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競業禁止協議生效有什么條件
不少公司技工或高管在離職的時候,公司都會與其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2017最新競業禁止協議生效條件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最新競業禁止協議生效條件
《競業禁止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者在離職后一定期限內(最長2年)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該條款是有條件的,即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補償費,那么該條款不生效。
1、雇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認為,補償費的標準應當與職工在職時獲得的收入持乎。
2、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3、競業禁止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勞動者一方違反競業禁止這種不作為義務的民事責任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如果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同時泄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了原單位的商業秘密,該勞動者應當同時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4、競業禁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5、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6、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原則上無效。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對象
競業禁止協議禁止的是勞動者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類似產品或業務。因此用人單位只需要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即可。當然,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競業禁止協議主體的簽訂范圍。
競業禁止的范圍
1、用人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范圍,以免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意間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時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的地域范圍。
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企業不僅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者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范圍主要是對勞動者從事職業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進行限制,但是這個限制并不是無期限的,一般會有一個期限。在這段期間內,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費用,勞動者按照約定進行競業限制。
2017最新競業禁止協議生效有什么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