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民法練習題及解析
公共基礎知識民法練習題及解析
公共基礎知識是公務員考察的內容之一,那么來讓我們看一下公共基礎知識民法的練習題八。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公共基礎知識民法練習題,希望大家喜歡!
公共基礎知識民法練習題及解析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義,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財產關系是指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
人身關系是與特定人自身密切聯系且無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由人格和身份所產生。
例題:
下列不屬于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是( )。
A、甲、乙兩個公司之間發生的租賃合同糾紛
B、胡某與其弟弟之間因繼承發生的糾紛
C、楊某與其供職的公司之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糾紛
D、趙某與某行政機關因罰款數額發生的爭議
【解析】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D項趙某與行政機關之間不是平等主體,因此不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而是行政法律關系,由行政法加以調整。故選D。
2、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民事通則第十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①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②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出生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a、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b、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a、對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否則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
a、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民事活動,須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不能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及報酬的行為是有效的。
例題:
作品被收集、出版、發行的9歲小畫家是( )。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D、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解析】《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小畫家只有9歲,因此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選A。
3、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限,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蹤的條件
①須有失蹤的事實。
②須失蹤達到法定期限。《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蹤的,其失蹤時間應從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戰爭期間失蹤的,其失蹤時間應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③須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的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失蹤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包括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如債權人、債務人等。
④須人民法院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失蹤宣告。
(2)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蹤的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蹤以后,應指定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為其財產代管人。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蹤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人已經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條件
①須有失蹤的事實。
②須失蹤達到法定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一般原因失蹤和在戰爭中失蹤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須失蹤人失蹤達四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申請宣告死亡須失蹤人失蹤達兩年,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算。
③須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利害關系人應依以下順序行使申請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④須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死亡宣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宣告死亡的申請后,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一年。公告期滿后,如仍未獲得失蹤人的消息,人民法院可用判決的方式宣告該失蹤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失蹤人被宣告死亡后,對于失蹤人失蹤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歸于消滅,其財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其婚姻關系歸于消滅。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消滅具有相對性:一方面,宣告死亡只是法律對于失蹤人已經死亡的一種推定,并不意味著失蹤人確定死亡。如果失蹤人事實上并未死亡,則有關其已經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另一方面,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實上并未死亡,則其在生存地仍然有權實施民事行為。
(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對失蹤人已經死亡的一種推定。通常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實上已經死亡,只是無法證實。但在特殊情況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也可能并未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切知道其下落,則宣告死亡的推定即被推翻,可導致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沒有喪失其權利能力。
第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仍然能夠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事后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實際死亡(自然死亡)的時間與宣告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但是,如果該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實際死亡之前依照法律規定設立了一份有效的遺囑,則根據宣告死亡而已經分配的遺產,應當按照該遺囑的指定重新分配。
第四,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現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
第五,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時,如果其配偶沒有再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無須辦理任何手續。如配偶已經再婚,則其重新建立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與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現的人的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即雙方愿意重新建立婚姻關系,必須進行婚姻登記。
第六,在宣告死亡期間,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收養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銷后,該收養關系仍受法律保護,只有在收養人及有表達意見能力的被收養人同意的情況下,收養關系才能予以解除。
例題:
受理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的機關是( )。
A、民政機關 B、司法行政機關
C、人民法院 D、公證機關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可知,人民法院是受理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的機關。故選C。
4、法人
(1)法人的特征
①法人是團體;
②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③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④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
(2)法人的法律特征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分類
①企業法人。企業是從事生產、運輸、貿易等經營活動,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企業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體地位的企業。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能成為法人,例如獨資企業。
②機關法人。機關法人是獲得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其是依法律直接設立的。如人民法院依法院組織法設立。認定國家機關是否屬于法人,應視其有無獨立的財政預算經費和是否行使國家權力為標準來確認。國家機關只有在參與民事活動時,才被視為法人,若是在行使國家權力發號施令時,就不是法人,而是公法主體。
③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是被賦予民事主體資格的事業單位。所謂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撥款,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如劇團、學校、圖書館、醫院、報社、電臺等單位。
④社會團體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由法人或者自然人組成,謀求公益事業,行業協調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團體。
例題:
中國攝影協會所屬的法人類別是( )。
A、機關法人 B、事業單位法人
C、社會團體法人 D、企業法人
【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主要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由法人或者自然人組成,謀求公益事業,行業協調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商會等團體。故選C。
5、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
①行為人不具有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③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④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⑤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①重大誤解。
②顯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①無權處分行為——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他人權利標的所為的處分行為,該行為若經有權利人同意,處分行為有效;否則處分行為無效。《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②欠缺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③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是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債務承擔的效果是更換債務人,而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故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才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處于效力不確定的狀態。
④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預期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例題
張某11周歲,小學五年級學生,經常在其學校門口一家小賣部買零食和一些學習用品,部分賒賬,年終時共欠小賣部340元。小賣部老板拿著賬單要求張某父親付款,遭到張某父親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無需賠償
B、 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C、 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D、 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由其自己付款,不應由其父親付款
【解析】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見張某的行為屬于合法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故選B。
例題
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屬于( )
A、有效行為 B、無效行為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D、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解析】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 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故選D。
6、代理
(1)濫用代理權
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違背代理人的設定宗旨和代理行為的基本準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①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自己代理原則上是無效的行為,但是事后如果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其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②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為。雙方代理原則上無效。但經被代理人追認或同意后,雙方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受損,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①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否則會構成廣義的無權代理;
②應親自代理,嚴格限制轉委托;
③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接受被代理人的指示;及時報告;一切利益歸委托人;過錯損害賠償。
例題:
孫某委托吳某為代理人購買一批貨物,吳某的下列行為中,違反法律法規的是( )。
A、吳某生重病,停止了購買貨物事宜,并通知了孫某
B、及時將購買貨物過程中的情況報告給孫某
C、經孫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辦理購買事宜
D、與陸某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格購入貨物
【解析】《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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