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風險概述
你知道委托貸款風險概述主要是怎樣的嗎?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委托貸款風險概述_委托貸款風險知識介紹,希望對你有用!
雖然上市公司將大規模資金用于理財和放貸是近兩年出現的新現象,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研究所近日發布的《滬市上市公司20__年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情況分析》,20__年滬市上市公司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現象越發明顯,而且相關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
據統計,20__年度委托理財的年初余額為239.04億元,借方發生額為1180.60億元,貸方發生額為1248.43億元,年末余額為171.19億元。相比2010年度委托理財的余額出現了一定幅度的下降,但期間發生額相比2010年度(借方發生額790.17億元,貸方發生額559.16億元)都出現了大幅度的上升。
而在委托貸款方面,20__年委托貸款的年初余額為643.83億元,借方發生額為860.14億元,貸方發生額為416.43億元,年末余額為1087.54億元。
報告指出,盡管近兩年尚未出現上市公司因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而導致的巨額損失事件,但該方面的高風險性已初現端倪。在發放委托貸款的公司中,截至20__年末共計6家上市公司出現了逾期款項;此外,上市公司貸出款項被迫頻繁展期甚至涉訟同樣揭示出委托貸款的高風險性。據統計,報告期末展期、逾期和涉訟的委托貸款余額分別為81.92億元、22.08億元和0.57億元。
上交所分析認為,部分上市公司熱衷于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可能存在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在收緊貨幣政策、樓市調控背景下,中小制造類企業、房地產、礦業等行業資金需求量大,給高利貸款提供了迅速生長的沃土,其超高回報迅速吸引各路資金進入。
而部分公司在主業低迷的情況下更具進行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動機,利息收入正成為部分主業低迷公司的主要利潤來源。例如某公司20__年的凈利潤為1.88億元,但20__年期間發生的委托貸款多達20筆,余額達3.67億元,貸款利率普遍在20%左右,可見高利貸款利息收入對其業績影響之巨。
其次,部分新上市公司超募現象導致產生大量的資金閑置,自有資金充沛,部分公司在上市超額募集不久后即宣布利用自有閑置資金進行委托理財。
同時,上市公司可以將暫時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將其轉化為自有資金后再將其用于委托理財或委托貸款。此外,不排除在高利貸市場的誘惑下部分上市公司滋生通過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補充流動資金等方式用于高利放貸的動機。
最后,部分公司存在借助上市公司有利的融資平臺,利用公司債或短期融資券等方式獲取廉價資金并“倒賣”賺取利差的可能性。
例如某公司于20__年5月發行了95億元公司債券,以1:1的比例分別用于償還商業銀行貸款與補充公司的流動資金,但6月份即決定以40億元的自有資金投資期限為1-2年的理財產品。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涉足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原本無可厚非,但在高利益驅動下,很容易演變成了一種變相發放高利貸的行為。相關的宏觀管理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社會資金,緩解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的矛盾,平抑市場的資金成本;
上市公司也應強化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方面的風險控制和決策程序,不能片面追求高息收入而置風險于不顧。同時,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計劃制定方面加強監管。此外,根據目前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的信息披露情況,有必要細化該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提高委托理財和委托貸款披露的信息含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托銀行一般委存賬戶,委托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權限】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根據《貸款通則》及《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委托貸款業務中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貸款風險、銀行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委托貸款被認為是銀行的低風險業務,但對銀行而言,委托貸款并非完全無風險。實際上,受托銀行在辦理業務中,客觀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風險。
1、政策風險。在業務準入上,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是否報經銀監會批準或備案,取得了經營委托貸款的主體資格?如有的銀行分支機構在開辦業務時,未按規定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備;在政策法規方面,是否對委托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進行合規審查,是否嚴格執行有關委托貸款的期限、利率等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受托銀行認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可隨意確定利率水平,往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2、操作風險。指商業銀行在委托貸款的盡職調查、審查審批、法律文本的簽訂、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的收付償還、手續費的收取等具體事項操作中,不按規定和規程辦理造成的風險。若銀行作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協議的義務,或在貸前調查、貸款發放、資金用途監控、逾期貸款催收等方面未規范操作,一旦貸款損失,委托人可能以銀行未能盡職為由要求銀行承擔相應責任,引起糾紛。
3、銀行聲譽風險。當委托貸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及時償付給委托人,會影響受托銀行的聲譽,因此,銀行承擔了委托貸款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4、合規風險。資金來源方面,一些銀行違規接受社保資金、企業年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保險資金、基金會基金、住房公共維修費等單位委托人辦理的委托貸款,導致資金來源不合規;資金使用方面,一些借款人利用委托貸款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項目投入資金。還有一些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監控不嚴,如借款人向受托銀行申請流動資金,但卻用于投資房地產或購置設備,導致資金用途不合規。一旦出現問題,商業銀行難辭其咎。
5、法律風險。銀行作為受托方,與委托方簽署的委托合同須是法人與委托方簽署的法律文件,但有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簽約主體條件卻行一級法人之實,存在法律風險。有的銀行對外推介委托貸款時,未準確界定委托貸款產品與信托業務、儲蓄存款業務的性質,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將面臨訴訟威脅,并可能受到監管部門處罰。此外,一些經辦人員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做出一些不負責任的承諾或越權行使職能,這也容易造成法律風險,使銀行卷入糾紛。
1、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這是銀行防范委托貸款風險的基礎和前提。以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為代表的銀行高層管理人員應首先提高對委托貸款風險的認識程度,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開展培訓,將風險管理落實到基層員工的職責、行為中。
2、加強操作風險管理在貸前調查環節,應按有關規定調查、核實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貸款用途的合法性,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借款人的民事主體資格,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及其他內容。在審查審批環節,應按照規定流程盡職審查、審批,按各行內部授權報有權審批人審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權限審批。
3、在貸款下柜環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委托貸款基金戶,并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在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生效及委托人的委托存款已進入基金戶后方可辦理貸款下柜手續。委托人應將委托資金先存于受托銀行的專門賬戶,在任何情況下,受托銀行都不能先于委托資金的到位而對借款人提前放貸。
4、在貸款資金監控環節,經辦機構應監督借款人按規定的用途使用信貸資金,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在委托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借款的用途,專款專用,受托銀行不能擅自改變。并按貸款管理的要求進行貸后檢查,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委托人。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即使委托貸款和自營貸款發生利益沖突時,受托銀行也不能利用有利位置,私自截留委托人的資金或借款人對委托人的還款。
5、在逾期貸款催收環節,經辦銀行應及時將貸款逾期欠息情況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應催收措施。貸款逾期后,經辦銀行應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確保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借款人發送書面催收通知書并取得催收書面證據。
6、加強合規風險管理商業銀行要深入調查、審核委托貸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對某些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類專項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接受其作為委托貸款資金來源。銀行不得墊付資金發放委托貸款,銀行自身信貸資金不得作為委托貸款資金來源。
7、商業銀行應審核委托貸款資金發放的合規性。審核借款人是否具備合法主體資格,確保項目各項手續齊備,不得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業發放委托貸款,不得介入手續不完備、國家政策禁止、限制、不達標的項目。貸款手續須完備,注意有無存在法律漏洞;各類法律文書條款是否嚴密,注意有無潛在法律風險。
8、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經辦機構在辦理委托貸款過程中,簽訂法律性文本應按有關法律性文本審查制度辦理審查手續,確保所有法律性文件合法合規,不得以補充協議等形式向委托人承諾銀行對委托貸款承擔風險。
9、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銀行應按《貸款通則》及《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制訂切實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同時制訂風險內控管理制度,使各級人員有章可循,從制度上構筑防范委托貸款風險的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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