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知識問答
2023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知識問答
2023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那《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知識問答你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知識問答,僅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大家喜歡!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知識問答
問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嗎?
答
不得解除或終止。
問
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多少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答
30日內。
問
勞動者離崗前多少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答
90日內。
問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務派遣員工,由用人單位還是實際用工單位安排職業健康檢查?
答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第八十六條:“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因此,涉及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務派遣員工,由實際用工單位進行安排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相關費用。
問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嗎?
答
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
問
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什么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
答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哪些措施?
答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醫療衛生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5)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問
對于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的結論中要求復查或進一步檢查的人員,是否必須要安排復查?
答
復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進一步確定勞動者是否患有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未按醫療衛生機構機構要求的時間和項目完成復查,體檢機構難以作出相應體檢結論,年度職業健康檢査未完成,已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
同時,如果未按要求及時完成復査,將不能及時發現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頭性問題和普遍性問題,易延誤用人單位職業病預控工作。
問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答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問
哪些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答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問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原件嗎?
答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問
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期限是多長時間?
答
根據國家檔案局發布第10號令《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屬于“勞動保護、職業安全、醫療衛生、涉及職工權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為永久。
對于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來說,依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后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問
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幾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答
2例以上。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49號令)第十八條: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問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禁忌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時,除了及時通知用人單位,還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嗎?
答
是的,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用人單位應做好配合工作。
問
衛生健康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落實有關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重點監督檢查哪些內容?
答
(1)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建立情況;
(2)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制定和專項經費落實情況;
(3)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資料情況;
(4)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情況;
(5)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建議,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情況;
(6)針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措施情況;
(7)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
(8)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
(9)為離開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如實、無償提供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情況;
(10)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問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或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依法應如何處理?
答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或隱瞞、偽造、篡改、損毀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依法應如何處理?
答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問
用人單位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或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或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的,或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依法應如何處理?
答
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問
用人單位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或未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要的文件、資料的,或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依法如何處理?
答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
用人單位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依法如何處理?
答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依法如何處理?
答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問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依法如何處理?
答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問
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依法如何處理?
答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
用人單位除了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國家還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
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問
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答
(一)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來說,初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每年再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二)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來說,初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每年再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科普小知識
一、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哪些?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國法定職業病包括:塵肺病、職業性放射性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等。
二、生產工藝過程中存在的職業性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職業性危害因素是指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因素。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學因素:如“天那水”“清洗劑”等有機溶類毒物;鉛、汞、錳等金屬毒物;矽塵、石棉塵、煤塵等生產性粉塵。
2.物理因素:如高溫、噪聲、振動、紫外線、x射線、微波等。
三、勞動者懷疑得了職業病該怎么辦?
應盡快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診斷。診斷機構會根據你的病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既往健康狀況、原工作場所以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情況以及實驗室檢查資料等作出診斷。
四、《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哪些權利?
勞動者享有八大權利,包括對健康檢查的知情權、培訓權、特殊保障權、檢舉控告權、拒絕冒險權、參與決策權、職業健康權、損害賠償權。
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內容和方式是什么?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六、《職業病防治法》對未成年工和女工有哪些特殊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七、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治有哪些義務?
健康保障的義務、職業衛生管理義務、保險制度、報告義務、衛生防護義務、減少危害義務、職業危害監測義務、不轉移危害義務、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培訓教育義務、健康監護義務、事故處理義務。
《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知識實用篇
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工傷預防是工傷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傷保險主要包括三大功能:預防功能、康復功能和補償功能,其中的工傷預防功能對在源頭上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和減少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1.哪些勞動者可以得到特殊保護?為什么?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對女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是由于女職工的身體結構和生理機能所決定的。
2.為何要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斷定勞動者從事某種作業前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參加該有害作業,是否有職業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傳染病、精神病等。為用人單位是否安排就業,尤其是否安排勞動者從事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提供客觀證據。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目的是及時發現職業病有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早期影響,以便能及時診斷和處理,對可疑患者進行觀察,對發現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或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者及時調離,安排適當的工作。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斷該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后,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
3.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注意些什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沒有告知的存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的義務,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
4.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怎么辦?
如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一是要盡快到已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機構就診,初步斷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從事的職業有關,如果不能排除職業病,需要帶齊職業相關資料,主要包括經用人單位確認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以及當地健康檢查資料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病診斷機構作進一步診斷;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如果真的患上職業病,則要積極爭取自身合法權益,配合醫生進行治療。
5.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均受法律保護。當勞動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勞動者需作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