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廣東省員工醫療期限規定
醫療期的意思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下面學習啦小編就給大家介紹2017廣東省員工醫療期限規定,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廣東省員工醫療期限規定
一、什么是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二、醫療期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部1994年12月1日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其醫療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10年以上
本單位工作年限0-5年5-10年0-5年5-10年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
醫療期月數3669121824
《醫療期規定》1995年1月1日實施后,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并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
為明確上述問題,勞動部于1995年5月23日發布《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
其他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3、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三、如何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
企業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可以根據《勞動合同》、《入職登記表》等文件確定,比較難確定的是職工的實際工作年限,首先,職工的自由職業經歷不應計算為實際工作年限,因為勞動者享受醫療期待遇的前提條件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并且本單位工作年限是按照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計算的,自由職業經歷期間勞動者并未與任何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此不應計算為實際工作年限。
其次,實際工作年限可以根據員工檔案記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檔案存放地或原用人單位開具的工作年限證明等證明材料來確定,并且勞動者對此應承擔舉證責任。
四、職工醫療期內享受哪些待遇
1、病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省:《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年5月1日實施)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深圳市:《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2009年10月21日實施)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3、醫療期滿無法工作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醫療補助費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職工家屬享哪些待遇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十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員工如果間斷休醫療期,則可累計計算醫療期。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具體計算辦法,按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執行,即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1天開始,累計計算。
綜上,醫療期計算的基本步驟為:1、根據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長短;2、根據醫療期長短確定累計病休的計算周期,如3個月醫療期則累計病休的計算周期為6個月;3、在前一步驟確定的計算周期內確定累計病休時間。
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對于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方法有具體的規定,需要按照當地的規定執行。
醫療期的相關說明
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怎么辦?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序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7條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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