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常州產假最新規定介紹
2017常州產假最新規定介紹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產假的時間都是女性朋友很留意的,這可是人生大事。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于常州產假最新規定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常州產假最新規定
生兩孩無需審批,三類已有兩孩的夫妻可申請再生育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兩孩政策,生育兩個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制度,不需要審批。有意愿生育一孩或者兩孩的夫妻,持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如為二孩需要提供第一個孩子的出生證件)等相關資料到一方戶籍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免費辦理生育服務聯系單。流動人口還需持居住證,到現居住地鄉鎮(街道)計生辦辦理。
雙方合計已有兩個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子女,并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具體包括三種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未領“獨生子女證”的家庭,現在仍可申請領取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即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如果到現在還沒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繼續申請領取,并非網上傳言說的“今年6月30日截止不辦”,按規定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獨生子女死亡、傷殘扶助政策。
獨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應當交還持有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交還的,證件失效,予以注銷。從夫妻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還。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和扶助政策。
婚假延長至13天,產假在原定基礎上多了30天
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取消初婚夫妻的晚婚假和晚育假,作出新的假期規定:婚假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10天,可達13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30天,同時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延長的婚假、產假以及護理假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延長規定的假期。
常州產假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應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此做了進一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凡是符合以上這些關于產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同時,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里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產假的享受人群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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