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終獎計算方法_2017年終獎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2017年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是什么呢?年終獎要怎么發才不要交太多的稅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終獎計算方法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終獎計算方法
1、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里我們以兩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1)假設員工甲應發年終獎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為5000元。由于已超出了3500元,那么該員工年終獎所交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部分=13813元
應納稅部分÷12=13813÷12=1151,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3813×0.03-0=414.39元
(2)假設員工乙應發年終獎也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為3000元。由于未到3500元,那么該員工年終獎所交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為:
應納稅所得額=年終獎-(3500-當月工資)=13813-(3500-3000)=13213元
應納稅部分÷12=13213÷12=1101,適用稅率3%,速算扣除數為0
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3213×0.03-0=396.39元
2017年終獎如何發不會多繳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年終獎金應繳稅計算標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其中適用稅率為年終獎金除以12所對應“工資薪金”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七檔稅率為3%、10%、20%、25%、30%、35%、45%,因此,對于大額年終獎而言,按照規定最高要適用高達45%的稅率,稅負成本巨大,企業的激勵效果減半。華稅律師認為,在年終獎的發放過程中,通過積極的稅務籌劃,不僅可以降低員工的稅負,還可以充分實現年終獎的激勵效果,企業應予以充分的重視,同員工溝通,并同員工一起實施籌劃方案。
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已經停止“雙薪”所得按月薪單獨計稅的辦法。目前,企業薪酬結構中,如果仍然包括“雙薪制”的工資薪金所得,而且“雙薪制”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同一個月份內發放的,可以將“雙薪制”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統一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雙薪制”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在同一個月份內發放,“雙薪制”的工資薪金應與所在月份工資收入合并后,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再執行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由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性年終獎”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所以,對于年終既有“雙薪”又有“年終獎”的公司而言,需要考慮以下兩個問題:(1)是否保留“雙薪制”;(2)如果保留的話,二則分配比例多少為佳,如何發放。華稅律師認為,這取決于員工第十三個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終獎的大小,具體取決于第十三月薪水在兩種情況下最終適用稅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當月薪水合并后適用的最終稅率小于同年終獎合并適用的稅率,則應分開分月發放,這樣雙薪承擔的稅負就較少,反之亦然,但是,這其中需要同時考慮到“盲區”的問題,綜合權衡。
我國現行的分稅制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權,個人所得稅方面,是按照6:4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成,許多地區為了招商引資,針對地方留成部分實施了名目繁多的財政返還政策,由于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巨大,西部地區尤其少數民族自治區更是力度空前。由此,以vc/pe為代表的投資公司,在發放大額年終獎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在西部設立投資平臺,在享受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同時,可以積極爭取個人所得稅的財政返還,以降低實際的稅負成本。
然而,根據最新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等文件,目前,國務院正在針對三類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返還政策進行清理:第一類與上位法相違背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第二類是未經國務院批準的;第三類是超出稅收優惠時間還在執行的。華稅律師建議,企業在具體選用稅收政策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審查,并同地方政府通過書面等形式予以明確,防范政策變更以及財政返還不能兌現的風險。
2017年企業不發年終獎怎么維權
某一時間內對勞動者發放的獎金。因此年終獎金是獎金的一類,仍屬于工資性的勞動報酬。與年終獎金概念相類似的還有“年底雙薪”獎金制度,雖然兩者都屬于勞動報酬并且屬于工資總額的范圍,但年底雙薪事實上還是工資,它的發放時間是固定的,發放數額、方式都是確定的,只是工資數額是平月工資的二倍。而年終獎金則是一種獎金,是勞動報酬,一般根據員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結果予以獎勵,而且員工之間獎金數額差距較大。這還是因為年終獎金是一筆額外獎金、超額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或者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常見的年終獎的形式有:十三薪、十四薪等固定年終獎形式,還有績效獎金等浮動年終獎形式,還包括紅包、旅游獎勵等靈活的發放形式。
年終獎是工資組成部分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對獎金的范圍進行了解釋,明確規定了獎金包括年終獎金,因此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以勞動合同為準單位擅改違規,雖然“年終獎金”已是約定俗成的稱謂,但實際上并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方式、數額和時間,既然年終獎金屬于超額勞動報酬,因此發放年終獎金并非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具有發放年終獎金的自主性。如果企業和勞動者約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形式或者在企業的規章制度里有年終獎的規定,那么年終獎的發放就不能完全由企業說了算,要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來發放。用人單位關于年終獎金的制度規則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勞動合同約定,一類是規章制度規定,還有一類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并未正式通過合同約定或制度規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規則,而是由用人單位結合員工的表現、公司經營業績,自行決定最終的年終獎金。如果在沒有事前的約定或者規定的情況下出現爭議,則需要由勞動爭議解決部門根據事實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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