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違法生育處罰新規定
2017年違法生育處罰新規定
從目前的數據來看,放開三胎是早晚的事兒,不過,現在,政策仍未有松動的意思,所以,目前來講,生育三胎還是違法的。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違法生育處罰新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關于違法生育的處罰新規定
公民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養子女的,均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 (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
(五)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后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
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應當按法定程序辦理《征收社會撫養費授權委托書》,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征收社會撫養費。
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由生育行為發生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行為發生地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違法生育的規定
(一)未達到法定生育間隔期而生育的;
(二)生育第三個(不含依法生育第一個子女時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時是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并喪偶,另一方無子女,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或第三個以上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規定條件而生育的;
(四)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三年內不得生育而生育的;
(五)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不再批準其生育而生育的;
(六)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但未申請批準領取《生育證》而生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的。
全國部分省市超生罰款標準標準
超生罰款標準,是指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費用所依據的標準。該罰款標準并沒有全國統一,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省情況制定計劃生育條例來確定。其中,有法規制定權的地級市人民政府,還可以制定市計劃生育條例。各地超生罰款標準如下(僅供參考):
1、廣東:廣東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①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②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
③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2、安徽: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安徽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3、湖南: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
湖南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征收社會撫養費:(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補辦生育證。(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妊娠的,應當從重征收;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4、河南: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河南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行為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5、湖北:上一年度城鎮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湖北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規定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處理:(一)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二)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6、山西: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
山西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反規定情形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征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7、陜西: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陜西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以征收機關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當事人分別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多生育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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