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科轉診流程圖
產科轉診流程圖
轉診是是指將病人轉移到另一個醫療機構的制度。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產科轉診流程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產科轉診流程圖
高危孕產婦轉診制度
一、高危孕產婦轉診范圍
高危孕產婦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種因素可能危害孕婦、胎兒與新生兒或導致難產者”。現代醫學認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外應該擴大到社會、經濟、交通、文化等社會高危因素。在產前檢查時除發現有合并癥和并發癥的孕婦外,還應將居住在高山偏遠、交通不便、丈夫長期不在家以及觀念落后、貧困的孕婦,也作為高危孕婦來進行孕期高危管理,盡早處理,并動員她們提前住院待產。具體轉診范圍為:
1、孕婦進行高危妊娠產前評分達10分者須按常規要求逐級轉診,必要時可越級轉診。評分標準參照衛生部《高危妊娠產前評分標準》(見附件3)。
2、孕婦出現不明原因的陰道流血、腹痛、休克時。
二、組織管理
(一)衛生行政部門
1、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高危孕產婦急救轉診工作的行業規范管理、質量監督和部門協調,并指定市本級有較強綜合搶救能力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接受急危重癥孕產婦的上級轉診機構。成立孕產婦急救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織有關方面專家成立市級孕產婦急救專家組
2、區(市、縣)衛生局應成立孕產婦急救領導小組,并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設立縣級產科急救中心,組織和調配縣域內醫療急救資源,協調各相關單位參與危重孕產婦急救工作;負責村、鄉、縣孕產婦急救轉診網絡建設,并促使其正常運轉,確保高危孕產婦轉診通道暢通。
(二)婦幼保健機構
市、縣兩級婦幼保健機構是高危孕產婦轉診工作專業管理機構。
1、市婦幼保健院負責規范和指導市、縣級高危孕產婦轉診網絡建設、業務管理,做好高危孕產婦的篩查、管理、轉診及救治工作,組織對市、縣相關技術人員培訓。
2、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縣級產科急救中心和村、鄉、縣孕產婦急救轉診網絡的建設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規范轄區內危急重癥孕產婦轉診管理;負責指導高危孕產婦篩查與管理,組織對鄉、村衛生人員的技術培訓。
(三)其他醫療機構職責
負責做好高危孕產婦的篩查、管理、救治及轉診工作。
三、高危孕產婦急救轉診網絡建設
高危孕產婦急救網絡包括村、鄉、縣級孕產婦管理網絡和縣級產科急救中心(分中心)、指定的市級以上有孕產婦急救能力的醫療保健機構。
(一)村級
村級婦幼保健人員或鄉村醫生掌握本村高危孕產婦的動態,及時與鄉級婦幼專干進行高危孕產婦的信息溝通、聯系,督促高危孕產婦選擇合適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與住院分娩,交通不便的地區,村委會應成立孕產婦護送小組,負責護送孕產婦到鄉(鎮)衛生院或縣級產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救治。
(二)鄉級
鄉(鎮)衛生院負責管理本鄉(鎮)高危孕產婦,開展轄區孕產婦高危篩查、早期識別,做好信息上報與反饋,指導、督促高危孕產婦選擇合適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與住院分娩。經核準能夠開展助產技術的鄉鎮衛生院,必須成立孕產婦初級搶救小組,在進行產時和產后并發癥初步搶救的同時,嚴格執行分級就診、管理制度,及時將危重孕產婦向“產科急救中心(分中心)”轉診。中心衛生院要分片(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負責幫助一般衛生院處理一般難產,不能處理的難產要立即轉送縣級醫療保健機構,不能延誤,沒有輸血和搶救條件的一般鄉鎮衛生院或中心衛生院原則上不開展剖宮產手術。
(三)縣級產科急救中心(含分中心)
1、設置: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評估考核,每縣設立1個產科急救中心(原則上應設在縣級綜合醫院),縣域范圍大、相對偏遠的地區,根據實際需要,可下設1-2個區域性的產科急救分中心,衛生行政部門要向社會公布符合規范的“產科急救中心(分中心)”的名單。
2、建設標準:詳見附件。
3、急救組織:縣級產科急救中心(分中心)必須組建孕產婦急救專家組,負責指導和參與孕產婦急救和相關急救技術的培訓。專家組成員由當地婦產科、兒科、內科、外科、急診科、麻醉科、檢驗科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組長由急救中心所在醫療保健機構負責人擔任,產科急救中心實行組長負責的分工合作和24小時值班的工作制度。
4、職責:負責接收轄區內的高危孕產婦轉診,承擔危重孕產婦的診斷治療和搶救;負責產科危重病人的診治,對下級醫院提出的會診搶救請求,應立即組 3
織人員到現場指導并參與救治。按照分片轉診負責的原則,接診的急救車在一般情況下由接到搶救通知的單位負責,如果本院急救車外出,應迅速聯系和落實其他機構的救護車,并報告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協調附近醫院解決,不能推諉延誤搶救時機。緊急情況下,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調配解決。如病情危重,縣級產科急救中心難以處理,應立即轉至市級以上有孕產婦急救能力的機構進行診治。
(四)市級轉診機構
市人民醫院和市婦幼保健院為市級接受高危、急重癥孕產婦的轉診機構,負責全市范圍內高危孕產婦的市級接診、急救和轉診。市級轉診機構應保證孕產婦急救通道的暢通,簡化入院手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和延誤危急重癥病人救治。
(五)其他醫療機構
其他經批準開設產科的母嬰保健執業機構均應成立院內孕產婦急救小組,負責院內產科急救、疑難會診、討論等工作,各執業機構要切實履行高危孕產婦的診治和轉診職能,凡不能正確診斷和處理的孕產婦,都要及時轉至縣級產科急救中心或市級以上有孕產婦急救能力的機構進行診治。要以積極主動的態度對待轉診,不能延誤或推諉。
四、高危孕產婦管理
(一)高危孕產婦篩查制度
孕婦應由各級保健人員動員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卡(冊),使用統一孕產婦保健手冊,并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所有開展孕產期保健服務的醫療保 4
健機構均應按照《高危妊娠產前評分標準》,在每次孕期保健檢查時進行高危篩查。
(二)高危孕產婦首診制度
首次發現孕產婦高危因素的醫療保健機構,在孕產婦保健手冊封面上做“高危”紅色三角形標識,在高危孕產婦登記本中詳細登記,進行正確處理并定期報告。同時,應告知孕婦高危妊娠的不良結局,確定分娩醫院,盡早落實終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產等干預措施。
(三)高危孕產婦報告與反饋制度
村級發現或懷疑高危孕產婦應及時報告鄉鎮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負責管理全鄉鎮的高危孕產婦,每月將評分在10分以上者報縣婦幼保健機構,危重癥及時上報,縣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按月將產科門診或住院的高危孕產婦向所在地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報告。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將流動高危孕產婦信息及時反饋到孕產婦戶口所在的鄉(鎮),鄉鎮衛生院將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情況反饋到其所在的村。
(四)高危孕產婦追蹤隨訪制度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對評分15分以上的高危孕產婦一般要進行2次以上面訪(指定專人負責)。接到評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產婦報告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該孕產婦進行第一次面訪,并做全面檢查,建立高危孕產婦個案卡,進入預產期時進行第二次面訪,重點指導住院分娩及相關注意事項。鄉級婦幼保健人員對鄉(鎮)高危孕產婦也要進行2次以上訪視,訪視時間與工作內容參照縣級訪視要求。
(五)高危孕產婦轉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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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高危、危重孕產婦實行村、鄉、縣或縣、市、省三級轉診模式。必要時,可進行跨級轉診。
2、高危、危重孕產婦原則上實行院間轉診。鄉、縣兩級醫療保健機構都應承擔高危孕產婦的轉診任務,凡有救護車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分片負責接送高危孕產婦,縣級產科急救中心(分中心)主要負責轄區內危重孕產婦的急救。原則上高危妊娠產前評分5分的孕婦,視情況可在衛生院分娩;≦15分的孕婦,可在中心衛生院以上的醫療保健機構分娩;≦25分的孕婦,要及時轉診到縣級產科急救中心或市級轉診機構;﹥25分的高危孕婦,必須及時轉診到市人民醫院救治。嚴禁高危孕產婦在村級接生。
3、縣、鄉級醫療保健機構一旦識別出高危孕產婦,或產程中發現滯產、難產等情況,并超出自身搶救條件與能力時,應按高危孕產婦轉診流程圖(見附件
1),立即轉送至有搶救能力的縣級產科急救中心(分中心)或者市級轉診機構進行救治,轉診時應由知情醫師和有一定產科急救能力和經驗的醫務人員護送,轉診途中做好病情觀察,做好交接工作,并使用統一的《高危孕產婦轉診通知單》(見附件2);情況危重,不便當時轉送的,要立即報告縣級產科急救中心派骨干到現場參與并指導搶救。
五、其他
1、各醫療保健機構應自覺按照本辦法,認真開展高危孕產婦的篩查、管理、診治及轉診,任何醫療保健機構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超出本院救治能力的危重孕產婦,必須及時呼救或轉診,避免延誤病情。
2、各區(市、縣)衛生局要將各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高危孕產婦管理、轉診工作情況列為其母嬰保健服務執業許可審批和校驗的重要內容,凡是在高危孕產 6
婦管理、轉診中未按照本辦法執行,推諉病人,或轉送不及時,或因管理不力,責任心不強,造成孕產婦病情加重或死亡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執業機構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并予以全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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