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和13薪的區別是什么
年終獎就是單位在年底時發放的不封頂獎金,但有的單位是發放13薪的,這種獎金一樣嗎?有沒有區別?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年終獎和13薪的區別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年終獎和13薪的區別
獎金或者稱績效工資,一般與員工的工作績效相聯系,經績效考核后兌現,而十三薪通常僅僅與出勤狀況掛鉤,所以可以這樣說,十三薪是明確了標準和發放時間的勞動報酬。
十三薪或者我們說十四薪有其一定的歷史淵源,是改革開放后隨著外資企業的進入而逐步形成的。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內資企業的工資分配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外資企業在工資分配上擁有充分的自主權。并且國家規定,外資企業的工資水平可以高于內資企業。隨著外商投資企業的增多,一方面這些企業工資收入較高,因此,有條件的外資企業除了每月的工資較高外,還發放十三薪甚至更多;另一方面,當時政策也允許,這些企業可以不比照國有企業發放各類餐補、交通貼等等,以年終比如加發一個月工資來代替,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十三薪更多體現了各類補貼的綜合發放。
但是,演變至今,很多企業的加發的薪水已經不具有這種屬性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隨著國家對內資企業工資分配的改革,內資企業也擁有了工資分配自主權,一些企業也借鑒了外資企業的辦法。目前,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比如工作滿一年加發或等比例折算十三薪,使得十三薪具有一定的年終獎勵性質。
年終獎可不可以不發
單位必須發放年終獎嗎?
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單位的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用人單位有權隨意扣發年終獎金嗎?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規定在規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于所有員工,不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年終獎延期、分期發放違法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么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
按照《勞動法》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責令支付賠償金。
企業將年終獎分期發放,不違法。企業對于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并不違法。
年終獎的個稅計算方法
年終獎也需納入薪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計繳個稅的三種方法:
方法一: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方法二: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方法三:年終獎金與雙薪同一個月內發放時,將所發的雙薪與年終獎金合并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稅率,(雙薪+年終獎)/12×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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