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效力之探討論文
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效力之探討論文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效力之探討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效力之探討全文如下:
實踐中可以看到,所謂融資租賃,實際上它主要是基于資產的一種現代融資交易模式,在租賃實踐中,相應的出租人擁有物權、債權,但同時卻放棄了物之所有權,以及與租賃物應用價值相關的所有功能和屬性,緊緊是法律名義的所有權罷了。根據國內現行的物權法――善意取得機制,若沒有在法律規定的登記機構進行依法登記備案,則對應出租人很難對抗已支付合理價款的善意受讓人、抵押人。實踐中,雖然供貨商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但也應該認可購買合同的標的物將成為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然而合同之間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其主要表現在出賣人不能對出租人的租賃權益主張權利,承租人也不能因買賣合同中出現的出租人責任拒付租金 。基于此,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對物權公示效力進行有效的保護,強化融資租賃物登記備案,方可確保融資租賃行業健康發展。
一、當前國內融資租賃物權登記現狀及問題分析
基于動產性質特點,我國法律規定對于不動產施行分別登記制,其中主要的是登記機關有運輸工具登記部門、民航權利登記機構以及船舶登記主管機關和漁港監督管理部門。同時,還包括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公證等相關部門。從目前實踐來看,國內設置了很多的動產登記機關和部門,其目的是為各登記機關能夠較為熟悉登記標相關物內容及其屬性,便于對其進行更好的行政管理。但實踐中卻并非如此,分別對其進行登記備案,弊端比較大,尤其是登記規則的不統一,使得當事人很難準確查詢相相關信息,而且還存在著登記重復現象。在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管理難度,增加了登記系統運作成本,對于公示登記效果的提升非常不利。
(一)登記制度缺失,難以有效確保出租人的合法利益
對于融資租賃行業而言,其發展過程中需要有強有力的法律制度作為支持和保障,同時也需要法律制度對租賃關系進行全面的保護,不僅要對承租人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而且還要保護出租人合法權益。承租人法律保護過程中,國內合同法中專門拿出融資租賃一章,規定了租賃權為債權,并以買賣不破租賃等法律制度形式,賦予了租賃物準物權效力,并且還有效地對承租人合法權益加強了保護。然而,當前的主要問題是因融資租賃物登記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而導致動產出租人權利難以得到有效保護,進而給出租人融資租賃交易帶來了較大的風險隱患,嚴重制約了當前國內融資租賃行業的快速發展。根據我國傳統民法之規定,物權即對世權,其主要是基于交易過程的安全考慮的,在物權產生、設立過程中,一定要以特定形式進行公示,這樣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即物權公示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關于物權公示方面的規定,明確將物權公示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而且規定了登記、占有或者交付等,分別為不動產、動產物權設立的方式,其中不動產一定要經過嚴格登記,方可產生法律效力;對于動產而言,其通常采用的是交付、占有等公示方式。對于租賃關系而言,其最大特點在于租賃物所有者、占有人之間是相互分離的,而且在動產租賃條件下,因法律沒有要求動產所有權登記生效,占有即所有。
基于此,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承租人只有實際占有了租賃物,便使得承租人擁有動產成為一種假象,而且第三人不再可以根據占有來判定誰才是真正的物權所有人。在此過程中,若承租人把租賃物抵押、出賣或者質押給了善意的第三人,同時善意第三人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以及擔保物權,以致于出租人物權所有權難以實現。從這一視角來看,融資租賃企業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將會承擔非常大的風險,同時這也是國內融資租賃行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桎梏。同時,需要強調的是“一物二融”的現象已經成為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擔憂。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雖然以對價取得了租賃物的所有權,但是該所有權卻是缺乏物權法律保障的。
案件回顧:2007 年 1 月 22 日,鞏義醫院關于其核磁等醫療設備(下文成為是標的物)與浙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現名為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融公司)簽訂了一份轉讓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下稱“華融老協議”,約定鞏)義醫院將標的物所有權轉讓給華融,其價格設定為1000萬人民幣,華融公司將標所得的設備出租給鞏義醫院功,供其使用,從而形成一種融資租賃法律關系。2009 年6 月 23 日,“華融老協議”期滿,鞏義醫院完成最后一期租金支付義務;2009 年6月 25 日,鞏義、華融之間就標的物簽訂了一個轉讓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下稱“華融新協議”,其中華融公司出700萬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而且鞏義醫院要保證標的物上無沒有其他權益。
在此過程中,2008 年7月3日,鞏義醫院就標的物與遠東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簽了一份悠閑的轉讓合同,以及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其中遠東公司以對價600萬元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目前就標的物實際所有權問題產生了嚴重的糾紛,法院審判意見法院審判一審法院認為,在具體的履行實踐中,華融在鞏義支付“華融老協議”最后一筆租金以后,雙方基于對同一標的物的轉讓價進行了調整(700萬元),同時也對租金以及租賃期限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租賃期限改為60個月,也就是從2009 年的7月20日,一直持續到2014年的6月20 日,期間(2009 年6月25日)簽訂的一份“華融新協議”,以此來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對于華融新協議而言,其從租賃物、具體的履行期限層面來看,可視為對最初的華融老協議的一種悠閑延續。后鞏義醫院與遠東公司簽訂的 “遠東協議” 已經構成了鞏義醫院違約, 侵犯了遠東公司的合法權益,另案處理。
因此在“華融新協議”履行完畢之前,標的物屬于華融公司所有。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案情認定“華融新協議”和“華融新協議”前后具有延續性并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上,早在2004年,世界各地的租賃交易總量已經超過了5791億美元,而西方發達國家的市場實際滲透率大約在30%左右;尤其是美國,其融資租賃行業對GDP的貢獻非常的大,已經遠遠超過了30%;然而,同期國內融資租賃行業市場滲透率只是1.5%左右,對我國GDP的貢獻率非常的小,僅有萬分之三而已。
截止到2012年末,我國商務部外資司批準的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已有460余家,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與國稅總局聯合審批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80家(截止目前共審批98家),銀監會審批的金融租賃公司20家。2012年度,融資租賃交易額達8500億元(調整后為5525億元),融資租賃滲透率為5.82%(調整后為3.783%),融資租賃投資GDP占比為1.6367%(調整后為1.063855)。 較之于西方發達國家而已,當前國內融資租賃行業的上升、以及發展空間非常的大;融資租賃的快速發展,對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融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當前國內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非常的滯后,難以有效地適應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雖然實踐中存在著會計、稅收、會計以及監管等多方面的影響因素,但是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缺失,出租人的合法權益有較大的潛在風險,這成為租賃行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桎梏和發展瓶頸。
(二)融資租賃物登記及物權公示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實踐中可以看到,當前融資租賃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分量非常的重,比如在西方發達國家,其每年新增的租賃業務就能超過千億美元收入。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產業經濟結構的調整與改進,成功轉型以后,促使相關機械設備和相關系統需求量增大,而且客戶金融需求量也表現出多元化的特點。從某種意義上來講,中國的融資租賃行業,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
在當前國內大力推進和深化現代金融體制改革的時代背景條件下,對于融資租賃行業而言,其作為新興金融產品,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非常獨特的應用價值。近年來,國內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規模在不斷的擴大,按照現有發展趨勢,預計2020年國內租賃產業自身的發展規模將變得更大,估計突破10萬億大關并不困難;在此過程中,復合增長率也會隨之增加,通常會超過至少30%,這樣一來,租賃行業的全面滲透率將突破10%;在此過程中,融資租賃產業將更加靈活地發揮其實體經濟作用。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盡管融資租賃行業發展速度非常的快,但整個行業發展的現代國內市場基礎并不牢固,尤其是商業銀行紛紛進軍現代租賃行業、產業領域,這一剛剛起步階段,仍需要進一步的努力,應對來自市場、客戶以及相關業務領域的一些問題和挑戰。在當前的新形勢下、新的歷史時期,營造與時俱進的環境氛圍,將成為確保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產業快速發展的基礎和條件。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融資租賃行業的不斷進步,存在著很多沒有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是非常明顯的。比如,至今國內還沒有專門的、關于融資租賃方面的細致性的立法,配套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和完善,嚴重制約了現代融資租賃行業、產業的發展以及業務的拓展。由于當前國內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導致融資租賃行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問題就是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效力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
(三)其他相關問題
對于融資租賃而言,其主要是基于現代設備資產融資方面的交易,在整個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同時擁有債權和物權,但實際卻放棄了與租賃物應用價值密切相關的功能,只是宏觀層面的所有權,而且還存在著承租人非法處分租賃物的風險。從當前國內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效力現狀來看,我國法律根據動產的性質,采取了分別登記制。然而,分別登記制也存在著較大的弊端,比如登記規則不統一、查詢相對比較困難,而且登記系統出現重復建設的現象非常的普遍,這在很大程度上演著增加了登記系統實際運作成本,降低了物權公示效力。
實踐中可以看到,雖然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已經有大約50年的時間,但是就融資租賃行業發展規模、特點以及其在現代金融市場上所占的份額來看,國內融資租賃行業和相關業務依然出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學習和借鑒西方發達國際的經驗教訓是非常有必要的。以美國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實踐為例,統一商法典中明確規定了構成擔保交易的融資租賃,一定要在動產擔保登記系統中對其進行明確登記,否則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再如,在加拿大等國,融資租賃業務實踐中,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中明確規定了租賃期限超1年的租賃業務,被認定為是一種擔保交易形式。在此過程中,出租人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基于動產擔保登記系統對其進行嚴格的登記,以此來實現其法律保護之目的。基于上述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和實例分析,最為可行的方法就是把融資租賃物登記制度一并納入到動產擔保登記體系之中。動產擔保登記、融資租賃物權登記形式、內容以及目的等都非常的相似,而且可以從技術上能夠實現,便于查詢和登記;同時,采取合并登記的方法,除可起到公示同一動產權利外,對于確立多個權利受償順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3年2月18日,據金融時報資訊,“融資租賃物登記之結待解”。目前來看,融資租賃物登記問題一直是融資租賃行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桎梏和發展影響因素,而且是一道永遠揮之不去的陰影,嚴重制約著融資租賃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實踐中可以看到,因在融資租賃法律合同履行時,租賃物所有權與其實際占用人之間是相互分開的,而動產所有權法律上的歸屬,主要是以占有為公示方式,所以對動產融資租賃而言,第三人往往會把承租人誤認為是租賃物真正的所有權人,從而為承租人非法處置所占有的租賃物,提供了空間和便利條件。
從調查來看,當前法院受理的融資租賃案例非常的多,其中承租人非法處置自己實際占有租賃物的行為非常的多,因此而引發爭議的案例所占比例非常的大。基于《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相關要求,善意的第三人具有優先權。在該種情況下,出租人自身的權利就會喪失殆盡。針對這一問題,結合當前國內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融資物登記制度勢在必行。
據了解,為有效應對融資租賃司法實踐中的善意第三人取得問題,對出租人的合法權益――對動產租賃物所有權加強保護,完全依賴司法解釋規范及相關規定是不可取的,實施難度非常的大。基于此,應當建立健全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制度,缺乏物權法律效力。同時,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們也建議建立健全便捷、方便的融資租賃物登記制度,并通過物權公示的方式,來確保物權人合法權益,從而降低合同風險及成本,這符合法理學的基本原則和要求。2012年,最高院提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議,希望能夠通過立法方式對動產上設定權利責任進行登記,明確登記機構及其效力。
二、融資租賃物登記及物權公示意義
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可有效完善物權法相關規則和機制,同時還可以有效完善善意取得機制,這對于出租人所有權的有效獲得,以及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效力確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在擔保物權、租賃物權之間發生沖突時,通過融資租賃物登記及物權公示,可以確定優先順位。
就當前國內融資租賃物登記實際情況來看,并不樂觀。正如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先生,接受媒體采訪時所說的那樣,當前國內動產登記制度落實過程中,至少存在著兩個比較棘手的問題:第一個是租賃、保理登記那樣的問題,市場存在強烈需求時,登記服務已有很多年的實踐,但配套法規制度依然表現出嚴重的滯后性、或者漏洞;
第二個問題是動產權屬登記一直處于一種高度分散游離姿態,目前國內大約有超過20個部門負責不同類型動產的登記工作。對于這種分散登記形式而已,一方面會給權益人的信息查詢來帶非常大的不便,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交易風險與投資成本。從實踐來看,該種狀況已經明顯與社會經濟發展不相符。早在2009年,作為支持融資租賃發展的有效舉措,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上線運行,從而為融資租賃交易信提供登記、查詢服務。征信中心依據《物權法》之規定和授權,建立起了相應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體系,從而為應收賬款有效地應用于現代融資擔質押登記服務創造了基礎和條件。
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效力的法律確定,可有效解決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可有效解決融資租賃物權利狀態公示問題,對于規避當事人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個問題是為準確判斷第三人善意與否,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標準和評判依據。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存在使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資租賃交易當中的適用有了客觀而普遍適用的標準。正如北京匯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稚萍所言,融資租賃物登記,其物權可有效對抗善意的第三人,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融資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
在征信中心負責人看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釋和給出的司法建議,對于有效解決我國融資租賃物登記問題啟示性非常的大。基于此,征信中心不斷加強相關部委以及融資租賃行業協會之間的有效協作,全面促進登記公示制度的完善、配套機制的出臺。同時,他還認為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系統運行多年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解決了制約融資租賃行業、業務發展的問題。需要指出的是融資租賃物登記及其物權公示系統,主要是響應市場發展形勢而建立起來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依據,這必然會成為我國融資租賃物登記及物權公示系統發展應用的一個重要桎梏和瓶頸。
尤其是當融資租賃登記出現登記形式時,比如工商抵押登記,有權登記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定的沖突問題,如何應對,需要慎重考慮。實踐中可以看到,當前國內出臺了善意取得制度及相關規定,同時出租人在先的租賃債權很難有效得到保護和保障,所以融資租賃行業及其業務實踐過程中,應當不斷的健全和完善融資租賃物登記制度,這是客觀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緊迫性。就當前國內融資租賃行業而言,其普遍的意見和建議是選擇登記便利、而且查詢也較為便利的動產擔保登記系統,來有效解決融資租賃物登記及物權公示問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行性,而且在節約成本方面,效果非常的顯著。在此過程中,法律應當盡可能的明確融資租賃物登記機關,從根本上有效解決融資租賃物登記問題,為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三、融資租賃物登記及物權公示效力保障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解釋的第(三)款規定,第三人和承租人之間進行交易時,如果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在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租賃物登記制度已經有了雛形,為今后的租賃物登記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礎。然而,一項制度能夠有效落實的意義,要遠遠大于其制定出來的價值,因此在具體的操作層面上,仍需進一步努力,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該條司法解釋尚無可操作性
所謂應當“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是指什么規定?我國尚無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有強制性規定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應當向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目前僅有天津市于2011年11月出臺《關于做好融資租賃登記和查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辦[2011]87號)規定“對己在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登記公示的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辦理抵押、質押業務,不得接受其作為受讓物”,否則受讓人“不構成善意”(《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物權屬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通知》,但該文件僅適用于天津地區。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地區主管部門沒有相關立法與規定的情況下,該條司法解釋仍為無根之木、無源之水,無法發揮其積極作用。故建議盡快制定與頒布具有全國適用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來作為融資租賃登記與交易查詢的法律依據。
(二)大膽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創新登記管理模式
盡管融資租賃業務進入我國已經有約50年時間,但從行業的規模及在金融市場中的份額來看,我國融資租賃行業仍處于初級階段,學習借鑒國際成熟經驗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國的租賃實踐中,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規定構成擔保交易的融資租賃應當在動產擔保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在加拿大(大部分省份)和新西蘭的租賃實踐中,動產擔保交易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irty Act)規定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租賃即被認為是擔保交易的一種形式,出租人可在動產擔保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實踐中,登記的租賃物主要是機器設備等非消耗性動產,具體包括工程機械、運輸設備、渡口設備、生產及動力設備、儀器等實驗設備、辦公設備等;但不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以及個人、家庭消費為目的使用的租賃物,也不包括飛機、船舶等國家法律已規定租賃登記機關的租賃物。融資租賃登記可以保護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和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首先,出租人可以通過登記對外公示租賃物的權屬狀況,從而更有效保護自身的所有權;特別是,為了規避《物權法》確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對出租人租賃物的物權保護的威脅,以及伴隨增值稅轉型發生的于出租人不利的交易結構的調整,對融資租賃交易關系的公示更有必要了。其次,融資租賃登記客觀上使得承租人難以實現對登記租賃物的物權處分,因為第三人通過查詢可以了解租賃物上的權利狀態,避免交易風險。
融資租賃系統的建成和運行,標志著我國在支持融資租賃業務基礎設施的發展上又前進了一大步。盡管目前融資租賃登記尚無直接的法律依據,融資租賃登記系統的發展還有很多工作要做,但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本著推動金融服務質量和金融服務業發展的宗旨,將一直致力于推動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完善,以及融資租賃系統的推廣和建設。隨著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業界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融資租賃登記系統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將對維護融資租賃交易安全、促進融資租賃業快速健康發展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為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和中小企業的發展作出更多的貢獻。
目前來看,基于合同法、融資租賃合同實施慣例等方面的條例和規定要求,如果承租人存在法定相關違約事由,則此時出租人可行使對這一租賃物取回權;若承租人破產,則租賃物不應當納入到破產財產范圍之內,而且此時出租人可以對租賃物實行取回權。然而,上述相關規定只是將出租人對特點的租賃物取回權、所有權等,進行了一系列的原則性要求和規定,尚未對實踐過程中頻繁出現的抵押權、物權沖突解決措施;物權與善意的第三人之間產生的沖突問題解決措施等,均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因此難免會出現出租人所有權受到侵害的現象。在當前的形勢下,急需健全和完善融資租賃物登記制度,并強化其物權公示效力,以確保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張宇鋒.融資租賃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頁.
中國融資(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9頁、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