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競業避止合同
離職前單位可能和你簽訂競業避止合同,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什么是競業避止合同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競業避止合同的含義
競業避止合同又叫“不競爭合同”,是發達國家的雇主約束其雇員行為經常采用的一種勞動合同或稱勞資合同形式的條款。這種競業避止合同要規定的是雇員在職期間、離退休之后不得有規定的與雇主競爭行為。它是為了保護企業間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避免通過非法使用商業秘密的形式開展不正當競爭,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允許有控制地對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的流動作出限制。因此就會出現有些員工不愿意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的情況。
不愿簽署競業避止合同的情形
一類是協議書的內容對員工的要求過多、過高,員工對協議書產生了“恐懼感”。這種情況需要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認真協商協議書的內容,以求達成一份公平、對等的協議書。
另一類則是員工另有所圖,不希望為自己增加任何義務。對這類員工的處理難度可能要大很多,而且不僅僅是企業制定規章制度就能夠解決的。此時需要明確一點,競業限制協議是與保密崗位同步的。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保密崗位也就不存在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書》的問題了。所以,如果員工堅持不簽署競業限制協議書,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員工流動帶來不正當競爭,企業必須明確告知員工,職業生涯中面臨必須的抉擇:要么簽署協議書,要么離開保密崗位。
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簽訂競業避止合同的對象往往不是雇主的全體雇員,特別是不包括臨時工、普通工人。原因之一是這些普通人員一般不應該接觸企業的重要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原因之二是這些人員離職后在就業市場上的地位虛弱,若對其限制易被認為不公平而判合同無效。
沒有簽訂競業避止協議還是要負保密義務
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在工作中接觸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和離職之后,同樣負有保密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 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不以其是否泄露商業秘密為前提,只要加入了競爭單位,即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什么是競業避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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