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課程研究論文
電子商務課程研究論文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以互聯網技術為載體的商業貿易活動——電子商務,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發展。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論文范文一:淺析電子商務的締約過失責任
論文摘要 近年來,電子商務在貿易交流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電子商務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所需要的法律保護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體系,從而有效的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的合法性,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以電子商務中的締約過失責任為研究對象,對締約過失責任、電子商務中締約過失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論述。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締約過失責任 電子合同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計算機網絡技術不斷提高。現如今,計算機互聯網技術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計算機互聯網的運用領域涵蓋教育、休閑娛樂、購物、商務等各個領域,尤其是網上購物等以零售商業運行為主的電子商務的運用。電子商務的運營模式是通過網絡進行商品買賣,消費者通過網頁瀏覽、與商家溝通、下單、付款、發貨、簽收的經濟活動,例如:天貓商城、京東商城、阿里巴巴、國美電器等網絡電子商務平臺。目前,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人們進行購物的主要方式,電子商務的應用也越來越頻繁,然而,對于電子商務發展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卻相對落后,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越來越迅速,電子商務法律的缺失已經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合法性發展。
一、電子商務中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
(一)締約過失責任定義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是指在經濟活動中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一方違背合同規定不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從而造成另一方的經濟損失或利益侵害,應對受損方承擔的相應賠償責任。
(二)電子商務合同定義
電子商務合同是電子商務發展的產物,是電子商務領域的一種合同概念。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國際貿易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制定的。通常情況下,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理解分為廣義、狹義兩種。廣義上的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技術、信息網絡等電子手段形成的締結合同,并對合同雙方的貿易、供應方式、支付方式等經濟行為進行法律規定。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主要是指通過信息數據的交換進行合同的擬定,這種信息數據的交換方式主要是指E-mail電子郵件形式進行合同的制定。
(三)電子商務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及分類
1.電子商務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電子商務締約過失責任應該在電子商務領域的范圍內進行規范和認定。通常情況下,電子商務交易的范圍是以電子商務合同簽訂的時間為準,因此,要確定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的簽訂日期,才可以進行電子商務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其相關的民事責任的確認也就迎刃而解。也就是說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日期。
2.電子商務締約過失責任的分類:現如今,關于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較少,通常情況下對于電子商務中的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電子商務交易是以簽訂電子商務合同為基礎的前提下發生的締約過失。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當事人,提前簽訂了相關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或者協議,因此,在進行締約過失責任認定時可按照電子商務合同簽訂的時間確定。第二,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中,沒有提前簽訂相關的法律合同和協議,所造成的一方經濟損失的行為。在此類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雙方沒有形成合同關系,其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不夠明確,對于這種電子商務交易的成立時間的認定也較為困難,而在這種電子商務交易中所發生的侵權行為,其法律認定較為困難,需要采取一般性原則和以往案例相結合的手段,對當事人雙發履行“誠實信用”原則過程中的民事行為進行認定,并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方進行責任認定,要求其對受害方進行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電子商務中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通過對電子商務合同的內涵了解,可以看出,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合同之間的差別較大,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的制定手段、成立方法、合同形式以及合同內容等方面與傳統合同之間的差別較大,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當事人的空間距離較大,合同雙方的真實情況了解較少,而且其身份不容易辨別,其電子商務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針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應該采取相應的法律保障,及時有效的維護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事人本身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在電子商務合同的締約過失責任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其中一方借用合同惡意損害對方的經濟利益,并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對對方當事人進行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違背市場經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或者是在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期限內,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違約行為,例如未按照合同規定按時供貨,對于特殊情況未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所造成的另一方的經濟損失和利益侵害,這些都屬于當事人本身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是締約過失責任中的主要問題。
(二)網絡通信問題導致的違約
隨著計算機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通訊代替了傳統的通訊形式,然而在網絡通訊過程中,由于網絡不穩定或者其他影響網絡運行的因素,導致在電子數據傳遞過程中不能按時傳遞到指定網絡區域,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網絡通信問題導致的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疏忽問題:由于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期間,當事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沒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發送電子信息,或者是當事人由于自身疏忽,沒有及時對計算機操作系統進行更新,直接影響電子信息的正常傳送等,這些由于當事人疏忽問題造成的網絡通訊影響,都應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
2.網絡運營商原因導致違約:在網絡信息時代,網絡運營不穩定是極為常見的現象,例如網絡服務突然中斷、信息發送延誤等。這些由于網絡運營商問題導致的締約過失責任,應該由網絡運營商對受害當事人進行經濟賠償,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非人為和網絡運營商問題:在電子商務的締約過失責任中,除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和網絡運營商原因造成的違約行為之外,還要考慮到計算機病毒入侵、黑客攻擊等突發狀況的問題。而這種以外狀況的發生,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與自己無關,證據充足便可免去賠償責任。
(三)虛擬主體訂立合同的問題
所謂虛擬主體訂立合同,可以從字面上理解為虛假的主體信息,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虛擬主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完全虛假的身份進行電子商務合作和交易,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過程中,當事人受到經濟損失時,其經濟損失和后果由受害人一方承擔。因為合同另一方的當事人以完全虛假的身份進行交易,在公安部門和網絡信息中沒有真實身份,其身份不可查,因此,這種電子商務盡管是雙方協議,但是實質上是一種單方協議,因此,當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有受害人自己承擔經濟后果。
另一種虛擬主體是指,借用他人名義進行電子商務交易,也就是當事人一方的真實身份與合同中的身份不對稱,這種情形下發生電子商務合同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的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損,可以按照締約過失責任要求對方進行經濟賠償,這種情況下的利益受害方的經濟權益仍受法律保護。對于借用他人名義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經濟活動中,需要注意的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法律界定,由于電子商務交易雙方距離較遠,雙方不可能直接見面,導致的未成年人借用他人名義所進行的電子商務交易,應該處于特殊對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責任判定。
(四)電子代理人問題
電子代理人主要是指代替人進行操作的計算機系統或者是網絡平臺,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不需要人進行合同的審核,直接發出邀請或者回應的電子互聯網技術,也可以稱作是系統自動默認的合同形式,例如在一些電子商務平臺注冊過程中所簽訂的交易協議,其合同簽訂的方式只用點擊“我同意”、“不同意”便可使電子商務合同生效。也就是說“電子代理人”是一種按照人的行為意識進行操作的高科技電子產品,在這種電子商務中的締約過失責任不能以“代理人”的行為對受害方造成的傷害而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在網絡游戲中,網絡游戲過程中的游戲賬號、裝備都屬于消費者的私人財產,當游戲裝備由于管理員操作丟失的情況,應該按照操作員的過失進行判定,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履行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網絡廣告要約問題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網絡廣告植入到電子商務交易中,現如今,在人們的正常瀏覽網頁的過程中,都會通過網絡自動彈出一些廣告窗口,在網絡操作中點擊并打開這些網絡廣告,就有可能會造成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的消費和電子交易,也就是網絡自動扣款行為。在電子商務過程中出現網絡廣告進行要約,并在廣告內容中明確規定其廣告信息的銷售價格、數量、功能,并且出現“點擊即可購買”的字樣,當對方輸入正確的銀行卡號和密碼時就會自動扣款,這種網絡廣告便可稱之為“要約”。這種要約行為就有可能會引起電子商務的締約過失責任,從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總結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社會中電子商務的締約過失責任也越來越受到關注。隨著電子商務交易越來越頻繁,我國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也越來越完善,電子商務立法在不斷的實踐和探索中尋求解決電子商務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相關理論和法律,只有在電子商務中積極履行誠實信用原則,才能夠保證電子商務經濟活動的健康發展。
電子商務論文范文二:淺談電子商務中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文摘要 近年來隨著電腦和互聯網的普及,電子商務迅速發展起來,同時作為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支撐——第三方支付也成為越來越多人的支付選擇。但是作為電子商務環境下新型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暴露出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而相關法律問題卻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如法律法規不完善、司法經驗不足。本文就有關電子商務中第三方支付可能存在的有關問題進行論述,接著對這些問題提出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第三方支付 法律問題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一定實力和信譽保證的獨立機構,采用與大銀行簽約的方式,利用網上交易和線下支付的交易方式,實現從買家到賣家的轉賬清算、在線支付、信息查詢等內容的一種支付手段。第三方支付體系主要由消費者、電子商戶、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認證機構和商業銀行所組成。其中,第三方支付平臺自身并不直接參與具體的電子商務活動,而是為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電子商務交易技術支撐和應用服務的網絡支付平臺。
二、 第三方支付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1998年,我國最早出現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主要由國家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政府等部門共同發起建立起來的,主要是通過電子商務信息網,把網上交易和網上支付結合起來。這成為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雛形。從2002年開始,各大商業銀行不斷完善自己的網絡銀行業務,但是由于為形成統一的支付接口,給消費者和商家帶來諸多不便。之后,中國銀聯開始籌建,這樣就進一步解決了多銀行接口繼承問題,有效解決異地跨行的網上支付問題,人們可以通過網頁輸入銀行賬號與支付密碼即可實現網上支付。
從2003年開始,隨著我國電子交易額開始突飛猛進的增長,網絡購物逐漸變成越來越多人的首選,淘寶網、京東商城、當當網、亞馬遜等一批電商網站點燃了各類消法群體的網購熱情。也就是在2003年,淘寶網為了促進商家和買家交易的順利進行,推出了一個第三方支付平——支付寶。支付寶很好的滿足了買家和賣家的信任問題,支付寶的交易量不斷增加,支付寶越來越受到買家和賣家的歡迎,從此,支付寶也一躍成為國內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隨后,通聯支付、財付通、快錢等一大批第三方支付公司大量出現。
三、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問題
(一) 數據安全問題
2011年12月,CSDN 與天涯社區發生了用戶數據被盜,造成部分數據泄露,同時其他電商網站如當當網、京東商城也涉及其中,隨后有媒體報導有關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信息也被泄露了出去。而在最近又發生攜程用戶信息泄露事件,其中涉及大量用戶的持卡人姓名、身份證、所持銀行卡類別、銀行卡號等信息,這就可能會給大量用戶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直接造成經濟損失。那么,作為掌握海量用戶信息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不僅掌握用戶的姓名、身份證、銀行卡號、電話號碼,還記錄著各個用戶的交易信息,一旦這些第三方支付平臺遭遇第三方的“攻擊”,造成信息泄露,或者出現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外出賣用戶信息,這都可能會造成一些嚴重危害用戶的后果。
(二)主體定位問題
第三方支付公司作為支付中介,從實際情況來看,第三方支付不僅僅提供技術平臺和支付中介服務,而且從實質上看,它也從事著類似于支付結算的業務。盡管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斷強調其自身只是負責買家和賣家的中介橋梁,但是從第三方支付機構整個工作流程來看,由于網上交易和現貨交易不同,買家和賣家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第三方支付平臺就是為買家和賣家提供了貸款,掌握了用戶資金。但是第三方機構極力宣傳自己只是作為中間商,而沒有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業務,從而避免與現有的銀行業法律法規發生沖突。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中明確規定,結算業務屬于商業銀行業務,其他未經過銀監會批準的機構不能從事該業務。同時在201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及其實施細則中,首次提到明確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義為“非金融機構”。但就目前而言,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展的網絡代收代付業務和擔保業務,同樣具有銀行的存款功能和結算功能。并且,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都有一個比較確定的定義,但是對于“非金融性機構”則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非金融機構除了包括第三方支付機構還包括哪些,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說明,這對于第三方支付的定義是不明確的,對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后的發展定位也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
(三) 沉淀資金和產生的孳息問題
何為沉淀資金?由于買方和賣方不是進行現錢直接交易,買方在選定商品后,需要將自己銀行存款的錢轉移到第三方支付平臺開立的賬戶中,在收到貨物并驗收合格后確認付款,之后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收到買家確認收貨通知后,才會把第三方支付平臺買家支付的錢轉移給賣家,由于物流快遞等時間原因,買家資金到賣家手中,需要一個時間段,那么這段時間,資金就會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保存,這個資金就是沉淀資金。同時,大量資金聚集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就會產生孳息,必定會發生一些風險問題。比如,第三方支付平臺本來是彌補賣家和買家的“信用缺位”,但是大量沉淀資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的平臺中,誰又來監督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資金,這個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一旦發生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腐敗問題或者是資金被盜用問題,那用戶的損失又有誰來承擔。其次,大量沉淀資金不論存放在哪里,一定會產生利息,那利息應該歸誰所有?一些中小買家或者賣家對于較小資金產生的短期利息可能不會在意,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每天進行大量的支付交易,資金流動,沉淀下來的資金就是很大的數額。這些資金保存在網上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中,那就會產生存款利息。這些利息是該歸第三方支付機構呢,還是歸買家或者賣家?我們在現存的法律中沒有找到明確規定。按照現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做法,這些利息還是由第三方支付平臺所得。
四、對完善第三方支付監管體系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有關部門的監管體系
2010年《非金融機構支付管理辦法》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管的核心機構。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涉及電子技術和金融支付業務等,僅靠中國人民銀行的力量是不夠的,筆者認為應該借鑒國外的監管經驗,建立多部門聯合,共同協作的監管模式。
首先,從外部方面,組建由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部建立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技術安全鑒定標準,由于現在每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利用的技術不同,不利于有關部門的統一監管,所以建立一個統一的安全防護網,能夠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從技術上進行一定的監管,保障用戶安全。從行業內部從業人員看,不論是技術人員還是管理人員,對其知曉的用戶信息數據要有嚴格的保密管理制度,一旦是行業內部人員發生問題,必定要嚴懲,進一步加強行業內從業人員的監管。
其次,進一步發揮支付清算協會監管職能。2011年5月23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在北京正式成立,成員包括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支付企業等,協會主要還是負責可以制定行業內部規章制度,在各企業之間遇到矛盾時,起到協調作用,另外行業協會還可以制度一定的行業標準,維護整體行業利益,同時監督行業內部人員,不斷提高行業內部的自律意識。同時,作為一個不斷發展的新型行業,行業協會要正確協調國家與各協會內部的關系,共同促進第三方支付業健康發展。
(二) 加強沉淀資金的監管
美國法律明確規定:在線支付服務商必須將其平臺中的客戶沉淀資金存入聯邦儲蓄保險公司保險的銀行所開設的賬戶中。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沉淀資金如何管理,都是由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其營業資金,自己管理。但一旦出現上文所述的幾個問題,那會造成不利影響,所以比筆者提出,我國可借鑒美國有關第三方支付比較成熟的法律辦法,也規定將第三方支付平臺產生的沉淀資金存入國家指定開立的銀行賬戶。這樣既可以對各個第三方支付平臺中交易額進行監測,也可以有效防止第三方支付機構擅自利用沉淀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應該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自有資金和用戶沉淀資金區分開來,開立兩個不同賬戶,對于兩個賬戶進行分開管理,以保證賣家和買家交易額的安全。最后,為了防止第三方支付平臺出現破產、倒閉等情況,需要設立一個沉淀資金保險賬戶,用于防止賣家和買家資金無法得到清償情況的發生,用這個保險賬戶進行補償。
(三)切實防范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金融犯罪
由于第三方支付都是網上的在線交易,所以第三方支付平臺對注冊用戶的身份識別就顯得特別重要,第三方支付平臺應該對真實有效的客戶信息建立數據檔案,對客戶的信用評級建立初步的評估,這樣能夠使客戶識別措施起到真正防范洗錢的作用。對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發生的各種交易額,進行分類區別,規定有關可疑交易的標準,及時有效的對數據進行整理、監測,對具體的巨大、異常交易實行重點監測,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相關監管部門通過多部門本身數據的掌握,對異常數額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流入流出,要建立自己的監管數據庫,加強和第三方支付平臺數據的合作共享,進一步打擊洗錢、非法套現等金融犯罪的發生。
(四)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第三方支付業務涉及大量資金和物流的交易、轉換,而且都是非面對面的交易,那么就會產生一個信用問題,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要求就會越來越高。2008年在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一定程度上就是對信用評級的濫用導致的,這對我們有一定的借鑒作用。目前,我國信用評級制度不完善,立法滯后,居民誠信意識較為薄弱。中國人民銀行從2005年就開始籌建個人信用數據庫,這對以后網上查詢交易等信用問題有很大的幫助,同時,我們還應該先從立法上吸收外國先進的公民信用建設理念,全面推動征信立法工作,提高居民自身的信用意識。另外,在國內,發展鼓勵建設一批專業性強的信用評級機構,利用社會力量加強最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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