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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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規定
《婚姻法》主要是在離婚問題上,充分體現對婦女各種權益的保護。
(1)《婚姻法》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一定時期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有助于保護婦女和嬰幼兒的身心健康。此外,女方提出離婚或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例外規定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2)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于歷史的原因,男女的經濟地位還存在實際的差別,女方的經濟地位一般低于男子,所以法律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
(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從實際執行的情況看,接受經濟幫助的多為女方。
此外,離婚補償制度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增設對維護婦女的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婦女法》是我國第一部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的基本法。該法第7章專門對婦女的人身、財產權益的保障比《婚姻法》的規定更加詳盡,操作性更強。
婦女財產權益主要包括的有
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承包經營權;采礦權;宅基地使用權;相鄰權;抵押權;值權;留置權;典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力;債權;接受扶養、撫養贍養的權利。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規定:
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四條 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離婚婦女權益受侵犯的成因
(一)歷史原因
中國社會經歷了漫長的封建時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大男子主義、男尊女卑等封建殘余還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妻子被打是“家庭內部問題”,離婚不光彩,到頭來,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輕者離婚,重者發生傷害乃至殺人事件,給家庭、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后果。
(二)社會原因
受文化傳媒的影響以及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經濟條件好了,生活改善了,開始尋求一些刺激的、新鮮的東西,于是,個別人染上了“吃、喝、嫖、賭、 毒”等惡習,有了這些惡習,勢必要給家庭帶來一定的影響,出現婚姻家庭矛盾。據最近一項調查,發生在外出務工或者經商人員家庭的約占80%。
(三)經濟原因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會越來越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于是一些人為此選擇到外地打工或發展,從此開始了“孔雀東南飛”的生活,女的在家操持家務,照顧老人,男的外出打工、掙錢。結果,個別人錢掙到了,心也被外邊的花花世界給吸引去了,忘記了糟糠之妻。
《婚姻法》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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