化而出現的公共產品集中提供的政府服務優勢沒有出現,中國政府推動下的工業化與城市化之間出現嚴重畸形。
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帶來的公共服務不均日益嚴重,要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可以直接讓農民進入城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即農民工直接變成市民。我國城市化滯后于工業化的現狀主要是由于農村人口沒有隨著工業化的推進而相應減少造成的,城市化核心是為居民提供具有規模經濟效應的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農民工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應該享受經濟發展的成果,財政實力不斷增強也使我國公共財政支持農民工市民化成為可能,因此政府應該支持農民工市民化,實現社會公平。[14]農民工轉化為市民,不但不會減少原市民的福利,相反規模經濟效應的存在反而會因為吸引了更多的居民而降低公共服務的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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