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一年的年終獎有什么計算公式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職工是很幸運的,新入職未滿一年就能碰到發放年終獎的時候,那年終獎是怎么計算?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未滿一年的年終獎計算公式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未滿一年的年終獎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同時,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年終獎屬不屬于工資范圍
現實中,勞動關系雙方對年終獎的確定大致有三類形式: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由企業老板決定的“紅包”這三種不同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既然年終獎屬于獎金的一種,也是一種貨幣性收入,那么年終獎也自然算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同時,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該規定,獎金屬于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范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所以,可以確定年終獎屬于工資。既然屬于工資,就不得隨意克扣。雖然有相關法律規定了年終獎這個法律名詞。而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強制規定年終獎應如何發放,而是將獎金發放的自主權更多地交給了企業。
年終獎糾紛的解決辦法
面對企業不發或少發年終獎引發糾紛,員工維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年終獎條款的設置,如有異議,應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避免日后產生爭議;
2. 一旦發生爭議,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3. 若發生爭議,勞動者應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及用人單位有關年終獎發放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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