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畢業論文
隨著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企業組織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企業法律事務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法律畢業論文,供大家參考。
企業法律畢業論文范文一:中小企業薪酬法律風險問題分析
現在勞動合同法的普及,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工作中時,首先要規避法律風險,才能給企業的發展帶來穩定的局面。薪酬設計也是一樣,如果設計時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就很有可能帶來法律風險。
一、合理合法設計薪酬結構
一般來說,薪酬結構的設計主要是由固定工資和浮動工資兩大部分組成,其中固定工資包括每個月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工齡工資、技能工資以及各種固定的津貼或補貼;而可變的浮動工資則是由加班費、計件工資、銷售提成、績效工資、項目獎金、季度獎以及年終獎及其它一次性、臨時性的獎勵或補貼等組成。
二、員工底薪設計——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不管是什么崗位,其底薪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司一般都會將人數眾多的普通職工底薪標準設計為等于或略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還會相應的改變,它會隨著每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其他崗位技術要求較高但人數較少的職位,底薪就會高一些,否則無法吸引和留不住人才,這些職位的底薪一般不會每年調整。
1、薪酬設計的方案、工資制度規定、工資標準等
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得到合法確認并通過公示或培訓學習方式讓員工知曉接受。如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標準,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發標準等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1)工作時間工資的延長;
2)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2、試用期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標準,也不能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除此之外,工資標準更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與面試官薪酬談判的時候,確定為轉正后工資4000元,那么試用期工資應不低于3200元。
3、加班工資的計算
在調整加班工資方面,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改善薪酬結構設計,在薪酬結構設計分解時盡可能地降低固定工資部分,同時增加可變的浮動工資。然而,有的用人單位采用計件工資制的形式,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這些單位每月保底工資和加班費的和當然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4、離職人員工資發放
很多公司對于離職工資的發放依舊是按照公司例行的每月工資發放日來發放,《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各個地方的規定不同,有的地方是規定離職后一星期,有的是離職后半個月之內。但是大多數公司因為是當月發上月工資,所以就會出現這種情況:某公司A員工4月10日辭職,公司規定發薪日期是每月25號發上月工資,于是A員工4月25日才領到3月份工資,等到5月25日才領到4月份工資,也就是說在他離職45天之后才能領到他應得的所有工資。公司應該盡量避免這樣的現象出現,雖說可能在公司財務結算上有些麻煩,但是都要依法辦事。
三、薪資調整——一年一次
在某些公司,如果員工不是有特別貢獻,一年中是不會進行薪資加升的,一般都只進行一年一次統一調整,很少出現“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感情加薪情況,這樣不但宏觀控制全年人力成本,而且能夠免去許多人情加薪現象的出現。
四、按時出糧——每月按時發放工資
很多公司在合同會明確寫明工資發放日期,但是因為有時候當月發放日期正好是周末,對于通過銀行轉賬的發放工資來說周末便無法完成,公司當中大多數遇到這種情況都是在合同明確日期之后的周一再來發放,其實這也是有違相關規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在工資發放時間上要依法依程序定好制度規定并被員工熟知接受,要做到按時發放,避免形成拖欠發放工資的現象產生。同時讓員工對其所發放的工資額進行確認無異議。工資發放如遇周末正確的做法應提前發放而不是延后發放。
五、五險一金——滿足所有需要的員工
公司對于員工的五險是必須強制繳納的,而且個人承擔部分是由公司代扣代繳。因住房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如員工主動提出不繳納并留下紙質證明,公司可以不繳納,但如無特殊情況,公司會為員工自動繳納。此外,企業應為員工購買相應社會保險、公積金等,這是用人單位依法應該承擔的義務,用人單位絕對不能不交、少交或將本應企業自身承擔的費用全額或部份轉嫁給員工;與此同時,員工也要履行其自身義務,依法繳納社保,這是企業和員工都應盡的法定義務,不受任何雙方的個人意愿所左右。有些企業讓員工寫不購買社保的保證書或聲明,這種做法是無效的,法律上也不認可。
六、意外處理——及時協調
不管公司的薪酬設計和薪資管理辦法多么完善,難免會出現意外的情況,如工資計算錯誤、未及時繳納五險一金等,遇到這種情況時,要與員工及時溝通,解釋清楚,得到理解,然后及時補辦。截至目前,雖然時不常的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但經協調處理后,還未出現一起員工發火而去公司領導處投訴人力資源部門的現象,更沒有走上法律渠道。公司在制定薪酬體系的時候還會有很多的問題,比如簽訂競業限制時的補償金額和補償形式等都會有不規范的情況出現等等,為了使勞動力市場規范化,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努力。
企業法律畢業論文范文二:小微企業發展法律對策研究
一、中國小微企業的現狀
1.企業規模小。
中國的小微企業一般來說規模比較小,因此企業機制相對靈活,正如船小好調頭一樣,中國小微企業可以更加貼近和了解市場。與中國的大企業相比,小微企業沒有什么思想束縛以及組織壓力,同時由于小微企業機制靈活而且更貼近市場,小微企業總是能夠及時根據市場需要,轉變企業的生產、銷售以及產品科研方向,使得企業生產更加合理。
2.政府支持弱。
小微企業往往需要來自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各方面政策的照顧。但是在我國,小微企業政府服務體系建設方面卻相對薄弱,不夠完善。政府長期以來對小微企業的幫助扶持很難與大企業相比較。中國的小微企業在社會市場經濟發展,以及解決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貢獻與其所獲得的政府扶持很不相稱。我國的小微企業服務體系有待完善,同時,小微企業之間也缺乏有效的交流平臺,小微企業之間缺乏交流合作,無法提供相互之間有效的互助交流,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相互之間的資源共享。
3.企業創新不足。
小微企業缺少相應的資金實力聘請優秀的技術人才,也無力承但高新技術研發所需要的高額研發經費。因此,我國的小微企業普遍科技創新意識和能力相對較差。在我國,大多數的小微企業都是通過外來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技術成果,以此來彌補小微企業自身開發能力不足的弱點。但是,即使是技術轉讓,仍有相當一部分小微企業由于缺少必要技術工人而面臨很多的問題。同時,由于長期借助技術轉讓,使得小微企業對外來技術成果形成了依賴,更進一步喪失了自身的創新意識和能力。
4.市場融資難。
市場融資難是制約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一個主要問題。一個企業缺乏資金必然會導致企業經營投人不足,沒有好的融資渠道,企業的發展就會遭遇資金瓶頸。中國的小微企業本身融資意愿極為強烈,但事實的融資能力卻相對較弱,造成這一現象主要是因為小微企業自身可以使用的融資渠道過于狹窄。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是目前我國小微企業進行融資的最重要方式。一般情況下,小微企業創立之初,主要依靠內部融資即就是自籌資金的方式獲取啟動資金。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雖然也可以從銀行進行貸款,但因其市場競爭力較弱,企業法人的社會信用度較低,因此,銀行在放貸時往往趨于謹慎,一般的貸款資金額度都較低,不僅使得小微企業的貸款成本增加,還無法保證小微企業及時得到資金扶持。近年以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在全國很多地方,民間借貸都異常活躍,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部分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但同時由于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監管,借貸安全性無法保證,因此,民間借貸也同時增加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風險。
二、我國小微企業法律制度現狀
改革開放后,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政府也高度重視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在逐步改善小微企業管理制度的同時,陸續制定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頒布系列法律保護中小企業權益,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而在這些政策法律之中,最重要的莫過于2002年我國頒布的《中小企業促進法》,這部促進法從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社會服務五個方面入手,全面提出了提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成為推動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雖然我國的小微企業促進扶持制度有了一定的基礎,但是仍顯薄弱,在司法執行領域更是無法發揮相應的作用。同時,對于小微企業來說,最重要的融資法律保障卻只在一些商業銀行法中進行了規定,并缺少可行性,無法滿足現實中小微企業的真實需要。
三、促進我國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對策
近年來,我國的一些小微企業受金融危機影響,出現了一批小微企業破產倒閉的現象。小微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同時小微企業在我國當前也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使得國家通過法律政策助推小微企業發展在我國顯得格外迫切。
1.對小微企業進行立法保護。
對于小微企業來說,法律法規的保護對于其的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如前所述,小微企業是市場經濟主體中的一部分,是一個國家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是無法保障小微企業這一特定的市場主體可以得到真正公平競爭的機會,因此需要國家從法律制度設計層面上對小微企業加以扶持和推動。國家對小微企業進行扶持和助推理應以配套的立法保護為基礎,完善保護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制度體系,充實保護制度的內容,從而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出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在保障公平地基礎上,國家還應當重點針對小微企業的融資問題進行立法保障,從而確保小微企業可以在有制度保障的前提下獲得更為寬廣的融資渠道,獲得更為充足的資金支持,從而解決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的資金瓶頸問題。
2.對小微企業進行司法保護。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執行到位和保障到位是十分重要的,對小微企業進行司法保護是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的一項重要法律對策。小微企業由于勢單力薄,在面對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無法保護自身。更別說當小微企業遇上地方保護主義和地方政策歧視時更加不堪一擊,因此,迫切需要國家對小微企業進行必要的公力救濟。但是在當下中國,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對于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他們所能采取的的手段都十分有限,無法對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徹底有效的打擊,因此,應當明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管理權限,賦予其更多的保護小微企業免受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權力。其次,還應當加大小微企業的司法救助力度,簡化小微企業司法救助的辦理程序,將確有困難、日常生產都難以為繼的小微企業納入到司法救助的范圍中;應當幫助確實沒有調查取證能力的小微企業調查收集證據;同時要加強小微企業提起的訴訟審限管理制度,避免因為司法周期過長,使得小微企業司法訴訟成本過高,無力承擔,從而影響小微企業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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