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裁后擁有什么權利
有時候裁員是公司的無奈之舉,但是被裁員后,也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今天學習啦小編為你們介紹員工被裁后有哪些權利的內容,歡迎閱讀。
員工被裁后的權利
1,看自己是否屬于可以被裁員的范圍。依照《勞動法》,有四類對象是不得裁員的,包括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如果你屬于其中一類情況,單位就不應將你列入裁員名單。
2, 公司應提前30日通知被裁員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3,你有被老單位優先錄用的權利。如果你在被裁員以后的半年內,一直沒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滿意。這時,你發現老單位(裁減你的單位)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報名應聘,而單位有優先錄用你的義務。當然,勞動合同要重新簽訂。
4,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按被裁員工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這里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等,而非單指基本工資。如果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補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滿一年,就有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企業裁員說明情況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企業裁員的經濟補償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被裁后擁有什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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