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該要如何發放年終獎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那企業的年終獎是怎么發放的呢?有什么發放的規定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企業發放年終獎的辦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企業發放年終獎的辦法
(一)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于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并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二)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三)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四)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1、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五)年終獎不得以實物折抵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正因為年終獎屬于工資,決定了用人單位只能以人民幣的形式發放。
企業發年終獎的注意事項
首先,年終獎的發放要體現3個導向:
第一、體現公司年度業績狀況。這樣做的優點是可以鼓勵員工更關心公司的利益,穩定員工隊伍,建立其員工與企業的利益共同體。
第二、體現員工年度工作業績。通過對員工進行一定程序的年終評估,然后以此為標準發放年終獎,這種規范的考核方式比較容易做到公正公平、賞罰分明,能減少由年終獎分配引發的種種矛盾和問題。
第三、要與年初業績和激勵計劃保持一致。體現企業對于員工的承諾和責任。
其次,年終獎發放要把握好三個步驟。
第一、回顧年度計劃和業績協議。對于計劃和目標的確認是評價的前提。
第二、評價公司業績和員工業績。避免造成工作業績差的偷著樂,工作賣力業績好的憤憤不平的現象。
第三、核算并發放獎金,制定新的業績和激勵計劃,做到步步有條不紊。
再次,年終考核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年初業績計劃要清楚。績效明確,才可能兼顧公平。
第二 、年度業績結果要明確。
第三、獎罰要有章法,考慮多種獎勵方式,不要企圖畢其功于一役。
只要將以上問題協調好,并且重視日常過程的管理,那么年終獎終究會取得皆大歡喜的效果。
離職了還能否有年終獎
《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并未對年終獎的相關內容做出規定,因此,年終獎的發放應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而并非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在相關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或者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中明確進行了約定,那么,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或者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具體數額依照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確定。
在年終獎問題上,建議用人單位通過制定完善的制度來規范,并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規定年終獎屬于員工的一項福利,而非工資構成,從而明確年終獎的性質。
其次,明確規定年終獎的發放范圍、發放標準和發放方式。
再次,規定年終獎由用人單位根據當年的營運情況決定,可以發放也可以取消。
最后,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年終獎是對在職員工的一種激勵方式,離職員工不得享有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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