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少發年終獎的做法是不是違法
拿個年終獎,過個肥,這是多少城市打工者的小小期許,那年終獎能不能被故意的少發呢?這樣是不是違法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故意少發年終獎的做法是不是違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故意少發年終獎是否違法
年終獎通俗講就是企業對員工一年工作以來的獎勵,是一種激勵手段和機制。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每位勞動者都會有年終獎的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部分組成。其中,獎金一項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等。對于生產獎的范圍,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雖然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必須向勞動者發放年終獎,但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可以規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可就年終獎事宜進行明確約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如果確有年終獎相關規定,并且這個規定合法合理,那么該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如用人單位無故克扣、拒發年終獎,勞動者可就此提出勞動仲裁 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屬于勞動報酬范圍,而勞動報酬的支付或者分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進行。員工雖離職,但其為企業付出了勞動和做出了貢獻,因此,其應當與其他依舊在職并拿到了年終獎的同事一樣獲得年終獎。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基于勞動關系而享有的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享有的基本的和核心的權利”,如果單位克扣或者拒不發放、支付年終獎,勞動者可就此提出勞動仲裁。
年終獎爭議較為常見的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對“不在冊”的員工拒發年終獎。例如,上海一家外資企業的10名技術人員,因去年10月合同期滿,企業不再與他們續訂勞動合同。前不久,他們得知企業開始發放上年度年終獎,于是前往申領。但企業以“年終獎發放范圍為發放時仍在冊的員工”為由,拒絕發放。
二是“年關跳槽,年終獎泡湯”,對于這一比較“通行”的做法,用人單位的理由是“鐵了心跳槽的員工已經沒有價值了”。有的用人單位還認為,年終獎并不是法律規定需要強制發放的收入,而年終獎什么時候發只不過是單位為了留住員工采取的經營管理措施。
勞動法 戰爭網一位編輯曾經在某合資公司法務部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就盼著到年底多拿些獎金,好痛快地過個年。沒有想到年底卻收到財務部的通知——年終獎改在明年7月發,大為惱火。原來,老板因為去年很多人拿了年終獎后跳了槽,造成了很嚴重的“心理障礙”。把年終獎什么時候發作為一種控制制度,推遲發獎時間,防止重要的員工拿錢跑路。即使員工跳了槽,也省下這筆開銷。知道緣由后,小編心里像推倒了五味瓶,想想每月微薄的薪水,本想用年終獎來撫慰一下,這樣一來,從未想過跳槽的小編,后來還是換了個工作。
對于用“遲發年終獎”來“防止人才跳槽”這一做法,網上評論幾乎是一邊倒的觀點,都認為企業的這種做法不可取。企業要留住員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誠意。用推遲發放年終獎的損招要挾員工,不僅于事無補,還會激起員工的逆反心理,搞不好弄巧成拙,加速了員工的流失。有人認為,年終獎在節前發,才有年終獎的意義,才能夠體現它的價值,才能夠鼓勵員工更好地熱愛這個企業。遲發年終獎是非常短視的一種行為,而且傷害了廣大員工的心。
年終獎目前發放的現狀
2007年年終獎各行業發放
有報告顯示,2007年42%的跨國公司年終獎增幅超過10%,其中資訊和電信行業的年終獎最高,而銀行業的年終獎也高于平均水平;在資訊和電信行業,29%的調查對象表示將提供增幅為11%-20%的年終獎,而26%的調查對象表示將提供增幅在20%以上的年終獎;銀行部門的年終獎也高于平均水平,29%的調查對象預計將提供增幅為11%-20%的年終獎,而19%的調查對象預計將提供增幅在20%以上的年終獎。調查結果顯示,在銀行及專業服務行業,有7%的調查對象表示將提供增幅在40%以上的年終獎,而在2006年第一季度,僅有2%的調查對象表示會提供該比例的年終獎。
2012年五成企業輕微上調年終獎
人力資源研究機構科銳國際研究中心發布的 《2012企業年終獎調研報告》顯示,較之2011年,五成受訪企業輕微上調年終獎,一成企業維持不變,但是近四成企業將下調年終獎。
2013年七成國企上調年終獎
2013年12月,某研究中心發布了《2013企業年終獎調研報告》,報告顯示,71%的受訪國企、64%的受訪民企將上調年終獎,而受訪外企上調年終獎的比例僅為52%,二三線城市中上調年終獎的企業比例高于一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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