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很多人現在在買保險,但是也要注意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買保險法律有什么保護的內容,歡迎閱讀。
買保險的法律保護有哪些
1、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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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點評】如果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不作為遺產分配,并可規避遺產稅。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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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規定,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下述法定或約定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a.被保人違批告之義務;
b.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違反了保證條件;
c.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且合同中明確規定其違反這些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人根據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時,一般可不退還其已收取的保險費,并有權在其保險期間承擔的保險責任,向投保人追償保險;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根據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發生(投保人沒有違反規定義務)可解除保險合同,這時保險人應當按日計算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4)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則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a.損失賠償金。這是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b.施救費用。這是指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搶救或保護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c.訴訟費用。向第三者追償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b.其它有關費用。如為了認定損失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所支付的受損財產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等。
保險合同中的法律關系
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和一般法律關系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組成。保險合同的主體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合同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必須有合同的當事人作為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險合同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亦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時還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時,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對象是意外危險事故在其財產或其身體上發生的人,即被保險人。如被保險即投保人當然為合同當事人。如被保險人非投保人則和受益人一樣屬保險合同關系人,也可稱其為第三當事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則需在保險合同上簽章。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因此除當事人、關系人外還得有補助人。主要補助人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另外,保險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險中介人,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須有買方、賣方、中間人,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只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濟人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對保險公估人沒有規定。為了規范保險活動,加快民族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別對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規定。要用法律保護中介人相應的合法權利。僅靠《保險法》第六章規定是不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的。
保險合同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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