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當月調休代替合不合理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的時候一般都會安排休假,那法定節假日上班怎么規定?能不能當月調休代替?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定節假日當月調休代替合不合理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節假日能否當月調休代替
國慶即將到來,有些被公司安排加班的勞動者反映單位不會全額支付假期的加班費,而是以節后補休等方式代替。對此,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在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按《勞動法》及配套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在某餐飲企業打工多年的陳先生也反映,能按時拿到工資就算不錯了,3倍的加班工資想都沒想過,“碰上有人情味的老板中秋節這樣的傳統節日可能會發一些過節費,至于加班費,這個真沒有。”
不過,即使加班費的支付情況并不理想,卻很少有勞動者主動維權。因擔心被解雇,在“飯碗”與“加班費”之間,大多選擇沉默。
如果勞動者的節日加班工資被克扣,可撥打全省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統一投訴電話12333反映。
備注: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涉及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法定節假日)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我國節假日包括三類,其中有兩類為法定節假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法定節假日有幾天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即法定節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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