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個人承包土地合同范本(2)
農村個人承包土地合同范本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收取承包費的權利:
2.甲方有代收乙方應當上交有關稅費的權利義務:
3.甲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4.甲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5.甲方應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6.甲方應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7.甲方應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8.甲方應當為乙方全力爭取國家給予當地的各項優惠政策:
9.如發生一切阻礙、危害乙方承包經營事項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責任:
10.甲方應當積極提供水利、電力等設施便利給以方使用,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署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一方應當向他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以及守約方依本協議應當取得的預期收益。
2. 甲方拒絕交付本協議指明的土地的,應當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該損失計算標準為1000元/畝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協議指明的土地的,應支付乙方違約金,計算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違約金標準。
3. 乙方逾期交付承包費的,應支付甲方違約金,計算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違約金標準。
4. 分批分期履行交付土地及承包費過程中,如甲方逾期交付或拒絕交付某具體土地地塊時,乙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者不安抗辯權,拒絕交付此前設定的承包費。如乙方逾期交付或拒絕交付某具體土地地塊承包費時,甲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者不安抗辯權,拒絕交付此后設定的具體土地地塊。
5. 任何一方的重大違約行為完全破壞雙方合作基礎的,致使本協議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時,他方可以單方終止本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損失和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第七條 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內農作物的減產或絕產,經調查核實后,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或集體的義務。
第八條 其它
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村委員、(如經公證或鑒證,還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村個人承包土地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員工):
根據甲方 項目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平等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雙方承包項目工作任務結束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擔任 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時,經協商一致,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不適應本崗位工作或對本崗位工作不能勝任時,甲方有權決定對其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對再不能勝任者給予無償解除合同。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工作規范及標準。
第六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根據用工單位確定的工資標準,實行 談判 工資標準,月 元。依據用工單位出具的考勤結果,核算乙方應得勞動報酬,每月 日前以 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 因甲乙雙方的合同屬承包個人合同,并以綜合計算工時為工資形式,所以乙主工資中應含社會保險相關費用。如乙方同意繳納,甲方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甲方為乙方繳納工傷保險,乙方出現工傷事故按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條 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守則》;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勞務用工單位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一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甲方或用工單位負責勞務人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考核意見和處理意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和用工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的;
3、乙方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或用工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 下列形式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經考核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一致的;
4、甲方、用工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制整頓期間或經上級有關部門確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第十八條 乙方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或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受到損害,對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合同自行終止。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時,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發生勞動爭議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勞動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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