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高利網貸法律保護嗎
很多大學生經不起網貸的誘惑,很多學生在網貸過程中被騙,沒有法律意識,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學生高利網貸法律保護嗎的內容,歡迎閱讀。
校園網貸不良后果
教育部稱,隨著網絡借貸的快速發展,一些網絡借貸平臺不斷向高校拓展業務,部分不良網絡借貸平臺采取虛假宣傳的方式和降低貸款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準等手段,誘導學生過度消費,甚至使學生陷入“高利貸”陷阱,侵犯學生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教育部提示了校園不良網貸存在的諸多風險:一是高利貸、誘導貸款、提高授信額度易導致學生陷入“連環貸”陷阱;二是部分校園借貸平臺利用少數學生金融知識匱乏,鉆金融監管空子,誘導學生過度消費;三是校園不良網貸平臺存在信息盜用風險,被冒用身份者可能會面對信用記錄被抹黑及追債等問題;四是校園網貸平臺“校園代理,層層分包提成”等發展模式破壞正常校園秩序,暴力追債現象威脅學生人身安全。
校園網貸受法律保護
教育部辦公廳、銀監會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校園不良網絡借貸風險防范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表示,隨著網絡借貸快速發展,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不斷向高校拓展業務,導致高校學生受不良網貸平臺的誘導過度消費,陷入“高利貸”的陷阱。
《通知》明確,建立校園不良網絡借貸實時預警機制,及時發現校園不良網絡借貸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評估校園不良網絡借貸潛在的風險,及時以電話、短信、網絡、校園廣播等形式向學生發布預警提示信息。《通知》發布后不少高校網站掛出相應公告,對學生貸進行警示。
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研究總監郭大治表示,在我國的工商登記中,沒有網貸業務。網貸業務之前是“三無狀態”,沒有監管部門、沒有規則、沒有門檻,從監管上是真空的狀態。
去年年底,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界定了網絡借貸的概念,明確了監管方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遵循“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地方金融辦負責風險防范與處置。該《辦法》作出了18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先是通過網貸機構規范自身行為、行業自查自糾、清理整頓等凈化市場,所以現階段對網貸的監管還未落地。
校園網貸的法律規定
1、十二禁止清單新增為十三條
禁止行為由原征求意見稿的十二條增至十三條。其中“不得從事的非投資者之間債權轉讓行為,不再提供融資信息中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為新增禁止行為。
2、確定借款上限額度
早前業內傳聞的“單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說得到確認,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余額上限。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在發布會上透露:單一的個體、單一的自然人在一個平臺上的借款上限是20萬,單一組織、法人在單一平臺上借款上限是100萬,單一自然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100萬,單個法人在多個平臺的借款上限是500萬,那就是500萬、100萬、100萬、20萬。
3、確定P2P資金的銀行業存管制度
確定P2P網貸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對此前“P2P資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監管)”的相關原則將予以確認。
4、P2P監管實行“雙負責”原則
此次網貸暫行管理辦法對網貸主管機構銀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職能進行了分工,實行“雙負責”原則,即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業務實施行為監管,將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網貸機構的監管。
5、實行合格投資人制度
《辦法》明確提出實行出借人分級和對出借人進行風險評估,即實行合格投資人制度,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
6、備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寬進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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