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公共基礎知識真題
公共基礎知識是事業單位考察項目,需要考生多加練習,那么你對16年公共基礎知識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16年公共基礎知識真題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16年公共基礎知識真題
1、孫某糾集王某等5人組成“天龍會”,自封“大龍王”,要王某等人“發揮主觀能動性,為大龍會創收。”王某等人在3個月內搶劫6次,殺死1人、重傷3人,劫得財物若干。上述犯罪行為有的孫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參與搶劫一次,對孫某應如何處理( )
A、對其所知道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B、對其參與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C、對其指揮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D、對其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2、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復議案件中,發現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省政府文件與國務院行政法規抵觸,其正確的做法是( )
A、送請省政府作出解釋
B、中止案件的審理
C、送請國務院作出裁決
D、以行政法規為依據作出復議決定
3、陳某外出期間家中失火,鄰居家10歲的女兒劉某呼叫鄰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參與撲火。在救火過程中,劉某手部燒傷,花去醫療費200元,衣物損失100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
A、陳某應償付劉某100元 B、陳某應償付劉某200元
C、陳某應償付劉某300元 D、陳某無須補償劉某
4、行政相對人在起訴書中指控的被告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時,受訴人民法院應( )
A、應予受理,因為最終明確被告是法院的職責,法院可要求起訴人補正
B、不予受理,因為起訴不滿足有明確的被告的要求
C、應予受理,因為指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就已滿足起訴有明確被告的要求
D、不予受理,因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而不能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某區公安局派出所突擊檢查孔某經營的娛樂城,孔某向正在賭博的人員通風報信,派出所突擊檢查一無所獲。派出所工作人員將孔某帶回調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說出實情。派出所據此決定對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在作出拘留決定前,孔某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B、對孔某的拘留決定違法
C、某區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訴,公安機關應暫緩執行拘留決定
16年公共基礎知識真題答案
1、【解析】D。根據《刑法》第26條第2款,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又依據《刑法》第26條第1款之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題中孫某在組織中的作用,可認定其為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主犯。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進行處罰。D項符合題意。
2、【解析】D。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規章及其以下規范性文件。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效力是高于省政府文件的,二者發生抵觸時應直接適用效力高的法律,即國務院行政法規。
3、【解析】C。《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即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認識能力即可。因此題中劉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其有權要求受益人陳某償付其因管理行為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民通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劉某因救火燒傷手部花去的醫療費200元和衣物損失100元都屬于必要費用,陳某應按照法律規定償付,所以選項C是正確的。
4、【解析】A。起訴的條件包括:(1)原告適格;(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所謂“有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名稱,即明確與自己發生行政爭議的機關的名稱。
實踐中,原告指明的被告不一定是真正的被告,但只要原告指明自己告誰,有明確被告的要求即滿足。如果原告所指控的被告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某種條件所限弄不清應告哪一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應該幫助原告找出應該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并讓原告在起訴書中補正,即行政相對人在起訴書中指控的被告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時,最終明確被告是法院的職責。
5、【解析】B。《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對于行政處罰的聽證不包括行政拘留,因此A項錯誤,不選。《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由此可知,公安派出所僅對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處罰決定權,對行政拘留沒有決定權,因此,該派出所作出拘留決定的做法是違法的,B項說法正確,應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因為該派出所沒有拘留的處罰權,屬于種類越權,因此,被告應該是區公安分局,而非是該派出所,因此C項錯誤。《行政處罰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否則,孔某即使起訴,公安機關也不能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因此,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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