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第二集觀后感范文,學習《國家監察》個人心得體會
在央視熱播的《國家監察》推出第二集《全面監督》,既展示了將監督制度優勢充分迸發治理效能的生動實踐和重大成效,又為廣大黨員干部深化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背景意義的思想認識提供了學習載體,引起了廣泛而強烈的反響。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國家監察》第二集觀后感范文,學習《國家監察》個人心得體會,希望能幫助到您。

《國家監察》第二集觀后心得一
監督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第一職責,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就是必須做到高質量監督。而通過一體推進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紀檢監察機構改革等,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構建起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四個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是高質量監督的重要支撐和保障。
1月13日,在央視熱播的《國家監察》推出第二集《全面監督》,聚焦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各級黨委書記當好施工隊長,持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一路征程。專題片娓娓道來的講述,既展示了將監督制度優勢充分迸發治理效能的生動實踐和重大成效,又為廣大黨員干部深化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背景意義的思想認識提供了學習載體,引起了廣泛而強烈的反響。
事之當革,若畏懼而不為,則失時為害。為什么要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專題片給出了明確答案。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日益凸顯。身處監管真空地帶,針大的窟窿斗大的風,不行,九龍治水,各管一段,也不行。必須不留死角、全面監督,收攏五指、重拳出擊,紀法貫通、法法銜接,探索走出一條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強化自我監督的更有力有效途徑。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監督的范圍全面“擴容”了,監察法明確六類監察對象,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監察范圍,填補了過去黨規黨紀和行政監察之間的空白地帶,像專題片中出現的吉林工商學院張國志案,就是原來“鞭長莫及”的“漏網之魚”,改革后無處可逃,被“打撈上岸”。同時,“留置”取代“兩規”,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條條都是腐敗分子頭上高懸的利劍,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持續鞏固發展的震懾下,那些違紀違法人員放棄僥幸心理,越來越多地選擇向組織坦白交代。
監察體制改革的效力要為派駐機構改革“充電”“助力”,重點領域要突出,所有系統要覆蓋。國企、金融企業、高校紀檢監察機構改革是推進派駐監督全覆蓋的重點領域,由內設紀檢監察機構,改為上級紀委監委直接派駐紀檢監察組,“思路一變天地寬”,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的監督難題得到,“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得以發揮,從“有形覆蓋”到“有效覆蓋”,派駐機構化作“高清探頭”,打造成了常駐不走的巡視組,讓監督更精準更有效。
在專題片中,我們很真切地感受到監察監督職能向基層延伸實際成效。讓群眾享受到改革的紅利,從中提升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這也是改革的重要初衷。“我不是黨員,你們憑什么查我?”“我是村主任,又不是公務員,你們也管嗎?”這樣的詰問隨著改革的落地生根,在職能和制度上,都可以給一個擲地有聲的回答:“只要行使公權力,就要接受監督!”拍“蠅貪蟻腐”,還百姓心安,基層監察機構作用日益彰顯。
惟改革者進,惟創新者強,惟改革創新者勝。通過三年多的努力,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很多變化就在身邊,管住“關鍵少數”,引領“絕大多數”,各級黨組織將全面監督責任扛得更牢,“一把手”被盯得更緊,每一名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也都有收益,黨員干部更加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也在縷縷清風中得到保障,從而由衷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點贊。
專題片《國家監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一本影相冊,面向全國觀眾傳遞了黨中央在新時代開拓創新、銳意進取,不斷自我凈化的堅定決心。茍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改革的足音繼續鏗鏘,紀檢監察“三項改革”一體推進,進一步提高治理能力也正在深化中。
《國家監察》第二集觀后心得二
《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的標志,對國家監察工作起到統領性和基礎性的作用,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基層干部要深學細究這部反腐大法,轉變思維、提升技能,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貢獻出自己應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認識上的轉變。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中國共產黨鮮明的政治立場,是黨心民心所向。《監察法》通篇貫穿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這是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體現,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法治保障。制定《監察法》彌補了現行監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創制之舉,有利于走出一條基于深厚傳統、符合歷史邏輯、適應現實國情、保障發展需要的監督道路,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中國特色。《監察法》明確了監委會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構,它是政治機關,我們要深刻認識它的政治屬性。
監察對象上的轉變。原來的監察機構只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未將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存在監督空白和盲區,比如,作為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非黨員村干部既不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法律法規的約束,也不受黨內紀律規定的限制,導致不少非黨員村干部長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顯的大錯,小錯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維。如今,《監察法》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監察對象,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補齊了短板,這對懲治基層“微腐敗”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據,這對于基層紀檢監察工作而言意義無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轉變。打鐵還需自身硬,《監察法》對紀檢監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對審查調查工作在取證、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嚴格,這也要求我們既要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策略,充分運用好法紀武器,準確研判案件問題,注重集體研究,保證辦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我們應常懷一顆“知識恐慌”的心,主動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層紀檢工作“瓶頸”,轉思想,改作風,明職責,出實招,干實事,重實效,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深入群眾去發現問題,依據客觀事實去分析問題,及時高效解決問題,馳而不息正風肅紀,充分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