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哪些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城鎮職工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這些都是醫療保險的好處、。現在就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資料僅供參考。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相對集中的方式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應當與本市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逐步形成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醫療保險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醫療保險事務。
財政、地稅、物價、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審計、民政、教育、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最新醫療保險的制度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做好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范圍: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且男年滿60周歲和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以下簡稱“城鎮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員:
1.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
2.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3.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4.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學、初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工讀學校和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的在冊學生,以及參保繳費當年年齡在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托幼機構兒童和散居嬰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兒童”)。包括以下人員:
1.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北京生源的學生;
2.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適齡子女;
3.經國家和市有關部門批準,在本市學校開設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讀的學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學就讀的學生; 4.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外省市就讀且沒有參加當地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
5.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讀的學生;
6.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年齡在22周歲以下的高考復讀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學生兒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員子女、在京投資臺商及其雇員(臺胞)子女、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學生兒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人員的子女;
(三)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 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居民(以下簡稱“無業居民”);
(四)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以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的城鎮居民。
以上統稱“參保人員”。
醫療事故的新規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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