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
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
責令就是責成:指定人或機構辦某事,要求負責完成。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帶來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范文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與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一致):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公民身份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與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一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_ 我局于年月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陳述違法事實,如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動機、危害后果等內容)
2、有(列舉證據形式,闡述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等證據為憑。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責令你(單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形式),并于年月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法律、法規、規章有禁止性規定但無罰則的,可寫明: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的規定,責令你(單位)(于年月日之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于年月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限期改正為行政處罰前置條件的,注明: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實施行政處罰。】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或者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茂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范文二
責令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福建翔銀工貿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注冊號:350800100000844 組織機構代碼:66282993-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林尚春 詳細地址:龍巖市新羅區鐵山鎮隔口村
福建翔銀工貿有限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一案,我局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我局查明:你公司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未經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批準,擅自在鐵山鎮隔口工業區原威的木業有限公司廠房內,分別新增建設“鋁合金建筑模板及鋼管生產線”。
以上事實,有《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勘察)記錄表》、《環保行政案件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廠
(1)停止本項目建設,限2014年6月15日前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將根據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決定是否批準本項目建設;
(2)停止鋁合金建筑模板及鋼管生產線的生產加工。
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污染防治設施未完成建設并經驗收前不得生產。逾期未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繼續建設或生產加工,我局將處以5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將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后督察。你公司須在2014年6月15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巖市環境保護局(新羅區陵園路82號)或者新羅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羅區環境保護局
2014年4月17日
責令違法行為決定書范文三
責令北京佳年葡萄種植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016〕Z 5號)
當事人名稱:北京佳年葡萄種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閻曉東
地址: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西莊戶村村委會南50米
我局于2016年3月10日對你單位在北京市房山區新建的佳年酒莊生產線項目進行了調查,該項目總占地約1169平方米,建設內容為一條生產線,主要包括發酵設備(總容量135噸),20個儲蓄罐(設備總容量56噸),意大利GAI1200瓶/小時葡萄酒罐裝機1臺,模柱過濾機1臺,氣囊壓榨機1臺等。該項目總投資約353萬元,主要生產紅、白葡萄酒,設計產能約80噸/年。該生產線于2013年9月開始建設,2014年12月已經建成,但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違法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之內,限期補辦環評審批手續,并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環境保護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6年 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