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基本知識問答題
公務員法是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基本法,那么你對公務員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公務員法基本知識問答題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公務員法基本知識問答題
1、公務員法對任職回避是怎么規定的?
答: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2、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什么原則?
答: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3、對公務員辭職的審批時限是怎么規定的?
答: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4、公務員在什么情形下不得辭職?
答:(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5、領導成員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引咎辭職?
答: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6、公務員在什么情形下予以辭退?
答: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7、公務員在什么情況下不得辭退?
答: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8、公務員可以提前退休的條件是什么?
答: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9、機關聘任公務員有何要求?
答: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10、聘任制公務員的合同期限為幾年?試用期為幾個月?
答: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
11、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后,對從事其他職業或經營活動有何限制?
答: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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