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扣發年終獎有沒有違法
每當臨近年末,很多用人單位都會向員工發放年終獎,但有的單位卻會扣發年終獎,扣發是不是違法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用人單位扣發年終獎有沒有違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單位扣發年終獎是否違法
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單位的自主權。但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就應該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發放。
如果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年終獎金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規定在規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扣發員工的年終獎金。
第二種情況是,年終獎金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特殊獎勵,不適用于所有員工,不屬于勞動報酬的一部分,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狀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此類年終獎金。
單位年終獎的發放規定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并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
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
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對于年終獎的發放時間問題,要區分情況對待。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的工資、獎金的發放標準,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或者拖延發放的,因為此時的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年終獎”是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又沒有明確約定年終獎的性質,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時間和具體數額。
只要年終獎不是工資收入的固定組成部分,勞動合同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未予明確,單位何時發放年終獎,法律并不強制干預。
另外,根據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這些重大事項決定還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年終獎發多少、何時發同樣也屬于這類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工會協商,并告知員工,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工會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于年終獎的法律定義
依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制定頒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據第7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關于獎金的范圍: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由此可見,年終獎屬于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屬于獎金中的“其他獎金”。
年終獎的個稅計算方法
如果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一) 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12=商數(按照商數查找相應的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a-速算扣除數a。
案例:某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4000元。
第一, 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商數2000,查找相應的適用稅率為10%和速算扣除數為105;
第二, 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24000×10%-105=2295元。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
2,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
3,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555元;
4,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1005元;
5,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2755元;
6,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5505元;
7,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13505元。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叁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員按肆仟捌佰元)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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